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幅提高起征点反有损低收入群体利益?

戴绪霖 原创 | 2009-06-24 09:09 | 投票
标签: 个税 利益 起征点 低收入 

大幅提高起征点反有损低收入群体利益?

财政部17日公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下称报告)指出,大幅提高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会受损。

但这是真实情况吗?从静态的、孤立的角度看,财政部毫无疑问是对的,将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只能减少100/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350/月;将扣除标准提高至5000/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受惠175/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1050/月;将扣除标准提高至10000/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仍然只受惠175/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2800/月。不过,财政部好像漏掉了一点,税收不可能只孤立的、直接的影响征税对象,也必然会影响其利益相关方。与不征税相比,对某销售某商品进行征税,就必然会减少该商品的供给,提高该商品的交易价格(含税价)。

从分项目收入看,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笔者就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为例,分析提高起征点对劳动供需双方的影响。象其它市场一样,劳动力供需双方都只关心自己的真正所得和付出,劳动者关心的是自己的税后收入,企业关心的是总付出(税前支出,即劳动者的税后收入+税)。假如劳动者希望最低获得3000元的收入,企业愿意最高支付3000元,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企业付给劳动者的收入需要纳税,那么这笔劳动合同就无法签下来,结果要么是劳动者降低自己的预期(企业调整预期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劳动力往往可以为机器、新技术等要素所替代,劳动力价格本身等于替代成本),要么选择失业;假如现在个税起征点调到3000元,这笔劳动合同很自然地就可以签订下来,劳动者很自然就可以获得3000元收入。所以,从动态的、整体的角度看,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不能说完全由劳动者负担,企业(当然最终就是企业所有者)也负担了部分税赋。提高个税起征点,劳动者不只是简单的减少了税负,同时获得了更多的机会;而高收入人群(企业所有者)在获得税负受惠的同时,也获得了更过的选择机会(可以更多的聘用劳动者)。比较谁能更多收益可能是困难的,绝不像报告中所说的那么简单直接,但毫无疑问,效率很可能会因此而得到提高。

个税同其它税种不同的一点是调节不同收入人群间的收入差距,其原则和宗旨是“高收入者多交税,工薪阶层少交税,低收入者不交税”,所以,美国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10%10%的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60%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从而形成了比较完美的“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而我国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比重约为50%左右,其中,月工薪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的缴纳税额占工薪所得总税额的55%以上,说明我们的税制设计很成问题,完全背离了其本身的原则和宗旨。提高个税起征点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但毫无疑问,提高个税起征点就可以减少工薪阶层所得税。比如将个税起征点设为5000元,所有55%的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就全部还给了月薪20005000元工薪阶层。

有人担心税收的减少将减少低收入人群的福利,笔者同样有这样的顾虑。但征税本身不需要成本吗?提高个税起征点,纳税对象即大幅度减少,税收监管成本就可能大幅度降低,偷税漏税就会变得更加困难。为什么税收设计会让部分人不交税呢?如果按照财政部的算法,所有人都交税是最好的,低收入人群会受益更多。实际上就是这样做成本太高,同时向数量庞大的人群征税,对穷人征税又救助,效率损失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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