[原创]政府滥用职权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面临考验

金庆龙 原创 | 2008-09-18 14:24 | 投票
  

  政府滥用职权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面临考验

                                                     金庆龙

  内容摘要:政府滥用职权,司法裁判为政府滥用职权“保驾护航”,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面临考验;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是社会责任,司法监督是最后防线,一个错误的判决比十个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更为恶劣,因为这样的错误动摇了人们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信心;政府滥用职权是滋生腐败的根源,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受到质疑是社会安定的隐患。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加强政府行为监督,确保政府依法行政;确立和奉行司法独立,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政府滥用职权   政府行为监督    司法独立     司法公正

  我国的法治进程走到今日已经是非常了不起的事情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政府滥用职权的案例时有发生。笔者作为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后从事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在承办的案件中就遇到政府滥用职权的案例,司法裁判为政府滥用职权“保驾护航”,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面临考验。

  一、政府滥用职权

  座落于某县解放路67号的私房一处,系周某某兄妹祖辈遗留下来的祖传房产。周某某兄妹及其已故父母一家人从解放前到解放后一直居住该房,直至“文革”中的1968年周某某的父亲(下称周父)被错误下放乡下管制劳动时止。周家受“文革”的冲击,全家被赶至乡下,此后周家的房产被某县皮件厂(即某县制鞋厂的前身)错误占用。

  上世纪八十年代,党中央纠正“文革”错误,返还错误占用的房产。政策依据是:“土改时期的,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当时归谁所有,即归谁所有,依法予以保护;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而且必须分期分批,予以发还;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的私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同其它单位交换使用的,由现占用单位负责清退”。

  对此,周某某兄妹向某县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返还错误占用的祖传房产,某县政府信访办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并向某县政府提出报告,经某县人民政府《某府常议(2000)2号》第十九项决定:“会议对县信访办《关于周某某要求恢复房屋管理使用权的调查报告》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根据信访办的调查,周某某要求恢复房屋管理使用权一案,确属文革期间遗留下来的错案,根据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同意从2000年3月1日起周某某同志恢复对县城解放路81号(即现在的67号)房屋管理权,由县房管等部门给予办理有关产权手续。”。2000年3月21日周某某合法取得《某房管字第2000--1号房屋产权证》,并且某县政府以某府处(2000)4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周某某要求恢复房屋管理使用权的决定》再次加以确认。至此,周某某兄妹合法恢复对祖传房产的管理使用权。这一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然而,错误占用周家房产的某县制鞋厂为了将这一错误占用合法化,以安置职工等作筹码向某县政府施加压力。在周某某合法恢复对祖传房产管理使用后的第20个月,即2001年11月23日,某县政府出尔反尔,不顾历史事实,不顾党中央纠正“文革”错误的政策,在没有任何事实、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1961年的一纸《公房租赁存根》作依据(即《某县公房租用〈存根〉第九十号》,该存根载明1961年某县解放路67号为公房),用现在(2001年)的某县解放路67号去对应40年前(1961年)的某县解放路67号,以某县人民政府某府处(2001)5号《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杏山镇解放路67号房屋产权的处理决定》(下称《某府处(2001)5号》)决定周家的房产已被没收充公。

  事实上,解放以来,某县解放路的房屋编号历经数次变更,同一处房产其座落的位置不变,但随着历史年代的变迁,不同历史年代其编号不同,周家的祖传房产曾经有过81号、67号、71号等不同的编号。根据从某县杏山镇派出所调取的证据证明:1973年3月14日签发的户口簿载明的解放路67号的户主是王某某,并非是周家的户主;而现在的解放路81号是整幢楼,有多个住户,不是单一住户,同样不是周家的户主。显然,1961年《某县公房租用〈存根〉第九十号》所指的房产不是周家的房产,这一纸《存根》不能证明周家的房产被没收充公的事实。然而,某县政府不顾事实,仅凭一纸与周家房产无关的《存根》作依据,用2001年的解放路67号去对应1961年的解放路67号,这种刻舟求剑的认定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实为张冠李戴、指驴为马的滥用职权。

  历史事实是,周家的房产在土改时就已经明确确认,某县人民法院1951年周父案卷就是铁证。某县人民法院1951年周父案卷:“周某某(周父)1951年8月31日,经审判长左清溪以某县人民法庭刑字第一号认定,被告周某某(周父)政治土匪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认定,周某某(周父),男,35岁,汉族,商贩成份,有房屋三间,两升包谷种的土,自耕,职业拉马车。”。这一历史档案证明这样一个历史事实,土改时周家有房屋三间,周父的职业是拉马车,周家的成份是商贩成份。党和政府的土改政策,没收的对象是资本家、地主、富农的财产(包括房产),周家的三间房产不是人民政府没收充公的对象,至今某县政府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周家的三间房产在何时、何因没收充公的事实。“文革”中周父被戴上地主份子帽子全家被赶到乡下管制劳动,直至周父含冤屈死乡下。“文革”中周家的房产被错误挤占。这就是十年浩劫给周家带来的灾难。这是无法改变的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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