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被夸大了吗?

王小鲁 原创 | 2011-06-26 14:04 | 投票
  

  灰色收入被夸大了吗?

  ——答罗楚亮、岳希明、李实的质疑


  我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研究报告自2010年发表后,引起了不少关注和争论。其中,罗楚亮、岳希明、李实的一篇文章,对这个灰色收入报告提出了一系列质疑,认为我对灰色收入的估计结果“超出人们常识”,方法上有“比较严重的缺陷”,表示“不认可”这项研究(两文分别见中信出版社《比较》第48辑(2010)和第52辑(2011))。我对这一质疑表示欢迎,并期待学术界更多的讨论和研究。鉴于我与三位质疑者在一些基本看法上,及研究方法和治学态度上都存在分歧,有必要对上述质疑作一个答复。

  

  1. 灰色收入和收入差距是否被夸大

  我在灰色收入报告中指出,目前的居民住户统计数据严重低估了高收入居民的真实收入,也低估了收入差距。这有两个原因。其一,样本中的高收入居民,有明显低报收入的倾向,特别是灰色收入,基本上不可能反映出来;其二,现行的住户统计调查对高收入样本有遗漏。两者都会使数据发生系统性偏差。我的报告主要对低报收入的偏差进行了估算和纠正。这是一个初步的探索,未必完善,其中对最高收入居民人均收入的推算可能仍是偏低的。

  质疑者承认现行统计数据存在这两方面问题,但对我估算的收入差距和灰色收入数量提出了严重质疑。依据是,既然我的研究只试图解决低报收入问题,而没有对遗漏样本的问题进行纠正,那么实际上“隐性收入”或“灰色收入”就会更大,“也许大到了让人难以置信的程度”。他们说,“面对这些超出人们常识的估计结果,让人不得不理性地对待这些结果的合理性。”

  显然,质疑者首先是不认同我的研究结论,认为我估计的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都太大了。可惜他们并没有提出有说服力的论据,而只以含糊的“大到让人难以置信”、“超出人们常识”作为否定的根据,然后就转而对我的研究和调查方法进行批评。

  在讨论方法问题之前,不妨先澄清一下,上述说法是指谁难以置信?超出了谁的“常识”?我的报告发表后,新浪网推出了一项网上调查,截至2011年5月14日,参加调查7918人,认为我的研究高估了灰色收入的占10.3%,认为没有高估的占83.7%。从这些情况看,三位质疑者的常识和大多数公众的常识有很大差距。

  撇开所谓常识和我的推算结果不谈,只要仔细看看不同统计数据之间的差异,也能得出理性的判断。首先,根据统计局住户收入数据计算,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13万亿元,比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中基于全国经济普查计算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少了5.2万亿元。经济普查覆盖面更广,显然说明住户调查数据有大量遗漏。

  其次,根据国家统计局的银行存款、各类投资等统计数据推算,2008年居民储蓄总额应为11—11.5万亿元,而不是按住户统计数据推算的3.5万亿元。加上消费,居民可支配收入应在22.1—22.6万亿元之间,而不是按住户统计计算的13万亿元。请问相差的这9万多亿元是从哪里来的?以上这种情况,每年都在发生。按2009年数据推算,两者的差额超过10万亿元。

  其三,用历年商品房销售统计、汽车销售统计、居民私人出国出境旅游统计等数据来推算,居民支出水平都远超出了居民收入统计能够解释的范围。

  无需更多的例证,我的报告是否夸大了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人们是能够做出合理判断的。

  

  2. 关于灰色收入课题的研究方法

  三位质疑者除了不能接受我的结论,也对我的研究方法提出了许多批评,如我的方法“缺乏稳健的方法论基础”、“缺乏合理的逻辑基础”、模型解释力低、结果的数字不精确、不同方法的推算结果之间有差异,等等。这些理由之间,有些是自相矛盾的,还有一些曲解了报告原意,但指向都很明确,即试图证明我的分析结果“不可信”、“荒谬”。下面择要予以回答。

  (1)关于“缺乏稳健的方法论基础”(意思是没有现成的文献依据),涉及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即怎样评价一种研究方法的好与坏?在经济学中有大量问题可以使用学术界公认的现成方法来研究,但还有许多问题是学术界很少涉及,没有现成方法可用,或只有某些不成熟的方法可以参考。对于这类问题,评价研究方法好坏首先要看其对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有无帮助,而不是看有没有前人的现成方法作依据。

  (2)质疑者对我的模型R2过低提出了批评,这是合理的,也是其十几条理由中唯一站得住脚的理由。这是这项模型分析的一个不足之处,需要继续改进。但在这一问题上,质疑者也回避了两个重要之点:其一,模型的大多数变量估计值都达到了很高的统计显著性(1%水平),说明这些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间确实存在预期的相互关系;其二,为了检查结果的可靠性,我用不同的方法和数据进行了交叉检验,结果与模型分析法推算结果非常吻合。这些检验弥补了模型R2较低的缺点,验证了其可信度。

  (3)质疑者说,用我的分组比较法,再用他们自己的城镇住户样本数据,按收入排序并按累计的恩格尔系数分组、计算人均收入,然后再与平均分组的人均收入进行比较,发现两者不完全一致,多数组有3%—6%的误差,最高收入组的误差有16%。他们由此作出结论:我的方法“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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