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尼系数变动与政府职能转变

郑建仁 转载 | 2006-01-14 21:00 | 收藏 | 投票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企业管理出版社要编写《中国企业管理百科全书(增补卷)》,其中人力资源开发篇的一些条目让我提出并撰写。基尼系数这个条目是我提出的,原以为把其他辞典上这一条目改写一下就行了,没想到查遍了当时可以找到的十几本国内出版的中文经济学辞典,居然都没有基尼系数的条目。1986年,我到日内瓦开国际劳工大会,在劳工局图书馆查阅了企鹅经济学辞典,才较满意地完成了这一条目的撰写。看看现在手头的报刊杂志,随处可见对基尼系数的分析,感到真不可同日而语。更始料不及的是:当初我提出写这一条目,主要为了便于进行国际比较,说明当时中国平均主义盛行;而十几年后,一位拉我的“的哥”都会嚷嚷,“不知道吧,咱的基尼都0.5了,比老美还高!”中国在短短一代人的时间内,从一个绝对平均主义的国家转变为世界上名列前茅的收入差距过大的国家,这是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还是政府政策措施有了偏差?

  应当说,从基尼系数0.2左右起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必然出现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到今天10%最富的人占有45%的财富,10%最穷的人只占有1.4%的财富,基尼系数高达0.45以上,则肯定有失误之处。

  我认为,在收入分配方面,至少有两大问题。一是在一次分配过程中没有形成劳动力市场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的规范的组织行为,从而难以建立真正的集体协商机制,结果在我国劳动力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情况下,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严重失衡;二是在二次分配过程中政府长期将养老、医疗等重大社会保障项目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没有从全社会管理者的角度通盘考虑建立本应覆盖社会各个阶层的社会安全网络,致使社会保障待遇在不同人群间差异过大,甚至出现二次分配加大了一次分配差距的逆向调节,如城乡收入差距加上城市中的社会福利从3倍多扩大到5、6倍。后一个问题,在我承担的社科“九五”重大项目“中国社会保障体制研究”中已经作了分析,这里不再重复。前一个问题是我近来思考的重点之一。

  二

  如果说80年代中期我和多数从事劳动经济研究的同事一样,主要考虑怎样打破平均主义,怎样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侵蚀利润的问题,到了90年代初期,随着平均主义与差距过大并存这种收入分配格局的出现,我从理论推导上感到中国将会出现劳动报酬比重下降的趋势。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可以直接确定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除了制定最低工资,是不能直接干预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不要说民营企业,就是国有企业也要实行政企分离,赋予其应有的用人和分配自主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收入将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相关,而中国至少在2030年之前不会改变总体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资本、土地、劳动三大要素的供求关系不平衡,这很可能导致劳动收入比重下降。那么我国是否会重复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原始积累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普通劳动者陷入相对贫困或绝对贫困,引发了尖锐的阶级矛盾。我当时认为中国不应当也不会重蹈覆辙,我们有共产党的领导,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人阶级是宪法上明确了的领导阶级。从政治理论上说,我们决不可能让资本随意剥夺劳动。但是搞市场经济,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同时企业自主决定职工收入水平的背景下,政府面临几千万个企业和几亿职工如何保证劳动报酬不被资本收益过分压低?记得当时我和一些从事劳动经济研究的同事为此很是费了一番脑筋。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例如制定最低工资立法、加强劳动监察、扩大海外劳务输出等。现在看来,关于完善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组织行为的建议应当是最重要的。

  我在1992年的劳动部理论务虚会上曾提出(这个发言稿后来连载于1993年3月的《经济日报》):劳动力市场上的“个人行为指个别工人和个别雇主之间的雇佣契约关系。在工业化初期,劳动力市场上基本都是个人行为。因为雇主拥有生产资料,工人又为谋职相互竞争,雇主压低工资及其它劳动待遇,工人处于不利地位。”劳动力市场上的“组织行为指工会和雇主组织之间在劳动力市场上通过集体谈判确定劳动条件的行为。现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力市场上劳动条件的确定基本上都是组织行为。不仅一个企业或行业的劳动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由集体谈判确定,就是国家的有关劳工立法也要通过政府和最有代表性的工会组织、雇主组织进行协商。劳动条件确定后,具体的雇佣契约仍然基本上是个人行为。但这种个人行为已经受到了组织行为的制约。从劳动力的供给方看,工会有组织的行为抑制了单个工人相互之间的竞争,通过限制劳动力供给,如缩短工时、限制童工和外籍工人的使用、带薪休假等,达到提高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目的;从劳动力的需求方看,雇主组织的集体行为也抑制了个别资本家过分压低工资追求超额利润的动机,同时又为平均工资的增长制定了一条集体防御线。”我还提出:“因为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关系一直延续到企业内部的生产过程中,劳动争议往往发生在企业内部(其它生产要素市场上供求双方的争议一般不可能发生在企业内部),政府不便于干预,所以日常大量的劳动关系问题不是由政府而是由劳动力市场上的组织行为来规范的。从另一个角度看,政府摆脱了日常的劳资纠纷,才能集中力量解决宏观问题,同时还避免了和工人直接对抗,有利于政府的稳定。”

  1993年前后,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方面已经赋予了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择业自主权,但还没有认真考虑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的组织行为问题。而劳动力供求双方的组织行为不确立,劳动力市场就难以有序运行。在这个发言稿中,我提出了如下问题:“计划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是由政府一直管到生产班组。现在政府要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方面脱离出来,大量的劳动关系问题如何处理?哪一个组织能够代表劳动力需求方(企业界)的利益同工会谈判?现在的工会组织如不转变职能能否成为利益主体明确的劳动力供给方代表?如果我们要求工会上保国家利益、中保企业利益,下保职工利益,那么在劳动力市场上工会的利益主体就是不明确的。发生了劳动争议,工会究竟代表哪一方?”我建议:“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考虑政、企、工三分离。企业与政府分离之后,作为用人主体,并不是各个孤立,互不影响的,需要有一个企业家组织来代表并协调;职工作为劳动力所有者,也不应当是孤立的个人,需要一个利益主体明确的完全代表职工的工会。劳动力市场上的组织行为建立起来了,大量的劳动力供求关系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政府才能真正摆脱原来那种劳动行政管理事务,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职能。”

  三

  1992年到现在,十多年过去了,当年担心发生的资本收益过分压低劳动报酬的现象不幸而言中,已经成为当前全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分别为17%、16%和12%。2000年到2003年,这一比重略有上升,徘徊在12%-12.5%之间。可以说从1990年以后劳动报酬的比重出现了较大幅度下降。除了总量之外,还应考虑1980年以来工资的结构性变化:一是1980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工资差别不大,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工资差别不大,且那时企业职工基本不缴纳社会保障费;二是1998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多次增长工资,而企业中经营职位和一般职位间收入差距目前普遍在20倍以上;三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有行政性垄断行业职工工资增长过快;四是2003年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中还包括要缴纳约10%基本工资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这就可以断定,与改革初期相比,企业普通职工的实际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幅度下降了。

  至于资本过分压榨劳动的案例,媒体上可信手拈来: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半数以上工人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62%的员工一周工作7天;山西煤矿矿主在京争相购买豪宅,矿工贫困潦倒;辽宁某一矿区“亿万富翁上百,赤贫矿工几万”;江浙一些民营企业非法使用童工,劳动条件极差;等等。在充分肯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私营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同时,必须正视这类企业中劳动者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相对好一些。但也不能忽视,由于种种原因,为数不少的企业经理人员获得了与私人资本大致相同的权力,在分配方面,特别是在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出现了相当严重的侵害或剥夺普通职工权益的事件。

  农民工工资问题是资本过分压榨劳动的典型。全国农民工总人数约1.2亿,在制造业、建筑业的从业人数分别占到60%、80%。本来农民工工资就低,如20多年来广东省的打工仔、打工妹平均工资只增长了60多元,还大量拖欠,成了突出的社会问题。总理出面为农民工讨工资后,各级政府积极行动起来清欠了上千亿的农民工工资。可是至今农民工为讨要工资自焚、跳楼或杀死雇主的恶性事件仍不绝于耳。

  按理说,无论外商投资企业、私人企业或国有企业,发生了严重侵犯职工包括农民工权益的事,政府都应严格依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监管,但现实是不少地方政府对中央有关法律、法规置若罔闻,对资本的嚣张视而不见,一心一意招商引资大上GDP,不仅牺牲环境和资源,还牺牲了普通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一些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因为政府政绩工程欠款。更为严重的是,不少地方官商勾结,欺压普通劳动者,如各地已登记3000多名政府工作人员和1000多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私人煤矿入股,其中还有地方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公安干警,仅查出来的股金高达6亿多元。矿工收入高了,他们分红就少,能指望这些人维护矿工的权益吗?又如大量违法圈占农地,绝大多数是地方政府行为。农民作为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在土地的交易过程中只得到微薄的生活补偿。据权威部门的资料,1978年到2002年,低价征地从农民身上拿走至少2万亿元,一些学者估计近三年来新的“圈地运动”又从农民手里拿走至少2万亿元。农民集体的土地要素收益,在地方政府显示政绩的过程中,很大一部分也扭曲为资本的额外利润了。

  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仅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雇主的合法权益,要平衡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的关系。劳动力市场建立了,劳动力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分离之后,劳动者经济利益的代表是工会,雇主经济利益的代表是雇主协会。问题恰恰在于至今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组织行为仍然严重缺失。

  我国工会的政治地位在世界各国工会中是最高的,与执政党的性质、使命高度一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明文写进了《工会法》,工会的确做了大量有益于职工的好事。同时也应实事求是地看到,工会的维权职能仍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企工不分,当企业和职工发生矛盾时,基层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因为基层工会负责人作为副厂级领导不知道自己到底应当代表企业利益还是应当维护职工权益。铜川国有煤矿在井下明火没有扑灭的情况下,强令职工下井,导致瓦斯爆炸166人死亡,说明这个国有大型企业中的工会无力抵制矿领导的胡作非为,无法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更何谈职工的劳动报酬。而有关方面在分析矿难产生的原因时,只谈安全生产等管理和技术问题,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竟无人提及。私营企业中,工会覆盖面很小,不少还是老板亲属当工会主席。上亿农民工中,参加工会的可忽略不计。由于缺乏正常、公开的协调途径和程序,无论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中,以同乡等各种名义自发组织的维权活动往往酿成群体性事件,罢工游行不断,聚众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时有发生,其中绝大多数是被逼无奈,同时也给少数不法分子或境外势力插手提供可乘之机。根本问题在于,计划经济时代企业领导与职工是上下级行政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者与职工是劳动力供求契约关系,而基层企业工会如何从实际上的副厂级准行政机构过渡为劳动力供给主体的维权自律组织,至今在理论和职能上都没有转变到位。

  我国雇主的组织化程度更是低下。现在中国企业家协会已经把雇主工作作为立会之本,加入了国际雇主组织,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建立了全国性三方协商机制,在代表雇主开展活动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中国企业家协会自己也认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相比,在三方协商方面自己处在最弱的地位。中国企业家协会曾长期把自己定位为中介组织,一个中介组织如何与劳动部、工会对等协商?现在私营企业大多数还没有被三方协商机制覆盖,就是国有企业中,各地企业家协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又能发挥多少实质性作用?工资是历史最悠久的典型劳动关系问题,搞得不好,必然激化为剧烈的社会矛盾甚至阶级冲突,这已经被各国工业化历史所反复证明,我国雇主组织至今在这方面几乎无自律作用可言,拖欠职工和农民工工资就是典型案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本来就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加上我国总体劳动力供大于求的背景,如果缺乏行业自律,地方政府再为招商引资向资本倾斜,那么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难免越演越烈。1993年到2002年,我国集体劳动争议案从每年684件上升到11024件,平均每年增长40.5%,劳动关系日趋紧张,而众多劳动争议案基本是政府出面直接处理,鲜有企业家组织与工会组织协调处理的范例,就是这种情况的写照。

  五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结合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精神,我有如下几点体会:

  1、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应当首先考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在我国20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本应由全社会合理分摊的改革成本,过多地由所谓“弱势群体”承载;本应由全社会合理分享的经济成果,过多地被所谓“精英团体”瓜分。现在到了下决心调整这种状况的时候了。

  2、构筑和谐社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首先考虑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的和谐。不能因为蛋糕迅速做大了,就陶醉于中国经济“一枝独秀”,看不到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的失衡已经成为尖锐的社会矛盾,并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也不能因为现在出现了资本过分剥夺劳动的现象,就向往过去那种一切都凭票分配的贫穷平均主义,进而否定国有企业改革,反对发展民营经济。面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分配差距过大问题,退到计划经济是没有出路的,只能深化市场导向的改革,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比较和谐的劳资关系,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3、西方工资理论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生存工资理论”、19世纪中叶的“工资基金理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边际生产率工资理论”早已发展到20世纪中期的“劳资谈判工资理论”和其后的“分享工资理论”。如果说“分享工资理论”影响还不够大,那么通过劳资集体谈判协调工资和有关劳动条件已经是国际惯例。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就通过了《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公约》,提出“最广泛地发展与使用集体协议的自愿谈判程序,以便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就业条款和条件”。而我们一些学者至今停留在18世纪末“生存工资”理论水平上分析当今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似乎只有中国工人工资永远维持在越南、印度的平均水平之下,而“精英集团”的收入尽快赶上欧美企业家的水平,我们才能保持国际竞争力。孙中山先生针对中国劳动力多的国情还提出“节制资本”,如果我们搞“节制劳工”,那就远不如“三民主义市场经济”,何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的精神,在收入分配领域,政府也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在二次分配方面,政府应更多承担直接责任,提供有效“公共产品”,建立和完善覆盖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税收等手段加大社会共济,平抑分配差距;在一次分配方面,政府应通过完善立法和加强监管,建立并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劳动力市场秩序,但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分配,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一些地方政府“公司化”的倾向应当尽快遏制和扭转。

  5、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培育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不能也不应当重蹈一些国家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劳资剧烈冲突的覆辙,在劳动力市场发育时期就要注重劳动力供求主体组织行为的形成。在当前形势下,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的组织行为不仅有利于平衡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之间的关系,还可以起到反对官僚主义,监督腐败行为的作用。劳动者在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工会和农民组织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对官僚主义起抵制作用不言自明。企业经营者通过各种行业协会、雇主协会与政府打交道,也可以大大减少现在各部门与众多企业直接交往,从而提供的广泛的权钱交易空间。

  总之,建立健全的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组织行为有利于平衡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之间的关系,从而影响居民收入分配的大格局。这个问题涉及工会组织和经营者组织的职能定位,同时要求政府转变其在分配方面的职能。

  (本文是宋晓梧2005年12月10日在“政府转型与社会再分配”国际论坛开幕式上的演讲)

 

作者:宋晓梧    资料来源:中国改革论坛网    时间:200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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