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高新”画皮

穆胜 原创 | 2012-08-29 08:48 | 投票
  

  挂面里也有高科技? 2012年3月16日,在中小板成功挂牌的克明面业是一家名副其实的传统食品生产企业,看上去与高科技并不相关,却从2007年起就戴上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帽子,并且一戴就是四年。国内诸如此类的“高新技术企业”还有很多,比如马桶零件生产商,LED产业里的组装企业。

  从某种程度上说,将这些企业称之为“伪高新”不太恰当。因为它们都实实在在地获得了相关认证文件和认证证书。但从这些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它们又都没能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硬性指标。国内婴幼儿食品龙头,A股上市公司贝因美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相对于主板市场,高新技术企业扎堆的创业板更是“伪高新”的重灾区。据有关媒体统计,截至2012年3月21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14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以及1家首次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中,就有27家企业明显没有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涉嫌“伪高新”。

  为什么“伪高新”会如此泛滥?

  “伪高新”里的利益链

  对企业来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有足够强大的原动力。除了补贴、政策扶持等诸多好处,最直接的经济利益来源于税收优惠。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定为25%,并且取消了各种区域性税收政策优惠。这让很多企业失去了避税的途径。然而随后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其企业所得税可在三年内从25%减为15%”。这10个百分点足以让加入高新技术行列的企业获利不少。

  以贝因美为例,因高新资格“掺假”,2011年9月被追缴2008年、2009年税款共5892.70万元,2012年5月,又被追缴税款2785.26万余元。换句话说,其偷逃税款总计高达8677.96万余元。

  不仅如此,获得“高新”这块金字招牌还意味着“名利双收”。贝因美上市之初,顶着“高新企业”的帽子募集了超过17亿元资金。而随着创业板的推出,很多“高新技术企业”还能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企业目的明确,10%的税收优惠和其他补贴、政策扶持、上市“门票”……无一不是真金白银。在经济大环境严峻的形势下,这些好处更是救命稻草,有的“高新”企业甚至企业本身利润还抵不过政府的财政补贴。这就使得大量资质不达标的企业对此趋之若鹜。

  一条“伪高新产业链”应运而生。

  据媒体报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办机构一夜暴增。其中北京多达两三百家,为全国之最,长三角和珠三角亦有上百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了高新认证的六个条件,包括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大专学历以上人员及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近三个财务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占当年总收入比例等。按理说,用这些标准甄选高新企业是比较科学的,但是,科学的标准却敌不过“神通广大”的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所、各种商务咨询机构、科技交流中心、科技顾问公司,还有声称与地方科技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系”的个人,他们各显其能,为“伪高新”企业穿衣戴帽,甚至有中介机构打出“100%通过,不通过退费”的旗号。

  对中介机构来说,每成功完成一家企业的认定收费在5万—15万元之间,收益可观。 而对地方政府来说,“高新”挂牌是“完成产业升级”的有力指标,一旦企业上市,不仅为地方经济“长脸”,甚至还会拉动税收。所以,往往是当有企业申请高新资格时,地方科技部门出面,对企业进行“培训”,帮助其达到认定标准。换句话说,地方政府对科技创新、发展新兴产业的好大喜功,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伪高新”现象。此外,相对“台面上”的这些扶持,审批机构为政府官员留下的寻租空间也让人滋生想象。

  可以说,正是这种三方“合谋”,让“伪高新”企业有了“坚实”的土壤。更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造假被发现,企业得到的处罚,不过是5年不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得到的处罚,也不过是5年内不得从事中介服务工作。

  被“俘获”的中国制造

  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却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牌子,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严重伤害市场公平,甚至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早在2007年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就达到56047家,实现产值22109.9亿元。当时广东省科委副主任蔡齐祥说,“有人看了数字很高兴,说我们快赶上美国了,但其实很多企业做的事根本没有技术含量,只不过是个组装工——我们的很多高新企业跟人家美国的高技术企业不是一回事。”

  正因为不是一回事,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成为“共识”。在这个大背景下,一系列的产业政策开始跟进,包括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但事实上,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并没有使对劲,或者说,产业升级的困境并不是凭借政策激励就能解决的。

  当前国际分工的结构是“模块化生产网络”,即某个终端产品由“旗舰企业”、一级模块供应商、中间级模块供应商、底层模块供应商按照“模块分工”的思路联合进行生产。其中,“旗舰企业”掌握产品标准的知识产权,并外化为品牌,实现了对整个生产网络的控制;而高级的模块供应商则掌握产品模块的关键技术,实现对下一层级模块供应商的控制。在这种单向的控制中,上一层级的企业成为了“脑袋企业”,负责设计整合本层级的产品模块,而下一层级的企业则成为了“躯干企业”,负责提供次级产品模块,或者负责将次级产品模块进行代工组装,每个“脑袋企业”周围都围绕了大量供应产品模块的“躯干企业”,形成了“中心—卫星”的结构,整个生产系统成为了“大盒套小盒”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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