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的不尊重是体制和文化的安排

邱旭瑜 原创 | 2009-08-31 13:25 | 投票
  

    

  深圳律师协会论坛中,“律界小诸葛”的跟贴中有一段发人深省的话:“你知道为什么中国律师这个群体的抗争总是显得不痛不痒吗?那是由中国律师的阶级性决定的,目前在中国,律师大部分属于中产阶级,还有小部分属于小资产阶级。这两个阶层的人都共同特点就是抗争不彻底性,因为自己固有的一点点利益。学过中学历史的人都知道,我党在分析孙中山革命没有成功的原因时,就提到孙中山没有发动群众,只是在其资产阶级内部组织活动,因此遭到失败。我想,这个道理也很适合当前的中国律师行业。”
  
  这是从阶级论的角度对律师业的现状进行的分析,道出了律师业发展不平衡的内在原因,就在于为了一点点的个人利益,全然不顾行业的尊严和价值,甚至以牺牲行业整体的利益来维护个人的利益。因为抗争不坚决和彻底,所以连起码的职业尊重都不能得到保障。这是从律师业内在的劣根性进行合理的分析。
  
  那么从现实的角度看,律师为什么会行业性地面临全社会不尊重的尴尬呢?在此,笔者想到了“破窗效应”。
  
  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菲利普•辛巴杜(PhilipZimbardo)于1969年进行了一项实验,他找来两辆一模一样的汽车,把其中的一辆停在加州帕洛阿尔托的中产阶级社区,而另一辆停在相对杂乱的纽约布朗克斯区。停在布朗克斯的那辆,他把车牌摘掉,把顶棚打开,结果当天就被偷走了。而放在帕洛阿尔托的那一辆,一个星期也无人理睬。后来,辛巴杜用锤子把那辆车的玻璃敲了个大洞。结果呢,仅仅过了几个小时,它就不见了。以这项实验为基础,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了一个“破窗效应”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繁荣。
  
  当有人明显表示出对律师的不尊重,而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如此不尊重律师的现象就会迅速滋生,甚至演变成对律师集体的不尊重,甚至可以无所顾忌地进行羞辱。法院安检门事件就是最好的佐证。
  
  根据记忆,对律师的不尊重首先来自于警察和检察官,某些警察和检察官根据个人的好恶,任意抓捕担任刑事辩护的律师,而法官一开始对律师还显得相对温和和友好些。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新刑法第306条,像魔一样罩在律师头上。该法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与警察、检察官之间的较量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证据战”律师职业技能之一就是要帮助当事人隐匿、毁灭对其不利的证据。警察和检察官没有能获得这些证据,根本是他们的无能而不是律师的过错。但是,该条款却把律师天然的职业属性给剥夺和灭杀了。所以,这个条款原本就是恶法,但恶了多少年,只见一个个律师被以“莫许有”的罪名抓进去,而没见这个恶法条款被废除。
  
  由于与律师血缘关系最近的公、检、法都如此积极地行动起来了,其它行政机关当然也当仁不让,一个个来拿律师进行了开涮。为什么没有人出来制止,首先这是一种体制上的安排,或者是默认。显然,主流体制内的人有一种共识,律师原本就应该受到这样的不尊重,也不应该给律师应有的职业地位和尊重。否则不可能演变成今天的对律师普通的、集体的打压、限制和不尊重。“破窗效应”在此,切切实实地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俗话说,离地三尺有神灵,地上的律师被抓、被压、被打难道天上的人果真听不到,看不到吗?显然不是,而是觉得这件事无关紧要,无碍大局。更有甚者,量你们律师也掀不起什么风浪来。暗示的意思是:大家都可以对律师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地贬损和打压。在中国的政坛,法律和政策是一种明示,但他的作用远不如政治暗示厉害。所以,律师走到今天,获得了如此境遇,自然也就不例外了。
  
  这是从现实力量的对比进行的分析,具有一定的政治性,但依然不是全部,也不是最可怕的,更可怕的是文化基因的作怪。
  
  中国自古就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之说,这也是中国数千年正统文化的源头活水之一。大夫之礼不能下至庶民身上,庶民之刑也不能上到大夫身上,否则就是大逆不道。
  
  三十年来中国律师从国家干部沦落后社会法律工作者,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从大夫沦为庶民的过程,自然就要把“大夫之礼”从律师身上夺走,进而上之以“庶民之刑”。这样来解释律师在现实社会中面临的窘态,是多么的简单和有说服力。
  
  如此把“律界小诸葛”的律师的小资产阶级属性,律师在社会力量对比中的不平衡,主流体制对律师职业天然属性的剥夺,以及律师的庶民性四者结合起来,难道还不能看出些什么来吗?
  
  1、律师在法庭案件中为了庶民的利益,与警察叫板,与检察官叫板,原本就属于大逆不道。
  
  2、律师敢于为了老百姓的利益与政府和政府官员叫板,属于当然的大逆不道。
  
  3、为了维护和保障大夫(包括政府及其官员、公检法的警察、检察官、法官)的尊严和权威,根据他山之石的教训必须对律师天然的职业权利进行阄割,刑法第306条的规定正是生当其时。
  
  4、律师也应该属于庶民阶层,只能享受庶民之刑,不能享受大夫之礼,所谓法官、检察官、警察的法律共同体,原本就不存在,从来就没有存在过。
  
  5、潜在的意思:如果对律师放任自流,法律没有权威、政府没有权威、警察没有权威、检察官没有权威、法官没有权威,这当然是不行的,也不可能让你们行。
  
  在此,笔者又想起中国商人的历史悲哀。以下是笔者在《中国民营企业的前世含今生》中的内容。
  
  商业活动在中国很久以前就已经出现,传说舜曾“贩于顿丘”。建立商朝的商族据说就是因为其擅长贸易而闻名的。在远古时代,商业由氏族首领掌握,有“工商食官”之说,商业、商人也因商族而得名。这也可算是中国商人历史的开始吧。
  
  1、大概在西周中期,民间交换活动增多,私营商人出现,西周统治者开始对商业活动进行管理。收取“关市之赋”,而且是征的货币税,而非实物税。
  
  2、战国时期各国都收关市税,并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来源。但是,由于商人的大量出现,商人阶层逐渐出现在社会政治舞台。商人侵犯国家利益,与统治者争民利,富埒王候,使统治者感到震惊。从此,抑商思想开始流行,到战国,随着各国相继实行中央集权制,崇本抑末思想开始成为强大的潮流,并从此开创了中国长达数千年的重农抑商史。
  
  3、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秦朝甚至把商人作为征发徭役的重点。秦代将在市中经常作买卖的中小同人“坐贾”,登记有专门的“市藉”,凡有市藉者及其孙子与有罪的官史、赘婿、逃亡者等身份低贱者并列,经常征发至边境作战。
  
  4、汉朝建立之初也颁发一系列的“贱商令”,规定商人不得衣丝乘车、不得持有兵器,不得为官史等等。从政治上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但在经济政策上采取了放任的政策,以至于“富商大户,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得通其所欲。”汉文帝时不仅废除了关税,连关卡都取消了,商人出行不受任何盘查。
  
  5、唐初与汉初一样,颁布了一些“贱商令”,禁止商人任官与士大夫并列,规定商人只能穿白衣服,不得骑马,不得乘轿,出葬不得排列马仪仗。但另一方面,实行经济开放政策,减轻市税,取消关税等。
  
  6、元代统治者非常重视商业,官僚权贵大多经营商业,无朝廷并不禁止,只是下令需要一体纳税。
  
  7、明朝统治者继续推行传统的崇本抑末政策,明初法令规定,农民可以穿绸纱绢布,但商贾之家只许穿绸纱,这是汉唐“贱商令”的继续。但,明初的统治者对商人和商业的看法要积极得多,鉴于商人一般读书不多,明太祖特命儒士编书教导商贾,开创中国商业教科书的先例。明朝商业发达,商业交换遍及城乡各地。但是,其继续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不断加重对商人的盘剥,最终成为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成长的严重桎梏。
  
  8、明朝中叶后,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由于这种新生的力量引起现行秩序的变动,所以清统治者出于政治考虑,对资本主义萌芽进行肆意的蹂躏和摧残。采取严厉措施限制商品流通,扩大专营范围,重征商税,设海禁阻止对外贸易,严格限制开采矿藏,抑制商业性农业,棉花、植桑、烟草、茶叶、甘蔗经济作物的种植,等等。
  
  以上就是中国商人的历史简述,联想起我们律师在现实生活中的境遇,仿佛一下子又被回到春秋战国时代了,也就是律师的社会地位一下子又倒退了二千多年。这,这,这,到底是谁的悲哀,难道仅仅是律师的吗?
  
  回顾世界管理一百年的历史,科学管理和现代管理理论都是在工人不断破坏机器、焚烧厂房、罢工等浪潮中孕育出来的,文明甚至连科学都是在抗争中得来的,律师的职业权利和职业尊严也不可能从天下掉下来,需要律师起来抗争。
  
  邱旭瑜律师
  
  2009年8月30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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