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银监机构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的若干思考

蓝春锋 转载 | 2005-10-26 22:28 | 收藏 | 投票

强化五种意识   提高五种能力

                 ——对基层银监机构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的若干思考

 

在国内金融业即将全面开放,金融竞争更趋激烈,金融新业务、新产品层出不穷,金融监管面临的工作任务、责任和压力越来越大的背景下,如何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就成为基层银监机构和监管人员亟待作出回答的一大问题。笔者以为,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强化五种意识,提高五种能力,尽快地适应监管专业化的需要。

一、强化质量意识,提高现场检查能力

现场检查质量的高低,从一个侧面反映监管者的能力和水平,只有通过细心的现场检查,才能发现银行机构存在的违规经营问题,才能验证和查实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为处理问题提供依据。因此,只有强化质量意识,提高现场检查能力,才能树立银监机构和监管人员的威信。

一个合格的监管人员,其现场检查能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掌握一定的查账技术,熟悉被监管对象承办的所有业务,掌握每项业务的规章、制度、办法及操作程序,了解每项业务什么环节容易出现差错,容易出现风险。二是要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在检查中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对遇到的问题能够清楚地表述自己的认识和主见,不人云亦云,碰到琐事不急躁,遇见蛮缠有耐心,以理服人。三是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在每次检查后的综合评价、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时,要以事实为依据,法规为准绳,做到评价恰当、定性准确、分析全面客观,能够抓住问题的实质,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监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材料确凿、分析中肯、判断准确、态度明朗、处理公允、语言贴切、表达得体。上述三项内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仅仅具备了其中一、二均不能保证现场检查项目的质量,而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监管人员并不能完全掌握上述能力,如何查漏补缺,对症下药,迎头赶上就显得十分紧迫。

提高现场检查能力,需要银监机构和监管人员双方的共同努力。对于银监机构来讲,要通过打破部门界限,推行主查人定向培养和竞聘上岗制度,打造一支涵盖所有银行业务领域的专家型队伍。首先,要制定主查人制度,编印《现场检查主查人培训手册》,明确主查人要具备哪些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基本技能,并在现场检查某一领域有所专长,在所在机构或系统内处于领先地位。其次,在现场检查的流程设计上,要突出强调主查人的职责和作用,如建立主查人领学制度,要求每个检查方案的制定学习,需要相关主查人提前查阅辅导材料,并结合机构实际带领检查人员进行调研式学习;由主查人牵头编印包含各项业务类型风险主要表现、检查技能、监管重点等内容的《现场检查工作手册》,供所有监管人员学习,从而提高现场检查整体水平;规范以主查人为主的监管谈话制度,对机构的进点会谈或其它监管会谈,原则上应由主查人为主与机构交换意见等等。再次,彻底打破部门界限,推行主查人竞聘上岗制,充分整合分局、监管办事处检查力量,并通过实施定向培养制度,努力提高主查人队伍素质。最后,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实施现场检查项目质量考核和监管劳动竞赛,评选年度优秀现场检查质量优秀项目和优秀主查人,对于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则取消其主查人资格,并在年度绩效分配、干部提拔任用等方面予以配套,从而在分局上下形成竞争有序、质量至上的现场检查工作氛围。

对于监管人员而言,现场检查能力及检查质量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综合水平、对银行业务熟悉程度、对相关知识、各项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的掌握程度,以及查账经验积累及对问题的敏锐性等各种因素。提高途径有三:一要勤于实践。每一次现场检查工作,对检查组每一位同志来说,都是一次难得的实践机会。因此,要珍惜每一次参与现场检查实践的机会,把现场检查当作最好的、免费学习的机会,充分利用调阅的资料,熟悉各项业务操作规定和流程,学内控、学管理、学规程,在学中干、干中学,边学边干,做到查一次,熟知一方政策、精通一项业务,这样,就能在学习中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和对问题的洞察力。二要善于借鉴。作为银监机构重要的一项职能,现场检查上至银监会,下到监管办事处,均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交流会、研讨会等以总结现场检查经验、提高现场检查质量为目的的交流渐多,可以通过内联网、报纸、杂志等媒介,积极借鉴别人总结的现场检查经验,并付绪于今后的现场检查实践中去。三要虚心学习。银行机构部门多,业务范围广,新业务新情况层出不穷,要学习和掌握的东西非常多。但做任何事情都有其内在规律,都能触类旁通,只要不怕困难,用心去学,虚心向行家里手求教,把问题真正学精了,搞懂了,心里就会感到踏实,检查时也就自然会找到感觉。

二、强化责任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责任重于泰山。银监机构的首要任务是防范风险,维护一方金融平安。监管人员责任意识的强与弱,决定着工作质量的好与坏,关系着能否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一方面,监管人员通过自身修养,提高监管水平,提高思想境界,深刻认识监管责任的重大,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增强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银监分局也要给监管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通过建立学习考核和激励机制,强化监管人员的自学和参加学历教育,积极组织人员外出培训,开展“报表零差错”等各种具有银监特点的技能比赛,激发监管人员的热情,挖掘监管人员的潜力,进一步促进监管人员责任意识的提高。

当前,银行业面临的风险种类很多,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等,那么如何识别风险呢?笔者以为,一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现状,取得风险状况第一手信息;二要通过分析报表数据的来笼去脉,发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中隐藏的风险“苗头”,通过调查了解事情的真相,进而为实施现场检查提供依据;三要通过实施现场检查,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的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从而验证和查实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为处理问题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对辖内风险情况进行分类,分析产生的原因和风险程度,设立风险台账,锁定风险,提出化解措施,限时化解,落实专人负责,实行长效监管。

三、强化创新意识,提高有效监管能力

银行业发展离不开创新,银行监管工作上水平同样离不开创新。作为监管者,必须强化创新意识,提高有效监管能力。对内,要紧紧围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去统领全局的工作,在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提升监管效果上求新、求实;要围绕争创一流分局抓工作标准和目标的创新,围绕一流定目标、定标准;要围绕解决问题,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工作效率抓创新。对外,要支持银行业务创新。银行业务创新是监管创新的基础和前提,是推动监管创新的主导力量,对银行业务创新的监管过程就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博弈过程,银行通过创新规避风险、获得收益的同时,也使监管者相应提高了监管水平。当前,要支持和引导银行机构强化创新意识,对银行机构的创新活动予以窗口指导,积极探索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潜力的业务创新。

 

其次,要注重监管制度创新。银行监管必须与时俱进,根据银行业的发展状况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一是合规性监管制度创新,就是法律禁止的坚决不能做,否则就是违规违法,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做,做了就是创新;二是风险性监管制度创新,就是实施积极的风险监管,帮助银行机构特别是中小法人机构设计有效的止损化险制度,通过此项制度安排,使有问题的银行机构尽快恢复健康;三是激励性监管制度创新,就是要构建促进银行机构创新和发展的激励相容监管机制,建立差别监管和事先承诺制度,促进好的机构更好地发展,鞭策差的机构向好的机构看齐。

再次,要注重监管方式创新。尽快从比较习惯的合规性监管方式过渡到符合银行业监管发展趋势、更加全面有效的风险性监管方式上来,将重点放在银行机构运营全过程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置上,对风险不同的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最后,要注重监管手段创新。要利用计算机等先进科学技术,推进银行监管电子化进程,实时监测银行机构运营中的风险状况,促进对银行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确保及时、准确地获得有关监管信息并进行风险预测、评价,以便尽早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由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转化,切实提高有效监管的能力。

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调研分析能力

银行业是个不断创新的行业,各种新业务不断涌现,同时也伴随各种新问题、新风险的出现,及时深入基层调研,及时向上反映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参谋于领导决策之前,服务于领导决策之中,反馈于领导决策之后,是每个监管人员义不容辞的义务,只有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调研分析能力,“参”到点子上,“谋”到关键处,为领导的决策和工作的落实提供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成果,才能更好地适应监管形势不断变化的需要。

提高调研分析能力,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加强学习,如果不注意学习,提高自己,整日闭门造车,就写不出有新意、有分量的文章。因此,要勤于学习,打牢理论根基。一要加强理论学习。有了理论,才能把问题看透,做到入木三分,看到本质。二要加强政策学习。将上级部门文件、金融报刊作为必读之物,把握监管工作重点,找准监管工作的疑难点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结合点,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写作能力。三要理论联系实践。在实践锻炼自己,增长知识,在监管实践中勤于思考,善于分析,找准各种问题的症结,从而在写调研分析文章时做到有理有据,符合实际。

提高调研分析能力还须掌握一定写作技能。也就是要把握调研分析文章“新、短、真、快、活、强”这六个字的要领。所谓“新”,就是时间新近,内容上是新事,老事要有新发展;所谓“短”,就是文章要短,只要把事情说清楚,文章能短则短;所谓“真”,就是内容必须完整真实,既要做到个别事例要真实,更要总体真实、本质真实;所谓“快”,就是指实效性,时间不能拖得太长;所谓“活”,就是语言上要生动活泼,有现场感;所谓“强”,就是指思想性强,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特别是调查分析结论要符合国家金融的大政方针。在写作时,既要围绕银行监管中特别是现场检查或调查时发现的带有一定倾向性、苗头性、全面性的问题进行采写,又要围绕不同时期和工作重点,认真分析经济和金融运行的新形势、新特点、新情况,分析相互之间的联系,找出影响所在、关键所在,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从而在实践中提高自身的分析能力。

五、强化规则意识,提高依法监管能力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就法律性质而言,银行业监管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依法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此监管必须遵循依法原则。依法监管,指的是任何监管职权的设定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授权、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行使监管职权和实施监管行为。《银监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上赋予了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和权力,并确立了依法监管原则。为此,必须认真学习《银监法》等法律法规,深刻领悟《银监法》的内涵,将它贯穿于日常的监管过程之中,在要求被监管对象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同时,强化规则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提高依法监管能力,促使一切监管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进行,做到监管不缺位、不越位,确保监管的持续、科学、有效。

一是坚持依法办事。对于被监管的机构,要严格执法,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对发现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不因人定罚,不卖人情,统一监管尺度,提高规则的可预见性,促进银行机构的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对于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则要严格按照既定的办事程序规定操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维护金融监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提供优质服务树立银监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是实行阳光行政。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让办事的过程和结果尽可能地公开,定期向监管对象和社会公众公布有关监管程序、标准、条件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等,建立有效的全方位的执法再监督体系,保障金融监管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监管活动的知情权,置监管工作于公众监督之下,增强监管工作透明度,促使监管人员自觉自愿地依法办事,促进监管的公正和效率,以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

三是加强学习培训。建议在每一部新的法律法规或具体实施意见出台之后,都应及时对监管人员和银行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集中培训,阐释立法建规的意图、意义、内容和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形成监管人员和银行从业人员共同学法、论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从而使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的意识深入人心,为守法、执法创造有利条件。(作者:蓝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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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于赣南,求学于京西,就业于浙北,金融从业20多年,持续关注金融对经济\经济对金融的影响。本站为本人学习及原创作品刊发网站,转载文章仅供本人学习之用途,版权归原作者,原创作品若转发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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