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养路费的违法与合法

袁峻 原创 | 2006-11-29 08:19 | 收藏 | 投票

再论养路费的违法与合法

 

鲁汉

 

关于征收养路费是否合法的问题,已经争论多日。我也曾写过一篇博文国务院涉违法,阐述了我对这个问题的观点。在这篇博文中,我提出了“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有些见地比我深的博友,当时就对我的文章进行评论:“法律本来就是代表了权力机关的意志,何来的权大还是法大呢?权就是法,法就是权。”如今看来,他们的意见是对的,而我却幼稚了。1124日各大媒体纷纷刊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关于养路费问题对新华社记者的答复:“在燃油税没有出台前各地仍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位“负责人”具有盖棺论定性的解释,并没有说明收取养路费究竟符合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的规定。只是似是而非地说“早在1950年,原政务院就制定了用路者养路的政策。”我们不否认这个政策思路的正确性,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政务院早就更名为国务院,而1950年的新中国连《宪法》都还没有来得及制定,更没有《公路法》和《立法法》。何况,即使是在讨论收取养路费是否违法这一问题时,大家也只是在讨论这种收取费用的方式是否违法,并没有否定“用路者养路”这一思想。所以,这位负责人在这里大讲养路费的历史沿革,明显是在顾左右而言他。对于国务院为什么迟迟没有按《公路法》的规定,出台燃油税的方案,这位负责人的回答就更可笑了:2000年时考虑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波动较大,等等。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2000年的时候,国际原油价格大概在每桶25美元左右波动,最高也就是30美元,而如今的油价已经涨到每桶60美元。如果国务院还盼着油价跌到每桶20美元再进行燃油税改革的话,估计我们是看不到燃油税了。

 

我们的一些领导们在谈到问题时,总是喜欢找诸多理由,123、。。。从历史沿革讲到客观因素,以显示自己的论据充分和知识的丰富。岂不知,言多必失。就我们现在讨论的“收取养路费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我们只要把相

“违法说”的观点是,《公路法》规定,养路资金只能采取依法征税的形式,而不能采取收取行政规费的形式。《公路法》公布并实施后,再收取养路费就是违法。虽然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但这个“办法和步骤”应该是指收税而言,并不意味着在费改税之前可以继续沿用过去的收养路费的方式。而目前交通部门收取养路费的依据是:200010月国务院发布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那么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于向个人和法人征收的养路费这种显然是属于“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的行为,必须要制定法律。而国务院是没有立法权的。

 

“合法说”则认为:国务院是依据《公路法》的授权,制定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授权中的“步骤”就意味着在燃油税没有出台前继续沿用收取养路费的方法,逐步推进费改税的方式是法律允许。

 

我对合法说的理由不以为然。作为法律,都有它生效的日期。法律不向前追溯,但也决不意味着法律默认过去的条例可以在法律生效后依然有效。“合法说”对“步骤”一词的理解是一种惰性的思维方式,是懒政的表现。《公路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是在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框架内授权的,并不能理解为国务院可以把收税变为收费。其中的“步骤”一词也不能理解为“费改税”的步骤。这个“步骤”是指如何实施收税的步骤。比如:先按车辆为单位收取“道路养护税”(假设),然后在再逐渐改为燃油税。此外,我们还必须清楚的一点是,税和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那些认为“不论叫养路费还是燃油税,还不都需要车主出吗?”的观点是法盲的思维。而且这种观点出自一位政府官员之口,就更觉得可悲。叫养路费还是叫燃油税,它们之间一个明显的不同就是,如果实行燃油税制度,那么交通部中收取养路费的部门就要取消了,那些在养路费收取中获得利益的人将会受到损失。正是这些人在拼命地为“养路费”辩护。

 

我支持“违法说”。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大学数学系数学专业,就教于北京邮电大学。后不务正业,下海谋生。曾先后从事金融、投资与管理等工作。在金融机构做过财务,管理过资金;参与过上市公司的收购和重组;参与投资房地产、基础设施以及彩票发行等。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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