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国刑法学家的一封公开信

冯亚琴 原创 | 2009-04-28 02:08 | 投票
标签: 公开信 专家 刑法学 

尊敬的中国刑法学专家们:你们好!

    作为弱势群体、深受司法腐败迫害的无辜被多名歹徒抢劫出租车并杀害的司机家属在被黑龙江省公检法办案人利用公权力迫害且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向你们这些刑法专家发出公开信,请求各位在百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到我的网站和博客,看我弟弟被害后案件被黑龙江海伦公安刑侦局长高祥友和检察院的刑事检察长康有志伙同海伦市纪检监察局副局长——杀人犯等人的亲属、包庇罪张立文的亲娘舅苏凤鸣狼狈为奸、人为操纵制造了一起由黑龙江省公检法三机关办案人上演的一幕幕令法律蒙羞的大戏!

    案件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判决、督办复查、刑事申诉等环节,无一处不体现黑龙江是司法腐败的重灾区。12.3案卷被办案人更改的前后矛盾、疑点重重 、造假的笔录、提请批捕书、执行逮捕决定书、撤销强制措施、变更取保后审、被害人尸检鉴定、罪犯伤痕检验报告、尸体解剖记录原件、血迹检验、指纹鉴定等等众多刑事案件关键性的证据、要么造假、要么隐匿、造假的规模之大超过前几年武汉公检法造假规模!亵渎了神圣的法律,羞辱了当代的刑法专家!!就连不懂刑法的被害人家属都能看出造假已经形成证据链!司法机关办案人狡辩是违反客观规律、违背逻辑的!

    从案发的侦查、刑拘、延长刑拘一个月、提请批捕、批捕、执行逮捕、撤销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无罪释放、起诉、检察院退卷补充侦查、绥化市政法委挂牌督办、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复查案件、将罪犯异地关押、将被海伦公检机关违规取保的抢劫杀人同案犯吕长海和公安放掉的包庇罪张立文再次抓捕归案!!后异地检察院再批捕、中级检察院再退卷市局专案组令其补充侦查、再起诉、到枉法判决、上诉、终审裁定;各级领导督办复查、办案单位的渎职、毁証、隐匿证据、欺上瞒下报假,案件众多疑点被违反事实、违背逻辑地荒唐将团伙抢劫杀人认定为“一人作案、且属自卫”!公检法办案人隐匿罪犯的多个证据、利用职权一而再、再而三地报假,使案件在中央政法委两次督办下,还是调不出案发时现场的勘查录像及尸检录像等等多个重要证据!

    被害人家属请求刑法专家结合被害人19处重创伤的侵害部位、及尸检照片,否定黑龙江省公检法三级关报假的结论、否定由海伦公安局法医邵辉严重违反《刑诉法》规定、一人出具的、且结论错误的尸体检验报告,重新委托鉴定被害人19处重创伤的侵害部位是由何种刃器、钝器所形成!被害人侵害部位大多是创缘整齐、创壁平整的砍创,而卷内提取的杀人凶器竟然是锯齿砍刀!!锯齿砍刀砍创被害司机是绝对不可能留下创缘整齐、创壁平整的创口!!黑龙江省公检法的专业技术人员、你们的眼睛都被腐败人际关系和金钱给弄瞎了???检察院退卷要求公安查找较长的单刃直把刀、为何不给查找???此刀明明就是案发后即03年12月4日早6点在办案人杨海涛桌子上、刀上有血迹并用卫生纸缠着、血迹以干、同时还有被害人被抢劫的车钥匙、手机;当时杨海涛还叫被害人二姐辨认此刀是否司机冯伟携带,为什么后来案卷里竟然没有此刀???公安隐匿的目的就是包庇同案吕长海!据刑法专家给出的结论、被害人背部一伤是由圆刃的锓刀形成的,正符合郑海洋家及亲属是杀猪的这一特征,此刀被罪犯带离现场时、留在现场多块银色刀柄碎屑(现场勘查记载),海伦、绥化公安局为何多次报假,主观臆断地给提取的锯齿砍刀给按了一个银色环?事实就是事实、瞒天过海就是自取灭亡!就像绥化、海伦两级公安,曾多次给上级督办案件报假、心怀叵测地说:现场提取的被害人的记账纸是折叠白纸!!在被害人家属的严厉警告下、没敢将“被害人记账纸”给换成“白纸”!因记账纸上留有杀人犯清晰完整的两枚血指纹、就故意给隐匿四年。多次冒着欺上瞒下、渎职毁証的风险给上级督办案件的领导报假!在被害人家属掌握血指纹复印件铁证情况下、还在给原省政法委杨焕宁书记(现任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和省检察院姜伟检察长报假!海伦公安报假说:“案发现场提取的记账纸、提取后冻在一起、解冻化开、仔细检查未发现血指纹”!绥化公安刑警支队专案组给报假说:"未见血指纹"将省政法委书记和省检察院检察长批示的案件再次利用职权给蒙混过关了!!(详见绥化检察院12.3案副卷)然而,在07年5月中央政法委督办后、血指纹竟然被绥化专案组调出拿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去鉴定!!请问:海伦、绥化两级公安的办案人、这不是明显的隐匿杀人犯参与杀人的直接证据吗?渎职办案隐匿证据的干警为何至今不查处??

    各位刑法专家:你们可曾知道,这个被隐匿四年之久的血指纹居然是在04年绥化公安局复查12.3案件的专案组调出的!!而且多张记账纸的最后一页、即有杀人犯血指纹的那页、竟被办案人用塑料袋单装着不给依法做指纹鉴定!!这意味着什么??各位专家不用说就已经明白这其中的猫腻!!

    事实上吕长海参与两次抢劫出租车并杀人,2004年1月7日罪犯张明、吕长海被海伦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即批捕科)以“抢劫杀人”罪批捕,同时给驻所检察室下通知书,内容是:“犯罪嫌疑人张明、吕长海涉嫌抢劫杀人一案由公安部门于2003年12月30日移送审查、我科于2004年1月7日批准逮捕”。被害人家属将这份由海伦检察院最初形成的、真实记载吕长海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通过驻所检察室的吴国友主任复印。这份通知书上记载着罪犯张明、吕长海被延长刑拘一个月后、由海伦公安于2003年12月30日出具094号提请批捕张明、吕长海书于04年1月7日移送海伦公安局被批捕海伦公检机关包庇造假案,海检院以“情节轻微、建议取保候审”为由将罪犯吕长海取保!吕长海取保后,被害人冯伟家人控告,04年的绥化专案组将同案犯吕长海再次归案后,刑侦局长WHB利用职权将吕长海归案的原因及罪行给按到抢劫杀害冯伟前7天的另一起抢劫出租车案!将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罪行给摘得一干二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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