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道德和法治维度

毛寿龙 原创 | 2014-08-18 09:49 | 投票

在一个道德的社会,一个有道德的人,显然是自由的人,一个越有道德的人,显然是拥有更多的自由的人。

 

因为有道德,说明他有很多修炼。他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从心欲不逾矩。这是说,他三十岁就独立了,四十有很多不知道的东西都知道了,五十知道自己要做啥了,六十别人说什么都没关系了,至少言语不会让自己制造敌人了,七十的境界最高,从心欲不逾矩,心里想什么就去做什么,而且不会违反道德准则。这样的人,无疑到了自由的最高境界。道德和自由的合一。没人会认为缺德的人比有道德的人好,显然每一个有上进心的人,都是很看重自己道德修养的人。无疑,道德是自由的朋友。当然,有些人会说,虚伪的道德不如没有道德。但这样的争议缺乏力量,因为虚伪的道德,并不是道德,和缺德是差不多的,不过是虚伪道德和缺德的比较而已,而不是有德和缺德的比较。

 

所以,对任意的个人来说,潜心修炼,都是有利于自由的。圣人的自由,从心欲不逾矩,多好的自由境界。君子举手投足,都是道德的,符合君子的规矩。当然圣人更不得了,估计可以达到无欲则刚的境界,更达到了无所谓规矩的境界,佛教的涅槃,和般若菠萝蜜境界,显然是无比自由的境界。上帝的自由,是人无法现象的,但显然也有其更美妙的自由境界。

 

不过,自由,是每一个人的自由,不仅仅是佛、上帝、圣人、君子,更多的是凡夫俗子的自由,或者甚至是小人的自由。这些人见识不多,修养不到位。从道德修养的角度,这些凡夫俗子,也就是凡人,或者小人,的确永远到达不了君子的境界,更不用说是圣人和更高级的道德修养境界。在一个道德社会里,每个人的道德能力是不一样的,因此从静态事实的角度来说,圣人、君子和小人,代表了其不同的修养水平,也说明了其不同的自由能力或者水平。但因此而认为,圣人、君子和小人,意味着一种等级的秩序,圣人有无限的自由,不需要遵守规则,因为可以从心欲不逾矩,而君子则可以不太遵守规则,而小人则不能有自由,要严格管制。这样的等级自由秩序里,自由变成了一种身份,也变成了一种特权。而对小人来说,不自由却是一种常态。

 

这样一种等级化的道德的自由秩序,显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平等的秩序。它如果和权力的治理联系起来,居于权力的上位者是圣人,居于权力中下位者是君子,无权者是小人,那么这种以分层化道德修养为基础的自由秩序,其实是一种不自由的秩序,或者干脆就是一种奴役的秩序。

 

从动态的角度来说,对于每一个人,从小人、到君子,到圣人,的确是一个很好的人生规划。对于一群人来说,这其实是一个竞争的过程。小人谁都可能有份,但君子和圣人,其实一个金字塔结构。道德修养的过程一方面是一个个人努力的过程,但作为一个竞争和选拔的过程,却可能是一个政治过程。道德修养分层本来是内在的,但要外在地证明自己已经摆脱了小人层次,进入了君子,或者圣人层次,却很不容易。道德修养内在的矛盾是,即使你到了君子和圣人层次,你也不能自己标榜,否则就有忽悠的嫌疑。从外表来看,的确不容易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君子,更不易判断是不是圣人。一个人也许能够装得很像,但是不是装的,却不易判断。在有争议或者可能存在内外不一致的情况下,或者每个人都很容易有瑕疵的情况下,或者很容易误判的情况下,谁来判断,怎么来判断某人是不是圣人,某人是不是君子就很重要。也许是这个原因,从古至今,其实没有人可以自称是圣人。大家所公认的圣人,也是后世传说的,比如尧舜禹汤,然后就是孔子、孟子等。一些大儒被人认定为圣人,但顶多被一些人认可,而且也只是被看作接近圣人的人。至于诗圣、算圣,那只是一些专业人才的称谓。

 

君子的说法要多一些,可以说是道德高尚的人,也可以说是掌握命令权可以发号施令的人。它的条件比圣人要低一些,圣人是完人,君子则可以有一些瑕疵。而小人则基本上谈不上道德修养。君子如果成就了自己的道德修养,显然是很有自由的人,如果加上有发号施令的权力,则更具有自由的力量。君子的道德修养使其有资格发号施令,小人的道德修养只能使其听从命令,其差异是道德修养的差异。如果道德修养没有正义,这似乎是一个很好的政治秩序,君子因发号施令而有自由,小人因听从命令而获得自由。这样的自由,是在等级秩序中的自由。当君子有争议的时候,当小人修养成君子却没有君子身份的时候,冲突也就开始出现。一旦冲突出现,君子就要维护自己的权力地位,小人就要摆脱自己的服从地位,自由自然开始出现蜕变。显然,以道德修养为基础的秩序,显然是不稳定的,随时可能存在或者出现互害性的冲突。

 

哈耶克所说的现代文明秩序,认为道德的修养是自己的事情,在原始社会领域里,道德修养比较容易辨别,而且也比较容易形成自由的君子-小人秩序,而且有利于君子和小人的自由。但是在大社会里,道德修养不易辨别,大家都不容易修养成君子,反而在扩展的利益中本身都按照小人的方式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因为经济交易秩序的建立和扩展,不是以道德修养为基础的,而是以个人偏好的差异和交易的可能性为基础的。在这样的社会里,道德修养反而会成为自己成为经济君子甚至经济圣人的阻碍性因素,而根据“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基本处事规则为基础的人,在市场秩序里才能成为真正的企业家。每一个人都有七情六欲,都有各种各样的消费偏好和生产能力,这些人不见得是小人,也不见得是君子,一切都表现得像自然的凡人。这些凡人是有意理性的,但容易犯错,会在错误中学习并尽力去避免错误,并为所犯的错误承担各种责任。这样一种扩展的秩序,需要的是每个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得到基本的保障,而保障生命权和财产权的人未必一定要道德修养达到君子的水平,因为这些人担任公职,公共权力只要依照法律运作,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运作,并接受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只要犯过错就使其失去公职即可。而为了确保公共权力的公共性,担任核心公职的人,一般都需要实行任期制,从而避免其拥有公共权力私人化的机会。这显然是一个法律的治理秩序,也就是法治。在法治中凡人们可以当君子,也可能是小人,但当君子有君子的公共责任,作为小人也有小人的责任,而法律上每一个人都是凡人,无论君子和小人,都无固定的身份和特权。

 

从道德的自由秩序到法治下的自由秩序,这是哈耶克意义上的文明治理之道的变革。君子以道德修养为基础的自由,也为凡人的法治下的自由所替代。法治下的自由也会有相关的冲突,但与道德修养已经没有关系,却与每一个人的行为有关系。行为只要触犯法律,只要侵害他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只要公共权力超越边界,行为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冲突是根据个人行为来判断的,而不是根据个人的道德修养来判断的,相对来说更容易有证据,也更容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来处理这种冲突。掌握公共权力的政治家,通过民主的政治程序更容易处理其冲突和违法行为。一般行政官员的违法行为则通过行政诉讼即可解决。至于一般公民,刑法和民法,以及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解决相关的冲突。

 

显然,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遵守法律的人就拥有自由,而越遵守法律的人就拥有更多的自由,这个人其实只要是凡人便足以获得更多的自由。在这样的法治秩序里,一个人同样可以通过道德修养获得更多的自由。但如果在道德的秩序里,一个人只能通过道德修养获得更多的自由,而凡人也就是小人,则无法通过法治获得自由。

 

其结果就是,道德社会和法治社会,君子都有同样的自由。而对于凡人来水,越道德的社会,往往是凡人越缺乏自由的社会,法治的社会,恰恰是凡人能够获得充分自由的社会,只要他们遵守法律,并按照法律的诉讼程序来处理各自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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