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生命的平等权被蔑视……

姜明 原创 | 2005-07-18 07:49 | 收藏 | 投票

生命的平等权被蔑视……
    姜明峰


经常在不同的场合听到这样野蛮的可以形容之为“邪恶”的话语,两个人争吵或斗气时说:“
我打死你……我打死你又怎么样?”“打死你了我去偿命!”现实中,很多人打死了人,自己
在正义面前也确实偿了命。但为什么明明知道打死了人是要偿命的而却还要将人打死呢?换句
话说,我们明明知道自己是犯法的却还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去做呢?事实上,这确实是个很复
杂的问题。
首先,将别人“打死”,这是对别人的生命权的蔑视和否定,在此基础上剥夺别人的生命而犯
罪。从整个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元性来看,这是个人对别人的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犯罪。打死别
人自己又要偿命,甚至明明知道这样做的后果的严重性却还要将别人“打死”,使得自己的生
命权又被剥夺,这就是对自己生命权的无视,是基于对别人犯罪基础上的对自己的犯罪,这就
上升到个人对社会的犯罪了,因为他们在意识中否定了两个生命,有意识的剥夺了两个生命,
这就是一种非正常的犯罪了。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生之俱来的道理,是妇孺皆懂的常识,但
就是还有那么多“暴徒”掩盖下自己意识中意识而为之,这就不是不懂法而违法的了。我们常
说普法普法,让全民都知法守法懂法护法,而生活中一些人还是明明意识中知法懂法结果还是
犯了法。看来普法的还是没有达到。我觉得我们社会上的人不是完全不知法,完全没有法律这
个概念,而是根本没有一种自觉守法、明知犯法而不为的意识,没有一种用法依法约束自己的
理性思维。就是因为这样,很多人明明知道杀人是要偿命的却还是要“执拗”地杀人明明知道
造假、偷税、走私、贩毒是要坐牢的却还是抵挡不住诱惑,潜在的已有的法律意识完全是虚无
的,不能作用于自己的行为,所以导致了明知犯法而犯法。如果总是这样,法律倒弄了很多,
大家也都知道,但结果法律是法律,人的行为是行为,犯法照旧,犯罪照旧,法律的威严在人
们头脑和意识中形同虚设,我们的普法工作永远也做不好,我们的“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永远
停留在“法制”的层面上。缺乏最基本的守法意识,不能依法行事、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行为
, 即使我们每个人都知法懂法,个个都像律师一样,那犯法和犯罪还是照样进行。
在社会“法制”和“法治”都相当发达的美国,其实他们的人和我们一样,也并不是他们每个
人知道的法律都比我们多,知法的也就是少数律师和法官,甚至他们有的人的法律知识还不如
我们,有相当一部分人连他们的宪法都不知道,但是,他们的个人的“依法办事”的意识却比
我们浓,他们对法律的崇尚是相当虔诚的,甚至达到一种迷信的程度,只要办事就在意识上联
系到“法”,能用“法”来左右自己的行为,遇上问题上他们诉诸的是法律,而不是暴力。所
以他们的人能“法治”、能文明。我们的人们,在法律知识上知道的甚至懂的比他们多,当遇
上问题时却不能摆脱“人治”的却阴影,动不动就迷信武力,有麻烦诉诸暴力。明明知道而且
嘴里还喊着“打死你我去偿命”还要动手,这在当今这个文明的时代是相当不正常的,是与时
代潮流极不和谐的。有句俗话说“人穷命贱”,我想我们中国人的经济每年都在以8%左右的速
度增长,我们可以说物质上不穷了,但我们在精神上确实还不富裕,骨子里还没有形成那种“
世界万物为轻唯生命为贵”的文明思维。这不知道是我们的面对了太多的灾难而对生命麻木了
还是我们真的就那么“命贱”……
“打死你我去偿命”表明,人的脑子里有的还是伦理道德和法律常识。但要是明明知道“要偿
命”,那就尊重一下自己的生命,坐下来无手言和,以理服人不就皆大欢喜吗?普法,在我看
来,并非要全民都草木皆兵,人人知法、懂法,只要在每个人的脑子里树立起“明知犯法就免
之”、“明知做的是错的就停下来”、“有麻烦找录事和法官”的意识就够了。也只要能这样
,即使全民不知法懂法问题也照样能解决。明知“杀人要偿命”就避免动手,我们的社会在文
明上也就进步了一大截。而真正作到这一点,还要多少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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