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尚未共同富裕

孙立平 原创 | 2012-02-20 22:50 | 投票
  

  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

  1985年10月23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时代公司组织的美国高级企业代表团时说。

  在过去四分之一世纪的改革中,我国建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框架,并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推动下,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但在同时,理应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种种利益均衡机制却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结果就是社会利益格局的失衡以及由于利益格局失衡引致的各种社会矛盾的大量出现。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中国社会两极分化的趋势不断加剧。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问题,不仅已经开始构成当今中国社会诸多社会问题的基本背景,而且通过抑制需求,开始成为制约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瓶颈。正因为如此,调整利益格局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最重要的主题之一。

  从收入到消费

  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在改革中最早受益,社会中最贫困阶层的收入和生活得到改善。

  在中国改革的最初阶段上,曾经存在过一个短期的“平等化效应”。首先,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在改革中最早受益,社会中最贫困阶层的收入和生活得到改善,其中农民和城市中无正式职业者状况的改善最为明显。其次,是社会中的边缘地带出现了兴旺的气象和发展的生机,农村显现出活力和生计,小城镇出现了繁荣。这样的变化是市场经济取向改革的必然结果。因为在此前的再分配体制中,社会财富主要是集中在国家手中,与之相伴随的是社会财富和资源的极度“匮乏”。而在从社会边缘开始发端,以市场为基本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无疑会具有一种财富增长和资源扩散的效应。

  在总体平等化效应之下,局部性的收入差距甚至贫富分化开始出现。这种差距和分化主要表现在:为了强化激励机制,在企业内部实行有差别的工资和奖金制度;在新的就业政策和经济体制框架下,允许城市居民进行个体经营,部分本来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通过从事个体经营成为最早的致富者,同时与一般劳动者的收入差距拉大;三是早期“官倒”的出现,一些人利用价格的“双轨制”谋取暴利。但总起来说,当时出现的初步贫富分化,主要是体现在狭义的收入上。当时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社会舆论对收入差距的不满主要是针对脑体倒挂,个体、私营业主收入过高,承包、承租者和一般职工收入差距过大,地区之间利益分配不公平等问题。但总起来说,当时贫富分化的程度还相当有限。

  从80年代中期开始,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进入相当缓慢阶段,城乡收入差距开始拉大,同时国有资产开始流失,并由此导致社会利益格局开始明显失衡。

  国有资产的流失始于生产资料市场、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的双轨制。尽管从今天的眼光看,双轨制可能也不失为撬动旧体制的杠杆,但由此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也是不容否认的。这种国有资产的流失,主要是以“价差、汇差、利差、税差”的形式实现的。据有的学者计算,在80年代,通过“价差”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1987年为2000亿元以上,1988年在3569亿元以上。进入90年代之后,特别是90年代中期之后,国有资产流失进入更为实质性的阶段。最初是所谓的“圈地运动”。在1987年到1992年的“开发热”中,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以极低的价格将土地批给房地产开发商。然后由这些拿到廉价土地的“开发商”在市场上多次转手,谋取暴利。与此同时,随着企业改制的进行,过去几十年里积累起来的国有资产开始被瓜分。这个数字有多大,是难以统计和计算的。在最近几年中,国有企业改制、资本运作、行贿受贿,是将国有资产非法地转移到个人手中的主要形式。此外,腐败也在财富的聚敛上扮演更为实质性的角色。

  据经济学家钟伟计算,进入21世纪之后,用工企业每年通过压低工资和社会保障而多获得4400亿的利润;实际两个百分点的负利率,至少意味着存款人每年至少损失600亿利息收入;在资本市场上,前几年股市低迷时期,中小股民的损失至少在1.5万亿以上;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二十多年中全部级差地租约2万亿,而这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最近几年中实现的。在城市拆迁中实现的财富掠夺更是无法计算。

  除此之外,还存在一种隐性掠夺。这主要包括:一是在前几年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相当一部分人失去基本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比原来明显缩小了,至今各种社会保障覆盖面勉强达到城市人口的一半左右。二是医疗、教育、住房的费用大幅度提高。比如近几年中,中国每年医疗费用的上涨幅度达14%,医疗费用的大幅度上涨,大大加重了贫困群体的经济负担。实际上上述三个领域价格的飞涨,本身就是财富再分配的过程。几年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就“中国城市贫困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时发现,如果采用人均收入作为贫困指标,则全国城市贫困人口为1470万人;但如换成人均支出指标,则贫困人口总数立即增至3710万人。这说明,支出的大量增加,成为一部分居民致贫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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