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历史反思盗版的知识传播功能

练生春 原创 | 2005-09-18 18:45 | 收藏 | 投票

引文:

莱斯格谈及一位死于1864年的美国作家时说:“没人能让死人干活儿。不管我们怎么努力,给他付多高的薪水,霍桑(Nathaniel Hawthorne)也不可能再写出什么作品来了。”莱斯格此言是针对保护版权以激发创作热情这种建议而发出的讽刺的。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讽刺赠以一句“偷书是一项高贵的罪行”,他更指出,历史上美国本身也是个“盗版国家”。

为什么这样说?原来近至1790年前,外国作品在美国境内,竟不受版权保障,翻译甚至抄袭外语作品至英文,是法律容许甚至鼓励的行为,因为当年的当权者理解垄断和专利是不利于创作的,对发展中社会而言,广范流传知识,比保障产权重要,且更具社会正面价值,故此在个人产权利益和社会发展需要间,作了一个平衡。正如当年美国己身为发展中国家时,利用盗版知识,加强自身文化,吃了欧洲作家的免费餐。莱斯格指出,所谓知识产权的“产权”概念,是很有问题的。具有产权(property)的物品,使用权是可暂时转移的,例如一个人可向他人借一间屋来住,借一辆车来驾驶,但如果把知识当作产权,这概念却解不通,所以,知识是一种十分古怪的产权! 那些版权工业巨头将消费者也称为版权的“小偷”,Dan Gillmor却将这些巨头回敬为版权“窃贼”(Copyright Theft)。他们利用自己金钱和政治游说力量,一次次改变立法,延长保护期限,将本来应该属于公共领域的东西重新占为己有,绝对是光天化日之日的偷盗行为。Dan Gillmor愤怒地问道:“是谁被掠夺了?是你!是我!是谁赢了?是那些贪婪的无止境的媒体巨头,他们正用本来早就应该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掠取数十亿美元的财富”。如同国土和海洋一样,公共领域神圣不容任意私自占有,但是,最高院的判决背叛了司法公正。

另外摘自《整合知识产权和发展政策》报告: 历史上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被国家用来推进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国家随着其意识(以及其经济阶段)的改变,已经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改变了其知识产权制度。例如在1790至1836年间,作为技术的净进口国,美国将专利限制授予其本国公民和居民。即使在1836年,对外国人的专利收费仍然是对美国公民收费标准的10倍(如果是英国人则再多出2/3)。只有在1861年外国人才被无歧视地对待。在美国专利局局长1858年的年度报告中指出:

实际上,令人遗憾的是,在过去的12个月中,据统计有10,359件发明在国外作出,而只有42件发明在美国获得专利。对外国人索要过高费用,以及所造成的损害其利益的无礼歧视行为的严重性可以充分地解释为什么出现这一现象。也许可以认为,本国政府把在海外作出的发明看成即使不是有害的也是有内在危险性的,对其引入征税在道义上是公平的,而且在政治上是明智的,就如同对某些外国毒品的进口如此征税一样。对该问题应当有一个更高层次的观点,其与时代的进步精神更为一致,即承认发明天才的成果,不管其在什么地区作出,都是世界的共同财富,给予他们热忱的欢迎,因为他们对人类共同福利的增进作出了贡献[1]。

直到1891年,美国著作权保护还局限于美国公民,而对外国著作权的各种限制仍然有效(例如必须在美国排版印刷),这导致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的时间推迟到1989年,晚于在英国100多年。由于此原因,有些读者也许还记得其购买图书的封面上有如下字样:“由于著作权原因,此版本不在美国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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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反思盗版的知识传播功能:

如果和当年欧美用火炮打开中国大门后大肆盗取中国的财富相比,现在中国人盗版几个软件已经是文明社会里很文明的行为了!

就当前中国的历史发展尽阶段而言,当前中国首要任务是普及知识而不是保护知识。当盗版能够最快速的在封闭与落后的中国尤其是封闭落后的农村地区普及当前最发达的科技知识产品的时候,盗版或许可以成为理所当然的选择,其功效与功能与当年资本主义血淋淋的资本原始积累有殊途同归之妙用!而其行为本身可以作如下表述:那是落后地区在文明社会的吸引下,在以一种非暴力不合作的文明方式向文明社会索取文明,并努力向文明迈进!

在今天的中国,政府对农村的发展与开发虽然一直倾尽心力但却收效甚微,而盗版却为中国的农村开发提供了史无前列的巨额开发资金,简单的计算是每个盗版的windows都为政府省去了千元款项,而每台使用盗版电脑通过互联网所传播的知识与信息价值则是更是一笔无法估量的价值,盗版为中国的信息与知识的传博所起到的思想启蒙与商业革命价值更是前所未有。而以标榜人权自居的美国则应该极力推进这种思想与商业革命,因为这种革命的结果必然是人权的真正实现,因为以力所能及的方式掌握现代基本知识和信息正是现在人权的真正内在意义与价值,否则,人权一词对生活在中国和全世界所有落后地区的人民而言就没有任何价值。

历史从来没有绝对的正义与法律次序,几千年前开始保护人类生命的价值就已经 就已经被认可,可是一两百年以来西方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确是建立在对亚非拉地区生命与财产的扼杀和掠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而刚刚建立不久的知识产权制度就真的具有如此严格的保护价值吗?那也应该等到中国人人都已经有能力消费被保护起来的知识的时候吧?

待续。。。

说明:引文非本人原创乃从网络收集!

个人简介
研究员,经济学硕士,法学学士。本科就读于厦门大学,后赴韩国留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职于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研究部门和台资投资银行研究部、知名财经媒体、商业银行战略规划部门工作,2010年起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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