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该“激励”谁?

曹中铭 原创 | 2006-11-03 17:10 | 收藏 | 投票

    股权激励一直是某些上市公司高管梦寐以求的事情,为了达到“激励”的目的,有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自订指标,自己考核自己。此举难免有瓜田李下之嫌,而管理层也明令禁止那些“先入为主”者不得妄动。股改之后,本着助力股改之意,证监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未得到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以股票期权或认股权证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目前,绝大多数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摘掉了G股的帽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也将于本周内出台,可以预料到的是,将有数量众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入落实阶段。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暂不包括未在上市公司任职的集团公司负责人、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另外,上市公司最多可拿出公司股本总额的10%用于股权激励;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外,一名激励对象最多可拥有公司股本总额1%的股权;鉴于目前正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激励对象长期激励预期价值或收益占薪酬总体水准的比重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

    关于激励对象问题,市场上常有不同的声音出现。在此前管理层的摸底调查中,就有业内人士指出,激励对象如果仅仅限于董事、高管等这类人,就有可能打击其它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和发展,严重的还有可能制造矛盾。因此,业内人士建议将股权激励的对象放宽,让国有控股上市中有更多的员工能参与进来,以求实现利益上的平衡。

    此建议不无道理。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说,央企、大型企业居多,这些企业之所以能有今天,并不仅仅是现在的高管等人的功劳,而是经过多年的发展、有的甚至是数代人的努力的结果。如果激励对象只局限于时任董事、高管的话,那就相当于以往数代人数十年的努力均为这些激励对象作了“嫁衣”,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把眼光放远点,若干年后,假如目前的股权激励计划完成之后,下任或者下下任董事、高管再实施股权激励将怎么办?尽管“上市公司最多可拿出公司股本总额的10%用于股权激励”,但股权激励不是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吗?况且,谁也不能保证股权激励不会突破10%的瓶颈。

    另一方面,目前许多国有控股公司吃的是资源饭、垄断饭,在政策的庇护下,它们才有今天的规模和发展。象中石化、联通等上市公司,如果不是因为有资源和垄断上的优势,很难想象会是什么样子。还有一些上市公司,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重点保护,也驶入了发展的快车道,银行贷款、优惠政策等等均是一路“绿灯”,相比于其它企业而言,它们占据了更多的“社会资源”,理应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如果没有超常的业绩,根本就不应该搞什么股权激励。

    因此,对于股权激励,笔者要说的是,如果国有控股上市真要实施股权激励的话,也应该由点到面,股权激励决不能成为某些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盛宴”。其实,建行所施行的全员持股计划倒是值得推崇。只有像建行那样每个员工都参与,才能体现出他们的主人翁地位,才能提高所有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也才能体现出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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