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院长要废除贪污受贿罪死刑,小平不干!

刘植荣 原创 | 2006-03-11 15:36 | 收藏 | 投票

高法院长要废除贪污受贿罪死刑,小平不干!

作者/刘植荣

 

根据2006年3月11日新浪网转载《长沙晚报》的报道,两会期间,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修改刑法的议案,该议案提出“废除贪污、受贿等贪利型犯罪的死刑”,认为“这部分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相比,危害程度明显要轻一个档次。” 他还提出“犯罪的时候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为“监狱人满为患、罪犯改造效果不佳。”他认为既然刑法规定“死刑在适用主体上是把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也应该规定个死刑适用主体的年龄上限,他说:“死刑不能适用于70岁以上老年人”也符合“我国历来有尊老爱幼的习俗”。

 

人民不仅要问,他究竟是谁的代表?是人就知道“乱世用重典”的道理,我国虽然不是乱世,但在腐败盛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下降的情况下,提出废除贪污受贿罪死刑的议案,确实让人民百思不得其解。

 

那么贪污、受贿的罪行果然要比杀人的罪行轻么?罪行轻重要从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来考量,显然,贪污、受贿和故意杀人都具有刑事违法性,都应该受到惩罚,所以,我们就把社会危害性作为罪行轻重的判断标准。杀人,剥夺了公民的生命权,固然是重罪,要抵命,但严重的贪污受贿虽然没有直接剥夺公民的生命权,但其间接后果会造成公民生命权的丧失。举个例子,一个公务员把国家的赈灾物资贪污了,受灾群众得不到这些物资,就会造成大批死亡,这其实就是间接杀人了。受贿也是一样,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别人的贿赂,是利用自己职务便利为行贿者谋求个人利益,这必然会伤害到他人或集体及国家的利益。例如,一个建筑公司的老板贿赂政府官员,承包了政府的某一安居工程,在建筑中必然有偷工减料行为,因为他的贿赂款项已经核算到建设投资里了,他就要从工、料上把这笔钱省出来。这样,造出来的住房又通过贿赂的方法取得了优质工程,结果百姓住进去以后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可见,说贪污受贿的罪行比杀人的罪行轻没有任何依据、毫无道理。

 

如果以“监狱人满为患、罪犯改造效果不佳。”为由不对70岁以上的犯罪分之适用死刑更是逻辑不通。如果“监狱人满为患”,我们也可以不抓人,那社会上的犯罪岂不更多?国家还能长治久安吗?还能创建和谐社会吗?中国刑法之所以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因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正确的判断,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控制能力,他们有很大的可塑性,通过教育是可以“浪子回头”的。而孕妇通常认为是两个生命,对孕妇执行死刑,也同时对她的胎儿执行了死刑,而胎儿是无辜的,所以,我国的刑法不对怀孕期的妇女使用死刑是很人道的。说“死刑不能适用于70岁以上老年人”符合“我国历来有尊老爱幼的习俗”更是驴唇不对马嘴,如果此说法成立,那么,我们也可以说“死刑不能适用于女人”符合“我国历来有爱护妇女的习俗”;我们也可以说“死刑不能适用于老师”符合“我国历来有尊师重教的习俗”。一个高级法院的院长竟用习俗来修改刑法,让人不得不觉得可笑,这不是业务能力低下又是什么呢?

 

“废除贪污、受贿罪的死刑”代表了一些人的思潮。近年来,不断有些所谓的专家、学者跳出来提出这样的论调,他们根本不从我国的国情和人民的感情出发,因为他们接触的都是上层人士,当然要充当维护他们利益的吹鼓手。试想,这些“贪利型犯罪”老百姓能犯么?老百姓失业了,没饭吃,只能去拦路抢劫、去抢银行,他们不会犯贪污受贿罪,有机会犯贪污受贿罪的只有官员。所以,“废除贪污、受贿罪的死刑”公然站在了腐败官员的立场上,与共和国作对,与人民作对。全国人民对此不同意,小平对此也早就说不!

 

邓小平同志对惩治经济犯罪曾明确提出:“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刑事罪犯,总要依法杀一些。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 他还引述陈云的话说:“杀一儆百。杀一些可以挽救一大批干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3页)

 

小平同志对“现在只是杀那些犯杀人罪的人”(《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3页)表现出极大的不满:“其他的严重犯罪活动呢?经济犯罪特别严重的,使国家损失几百万、上千万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不可以按刑法规定判处死刑?一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的作用了,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3页)

 

邓小平同志对刑罚适用问题也明确指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原因在哪里?重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刘复之:《忆邓小平同志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次重大实践》,《民主与法制》1997年第6期) 他一再警告公、检、法机关“对违法犯罪分子手软只能危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危害现代化建设的大局。”(《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3页)他对一些人表现出的对罪犯的“仁慈”极大不满,“对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搞得不痛不痒,不得人心。”(《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页)小平同志还反驳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的人权指责,纠正一些干部的错误人权观:“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 (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页)

 

小平同志在指示杀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不手软的同时,也一再提醒我们:“杀人要慎重,但总得要一些,涉及政治领域、思想领域的问题,只要不触犯刑律,就不受刑事惩处,不涉及死刑问题。”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3页)

 

有人提出“邓小平理论过时论”,其目的就是充当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为腐败分子逃避法律的惩处或严厉制裁大开绿灯。他们把西方的一些不适合中国的人权观拿来说教,在学术界制造一股反人民的“学术争鸣”,提出“废除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有利益打击腐败犯罪。”说什么“因为中国对贪污受贿分子判死刑,所以贪官都跑到国外去了。”照他们的逻辑推论,对腐败分子不判刑,那他们就不会腐败了。他们之所以腐败,要跑到国外,是因为中国有死刑,是因为我们对他们的制裁太严厉。试问,美国多数州、日本也有死刑,他们那里的贪官怎么没有外逃?废除了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无异于给腐败分子发了一道 “免死牌”,他们腐败起来会更加变本加厉、肆无忌惮,死都在所不辞,有期徒刑算什么,只要有钱,就可以买几个大学法律教授到中南海联名写个意见书,为自己的罪行开脱,就可以保外就医、假释、监外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现在还没有从法律上废除贪污受贿罪的死刑,但从最近对几起大贪官的判决看,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废除贪污受贿罪的死刑了。过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贪污受贿3900万元被判死刑、前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贪污受贿1500万元被判死刑、前江西省副省长胡长青贪污受贿545万元被判死刑。相比之下,近期,前中银(香港)总裁刘金宝贪污受贿和拥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共2300万元被判死缓、黑龙江绥化原市委书记马德受贿600多万元被判死缓、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受贿702万元被判死缓。前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受贿400万元,现在还没宣判,但可以预测,也是死缓。就是那些被判处死刑的高官也“死得潇洒”,一般罪犯的死刑用枪决,而他们用“安乐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得很清楚,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进行的。现在,一些法院的高级官员、一些所谓的法律专家公然违背邓小平理论,提出了废除贪污受贿罪死刑的议案,这不得不让人们对他们的政治素养提出质疑。

 

作者博客:艾菲尔 http://www.aifei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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