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怎能“厚此薄彼”?

曹中铭 原创 | 2006-12-12 18:13 | 收藏 | 投票

                           《每日经济新闻》12月4日

    对于中小板,可以说深交所是宠爱有加。这个停发新股四年时间才“换来”的中小板,倾注了深交所的诸多心血。不仅在制度建设上开“小灶”,而且在监管上更加严格规范。

    两年前,中小板首批“新八股”还没有挂牌,深交所就颁布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交易特别规定》等,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交易机制作出了额外的规定。此后又陆续出台了《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加上此次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深交所为加强中小板建设所付出的努力由此可见一斑。

    《特别规定》主要增加了三大类七项退市指标,相比于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而言,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方面,其内容更细化、条件也更显苛刻。如第二章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第四条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中小板上市公司如果出现上述两种情形,深交所将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是在主板,最高处罚也不过隔靴搔痒式的谴责而已。

    尽管截止目前为止,89家中小板上市公司还没有一家能够跨越“红线”,但纵观《特别规定》,无疑是为中小板筑起了防火墙,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各位股东权益等方面还是大有裨益的,而且对中小板今后更好地发展的意义也不言而喻。

    事实上,无论是在沪深主板上市,还是在中小板挂牌,上市前的材料申报、过会申核以及保荐制度等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如果要说有不同的话,一个叫主板,另一个叫中小板,名称不同而实质并无区别,深交所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监管更加严厉却对主板网开一面,难道因为主板上市公司体量大实力强?果真如此,那么对于主板上市公司应该更为严厉才合理。并且,作为在同一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深交所“厚”中小板而“薄”主板,这对主板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显然也有失公平。

    进而言之,既然深交所制定的诸多《特别规定》能够在中小板上实施,那么同样也应该能在沪深主板上施行。现在的问题是,中小板的监管逐渐上去了,而主板却没有跟上。中小板违规事件较少,一方面与其设立时间不长有关,但与此同时,也和深交所的“大棒政策”不无关系。反观主板市场,违规事件频出,与制度建设的缺失和监管不力毫无疑问是密不可分。

    因此,对于主板和中小板,不应该搞“一个市场,两种制度”,毕竟中小板还是主板的组成部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

    本文链接 http://www.nbd.com.cn/_NewShow.aspx?D_ID=54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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