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断“葫芦案”绝非犯糊涂

范子军 原创 | 2009-07-15 17:27 | 投票
标签: 法官 

 

法官断“葫芦案”绝非犯糊涂
 
连日来,一篇名为《史上最糊涂的审判——现代版葫芦僧断葫芦案》的帖子,在网易、天涯、新浪等各大论坛转帖。帖子指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具体作案时间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竟然判定徐文胜等三名男子在“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犯下了强奸罪。(14日广州日报)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200907/0714_343_1247685.shtml
作案时间不清楚、认定罪名莫须有、定性量刑无厘头,一起案件的审理竟然出现这么多“常识性”错误,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可是千万别以为这断案法官素质差、犯糊涂,也别以为办案人员都是些法盲型的临时工,且看这现代版“葫芦案”卖出了什么“药”:
一是春药。许是当地司法部门办案效率低下,引起了有关领导或群众的强烈不满;也可能是时值什么行动(比如二三月的某一天可能叫“春雷”),要求严打、快审、早结,偏偏公、检、法部门犯上了“春困”,压根儿就没阳刚之气,可又不甘就此失去“伊人”欢心,只得合谋出服“春药”“轮奸”的馊主意,以求勉强完事交差。不然的话,如此糊涂案,公安机关怎么能够移送起诉,而检察院居然照样起诉、法院居然照样判决呢?
二是迷药。如今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了,懂得的法律知识也越来越多,但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或是照顾某些人的关系、利益什么的,某些司法人员总会习惯性地用足用好随心所欲的司法解释权、自由裁判权,以显示其至高无上的威严,于是,便又想出一个给当事人灌迷魂汤的妙主意:定一个莫须有的“介绍卖淫罪”,让你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定一个足以让你上绞架的“轮奸罪”,却只判坐几年牢,你虽然可能比窦娥还冤,还得“谢主隆恩”。如果你迷糊了,自然皆大欢喜;万一你醒着不依,还有二审可以纠错嘛。
三是毒药。春药加迷信,经过物理反应(不像化学反应那样会变质),就会生成一剂毒药,虽不至于致命,但毒副作用非同小可,司法公正、政府威信、党的形象都会受到极大戕害。而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最大的悲哀莫过于法律越来越健全了,可少数司法人员的良心和个别司法部门的公信力却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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