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侵犯了我的隐私

刘柔燕 原创 | 2009-03-21 23:31 | 投票
标签: 泄露 隐私 
  

  当我们的社会日趋民主与法制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更加明确化了,法制化了。我们比过去任何时代更尊重人权,更保护个人的隐私权。而这一切都是有法可依的,法律赋予了公民隐私的权利,绝对庄重绝对严肃。可是有时候我们也慨叹,这个时代比以往任何时代都透明,都没有隐私和秘密可言。网络的便捷与迅速,让地球变小,让时空拉近,让一切秘密都无处可逃,所以这个时代我们感到阵阵的凉,不知道什么时候你的秘密就公布于众,而你可能是最后知道的那个人。

  任何事物都是辨证存在的。比如网络的发达也有好处,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网络舆论监督对于腐败现象,官僚主义等不良现象和不良人物的监督是有成效的。甚至有些事情就是在网民的正义呐喊和密切关注下才得以真相大白,让正义得到伸张,让法律回复尊严,让公平得以彰显。周久耕事件,周老虎事件,白宫事件应该说网民功不可没。网民的正义呼声犹如波澜壮阔的海涛,摧枯拉朽,荡涤污浊,让黑暗,丑陋无处可逃,原形毕露。

  但是作为普通公民的隐私应当而且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

  事实上,并非如此。我们先看例子之一:几年前,我在QQ上认识了一个本地网友,因为我是皮皮虾,不懂网络自我保护原则,另外对方也不是什么恶意,在他的一再请求下,我把手机号码给了他。没想到,过了几天之后,他给我打电话,说出了我的手机号码的机主,机主单位,家庭住址。当然,这一切都是我父亲的信息,因为我的手机卡是我父亲办的。在他说出的一刹那,我先是惊愕,随之而来的是愤怒。生气的是他的行为,愤怒的是移动公司的行为。他本人并不是移动公司的员工,就是员工也不能随便调看用户的资料。既然他不是移动公司的员工,那就说明那些信息的来源是别人告诉他的,而那个别人要不就是他的熟人,要不就是他假称给我的手机充值得到的信息。

       无论是哪一种假设,那个泄露用户信息的人都是违反相关规定,侵犯用户权利的。刑法第253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法律的角度说,那个泄露机主信息的人违反了法律;从我的角度说,我被伤害了,虽然我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但是我有不安全感,总觉得有第三只眼睛在我背后,我好像赤裸裸的,生活没有个人的领域,其实也是给类似于我的受害者造成了精神伤害。也许那个泄露机主信息的人觉得不就是一个信息吗,有这么严重吗?再说也许我的网友就是他的熟人,替熟人查个信息还不是应该的吗?他就没想到会给当事人造成心理的不安,焦灼。所以我愤怒是难免的。

  再来看例子之二:前天我收到一封信,父亲把信递给我,当时我很纳闷,现在还有谁写信。电话,网络,短信方便得很呀!我仔细看了信封,白纸黑字,印刷字体,清清楚楚,中国汉字,一目了然,“宣州区******小区*****栋**单元**室    *****收”,一字不差,丝丝分明。我的天,这是谁,写得如此清楚准确,丝毫不差,看来是很熟悉我了。谁呢?同事,不对,他们没必要呀。同学,不会,他们不知道这么详细的地址。网友,更不可能。那会是 谁呢?编辑部,不对最近我没投稿呀。实在想不起来,拆开看看吧。撕开封口,一张光滑的印刷纸花红柳绿地赖到了我的书桌上,恶心的感觉顿时而生。我瞟了一眼,“中奖信息”几个大字尤为醒目,就像那俗气的媒婆,穿着大红的棉袄,头上抹得油光发亮,正在搔首弄姿呢。气不打一处来,三下五除二,撕碎,揉成一团扔到垃圾箱里。

      这回我理性多了,我梳理思绪,回忆我可能在哪些地方留过这些信息,骗子们又可能从哪里获取这些详细又准确的个人信息的。单位填表,但那时单位不会出卖信息的;同事们,知道的没这么详细,也不绝可能跟骗子沆瀣一气;熟人,同学,朋友也不可能,理由同上;网友,不知道这么细致。对了,我在苏宁电器买数码相机和手机,在超市买宝宝奶粉,在医院看病,在电信公司和移动公司办理业务,在摄影店照相,留过这么详细的资料。可以断定,我的个人信息一定是从其中的一家或者几家泄露出去的。至于无意行为,还是买卖行为,不得而知。但是这个(某几个)单位或者商家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我无法追究谁的法律责任,我受到的精神伤害又有谁来负责,我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呢?还不知道明天,后天………………又会有哪些信息,哪些人被至于光天化日之下,赤裸裸的。

  是谁泄露了我的个人信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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