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设金融监管局的可能性分析

蓝春锋 转载 | 2005-12-16 12:33 | 收藏 | 投票

 

       “动”是注定的,问题仅在于主动还是被动、同时要避免盲动——中国的金融监管建构,正置身于这种抉择的前夜。

  2003年,以中国银监会的成立为标志,中国金融监管正式确立了“一行三会”的格局。其中,央行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一起,构成了严密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等三大领域的监管体系。这种监管格局,也是与转型期内“分业经营”的现实相适应。但随着金融行业对外开放和内部变革的加速,市场形势及市场主体发生的变化对既有监管建构形成了新的变革压力。

  “时尚”的分类监管

  基本思路或价值取向,是监管的灵魂。发轫于证券行业的“分类监管”,正如流行时尚一般席卷到保险行业、期货行业、信托行业乃至银行业。从整个金融业看,“分类监管”所表征的风险导向型监管取向受宠。

  所谓“分类监管”,指根据不同风险承受程度和控制能力,对不同市场主体实施不同监管方法、给予不同发展空间。2004年8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出台了《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从而揭开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序幕。按此规定,国内证券公司被分作A、B、C、D四类,分别指创新类、规范类、或有问题但可通过整改达到规范类或创新类标准的证券公司。

  2005年6月,继证券行业之后,北京市保监局率先启动了对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将保险公司划分为A、B、C共三类,实施差异化监管,如对A类公司实施常规报告性监管,对于C类公司将重点监管。

  2005年8月,市场风闻证监会针对期货公司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已在北京、上海、深圳悄然进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体系”成为调研的核心内容。与对证券公司的做法相仿,分类管理将是各期货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基础和前提。

  2005年8月,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也在“2005中国银行家论坛”上提出,为在银行业真正建立起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银行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不同类别的银行分而治之,是银行业有效监管的必然选择。

  信托行业的“分类监管”酝酿时间较长。早在2004年4月,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就提出“分类评级”的监管思路,表示要允许做得好的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业务,并可以突破资金信托最多200份的限制;而做得不好的信托公司,要限制发展直至重新整顿。至2005年10月,信托公司“分类监管”步入实质阶段——作为基础性文件的《信托投资公司监管评级体系(草案)》,由银监会下发到各地方银监局,并指定几家信托公司率先按该评级标准进行自评。

  “分类监管”的核心是风险导向型监管。对于“一边倒”地偏重“分类监管”的做法,各种角度的批评不断。

  以证券业的分类监管为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评论说: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下,允许等级高的证券公司有更大创新空间、把监管资源更有效地集中在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处置方面,这是有积极意义的一面;但分类标准一定要慎重把握,如果过于强调证券公司规模(如最近一年的净资本金),实际上就会将一些经营状况不错、发展前景良好的证券公司排除在外,形成事实上的对中小券商的歧视。

  在其他金融领域也是如此。因存在指标确认的主观性因素,“分类监管”的公正性、科学性受到质疑;监管与发展本身是一对矛盾,以风险监管为导向,若把握不好“度”,就会抑制发展;此外,更深层次问题如金融市场体制、市场主体的治理结构等,就更超出了单纯“分类监管”所能发挥影响的范畴。

  “权宜”的功能监管

  在监管基本思路之下的,是金融监管格局。目前,以“一行三会”为主体的监管格局正由“分业监管”走向与“功能监管”相融。但“功能监管”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其不足以适应越来越复杂的金融市场,很可能只适于作为权宜之计。

  所谓“功能监管”,是强调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性质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功能监管”的提法,较早见于央行行长周小川2004年全国外资银行工作会议上的发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业务交叉性产品的不断出现,日益要求树立功能监管观念,适应形势,加强协调。”

  在我国,“功能监管”的实现是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方式,但这种松散的沟通缺乏制度刚性。2000年9月,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首建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03年9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但据媒体披露,从2004年3月至2005年10月的长达18个月时间里,“三会”的当家人再没有开过“碰头会”。

  在实践中,“功能监管”的弊端体现在,一是难以形成制度性的框架(包括监管部门的沟通形式),二是“边界性”金融业务易成监管“死角”。“一行三会”的建构只是给“功能监管”提供了基本平台,在整体建构不变的前提下,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及其沟通实效存在太多变数。现实中的很多事例都在佐证这种印象。

  金融监管部门的冲突表象化,是“功能监管”失效的重要表现。譬如,对于央行支持的建银投资重组中小券商,银监会以将风险转移到银行业为由,要对建银投资进行密切监管;保监会则担心银行窃取其机密信息,而对银行托管其资金“深表担忧”;证监会也对央行拟向摩根士丹利公司出售股份的比例持有异议等。

  另一方面,在金融业日益开放的背景下,监管部门沟通及信息交换的不足,又给经验丰富的跨国金融巨头以可趁之机。荷兰国际集团(ING)的例子最典型。1993年下半年,ING成功说服北京市政府,双方共同发起成立了ING北京投资公司;2003年1月,ING通过与招商证券合资的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介入基金领域;ING旗下的两家保险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首创安泰人寿各自以上海和大连为中心,分别开拓南北两个区域市场;ING银行是为数不多的获得人民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几家外资银行之一;2003年9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ING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2005年3月,ING银行正式宣布签约北京银行,购买其19.9%的股权,一举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就在中国本土金融企业想方设法打破“分业经营”界限的时候,ING已经不动声色成为拥有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门类的企业,提早在中国实现了“金融控股”。

  监管格局下一步

  “分类监管”和“功能监管”,是描述当前金融监管现状的两条主线,所揭示的问题也只是其中一部分。就金融监管层面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总结出8个方面:除上面提到的潜在的政策不公正、“金融控股”处于监管真空等,他还提出了包括融资结构改善受政策制约、委托理财政出多门、扩大和统一债市难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等问题。

  “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维护一国金融安全的必要前提。”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何德旭表示。对现行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及时检讨和改善,为众多学界人士所呼吁。

  回顾历史,金融市场变化总是会带来监管体系的调整。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等职能于一身的体制得以改变,这是中国金融管理体系变革的一大步;第二次变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资本市场和保险业迅速发展——1992年,中国证监会正式成立;1998年,中国保监会正式成立;2003年,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混淆的危害凸显出来,中国银监会随之成立。在短短20多年间,“变”是常态、“稳定”只是相对的。而当前,监管理念的走偏倾向、“一行三会”所构建的监管格局,业已导致了金融市场的机械分割,难以形成高效、一体的金融市场体系,这促成了新一轮变革契机!

  问题于是转化为何时变?怎样变?比较普遍的看法是,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发展,时机已经很紧迫了——再不加速变革现行金融监管建构,问题会越来越多,变革难度会越来越大;而监管价值取向上则应兼重风险与发展、监管模式上由“功能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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