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为什么对中国国有企业有意见

刘业进 原创 | 2012-05-10 08:55 | 投票
  

  国企之内忧:反“国进民退”的理性之声

  在过去几年里,一些经济学家和研究机构不断发声呼吁警惕“国进民退”现象,并建议启动新一轮国企改革。而国资委、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则回应,统计数据表明,没有出现“国进民退”现象,所谓新一轮国企改革议题无从谈起。

  根据天则《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报告,我国存在结构性的国进民退现象。从资金的角度来看,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业的国有比重从2005年的85.8%上升到2008年的88.2%。从工业总产值的角度来看,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业的国有比重从2005年的89.3%上升到2008年的91.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的国有比重从2005年的90.5%上升到2006年的98.9%。国企的账面盈利相当可观。

  2001年至2008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累计获得利润总额为49174.8亿元,2008年的账面净利润比2001年增长了3.25倍。2008年,138家中央企业共实现利润6961.8亿元,占国有企业(由国资委管理)利润总额的52.3%。而在央企实现的净利润中,中石油、中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石化等10家企业占到70%以上;其中,中石油和中移动两家企业就超过了全部央企利润的三分之一。可见,国有企业的利润主要是由垄断企业实现的。

  除了依靠行政垄断占据市场优势地位,支撑着国企的账面盈利背后的是国有企业在政府财政补贴、融资成本和土地及资源租金等方面的特殊待遇。从1994 年至2006年,国家财政用于国企亏损的补贴达到了3652.92 亿元。2007年后对一般经营性企业的亏损补贴已基本取消,但是事实上对于企业的补贴仍然存在。国有及控股企业平均实际利息率为0.016,个人及控股企业平均实际利息率为0.054。按工业用地价格的3%的比例计算工业土地租金,2001-2008年国有企业共应缴纳地租34391亿元,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义净利润总额的102%。石油的资源租金(资源税)平均仅为每吨25元,随着石油价格的上升,占原油收入的比例上限从2001年约1.75%下降到2008年0.72%。加上按销售收入的1%计征的资源补偿费。我国对石油征收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不足价格的2%,其远低于国外10%—20%的比例。

  据此,天则《国企改革》报告的结论是:从账面财务数据中还原企业的真实成本,并对政府补贴和因行政垄断所致的超额利润予以扣除,从而测算国有企业的真实绩效。2001年至2008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平均的真实净资产收益率则为-6.2%。补充一句,根据中央计划经济大论战中诞生的“经济计算不可能原理”,如果没有置身其中的竞争性市场环境,对国企的这种真实成本估计都变得不可能。

  国企“外患”:美国人对中国的国企有意见

  据中新社报道,作为5月4日闭幕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的焦点议题之一,中方承诺提高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比例,同时对利率市场化改革予以稳步推进。中方将稳步提高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比例,增加上缴利润的中央国企和省级国企的数量,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国家预算体系,继续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中方还承诺,鼓励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上市公司增加红利支付。中方鼓励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平均分红水平,使其与国内其他上市公司的市场平均分红水平相一致。

  美国人缘何对于中国的国企“有意见”?以美国财长盖特纳为代表的美官方认为,中国国有企业享有巨额政府补贴及各项“不公平”的政策倾斜,在本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的经济对话中,盖特纳多次呼吁中国对此作出改革。“中国必须更多地依靠民营企业的创新,而不是国有企业的产能扩张。”在全球竞争时代,国企在创立、要素获得、补贴等诸多方面享有特殊待遇,这不仅对本国“非公经济”不公平,对本国外资企业和国际上他国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对此,中国政府承诺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在信贷提供、税收优惠和监管政策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此次中美战略和经济对话中美国方面还为国企此轮改革提出具体建议。美方认为,提高国有企业分红比例带来的收入可用于资助政府的社保和养老开支,从而有可能降低中国人大量储蓄的必要性,让他们提高消费支出,从而达到刺激中国内需的目的。

  回到原点:国企何为?

  如果国有企业事实上被证明是盈利的,是否意味着国企需要大力发展?这是一个伪问题。基于布坎南(2008)“经济无目的”的宪政秩序分析框架,“经济”是一个秩序,它受到一套规则的约束。作为系统中的行为主体特别是政府作为其中的特殊组织所能做的,是对那一套规则的执行、维护和改善,而对于经济系统呈现的结果事态,从收入在个体/企业间的分布到各占企业形态的频率,都不是任何主体包括政府所能干预的。回到前面的问题,在一个法治的市场经济中,一般禁止对经济秩序结果事态的干预,因此谈不上“大力发展”和“坚持”任何政府偏好的企业。当然同样也谈不上“大力发展”和“坚持”其他类型企业。因为,这种设问偏离了问题的焦点:秩序中的规则约束。

  我国的国企脱胎于一个无所不包的中央计划经济;而市场经济国家的国企则在更大程度上出于弥补市场失灵的目的而设。这是两种完全不谈的发生逻辑。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乱,我们有必要在一种“宪政秩序的经济分析框架”(布坎南,2008)下,我们询问,国企何为?市场是一个问题解决系统,无数企业和个人是系统中的既互补又竞争的问题解决者子集。基于秩序的基本原理,唯有对一般规则遵循条件下的竞争才有达到良好经济秩序的可能。

  国企,同样是在一般规则约束下的问题解决者。首先,它的一切行为必须至于对于所有企业具有同样约束的一般规则的约束之下,这意味这,在一般规则面前,国企无特权。第二,它是一个问题解决者而不是麻烦制造者。如果经济秩序中呈现出这样一种情形,除非借助于政府亲自干预,否则用竞争性的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某类公共产品和服务,于是“国企”就该出场了。

  就此而来,国企永远具有临时性质、补缺性质,它绝不是什么“长子”。那种事先钦定国企以特殊地位的错误做法,从根本上误置了问题的焦点,也与我们理性能力冲突。直而言之,在一个经济秩序运作展开之前,赋予某类企业以特殊地位的做法不是我们人类理智能及的事情,我们的理性能力终止于一般规则。国企“长子论”要么是代理人一己利益之诉求,要么是理性之僭越,其回避的是“国企何为”这一根本问题。

  一种演化方法论指导下的国企改革策略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我们选择了一条渐进的改革道路,作为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国企改革的在总体上也采取了一条渐进式改革道路。据此,一种貌似激进的国企改革道路很难行得通,但理论和实践经验已经为我们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从一种演化理论视角,我们不预设任何先验立场,我们从如下一般假设出发:假定包括国有企业、私人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没有在效率上没有显着差异,对于型构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的作用之大小我们无从知晓。因此任何改革方案都不涉及经济中各类型企业概率分布结果的操作,同样,也不能在任何时点预设“以……主导”的人为规定。

  我国的国企脱胎于中央计划经济试验,那意味着政府以暴力潜能为后盾强力推动特定企业的设立并包揽它的一切;如果我们曾以钦定的方式为国企奠定特殊地位和市场优势地位,那么基于经济分析的宪政秩序框架理解,作为一种矫正,国有企业的大规模私有化有必要提上改革议程(陈志武,2010,2012)。

  另一条改革之路是不寻求直接对国企大规模改造,而寻求让所有类型企业回到一般规则约束的轨道上来,削弱基于行政权力的市场优势地位、削弱乃是最终取缔任何企业的任何特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法治不承认特权。据此,国企拥有的一切权利,非公经济的企业应当同等拥有;如果一种权利享有中出现了不自洽,也即是说那种权力不可能普遍赋予,那么那样的权利本身即为非法应予取缔。我们的最终理由仰赖于对如下经济学基本原理的坚信:给定一组抽象、不涉及特别目的的一般规则,系统内所有行为主体均受到一般规则的强有力约束,竞争性问题解决探索行为导致和谐经济秩序。我们当前所做的,就是寻求国企放弃特权和“长子幻想”,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问题解决者(而不是麻烦制造者)接受永无止境的竞争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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