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五)

陈嘉珉 原创 | 2006-03-13 08:30 | 收藏 | 投票

五、行“仁政”

 

在国家管理活动中施行“仁政”也是儒家的传统思想,孟子曾说:“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孟子·离娄上》)董仲舒认为,只是做到以义正我、以仁安人、劝人为善、遵守等级秩序还不行,还必须把德治、仁政落实到国家的政策行为中,使德治对于老百姓来说是具体可感的、实惠的,这样一个具有良好风气的和谐安定社会才能最终形成。在董仲舒的著述中,从当时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发,他所主张的“仁政”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消除苛政、暴政

 

    董仲舒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认为:“圣人者贵除天下之患”,“天下者无患,然后性可善;性可善,然后清廉之化流;清廉之化流,然后王道举,礼乐兴。”(《盟会要》)“患”是什么呢?从东周封建生产方式的产生直到西汉中期趋于巩固的整个历史阶段,老百姓最大的“患”就是苛政与暴政。他认为苛政、暴政的祸患无穷,就是老百姓的作恶犯法行为,也多半是被苛政、暴政之患逼迫出来的,因此必须消除苛政、暴政。如果苛政、暴政盛行,那么不管怎样施教化也是起不了作用的。

 

什么是苛政和暴政呢?苛政是指国家繁重的赋税徭役(在下文“不与民争利”中论述)。

 

在董仲舒的论述中,暴政有两种。不施教化,而用过重的刑罚,这是暴政之一。他认为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设赏以劝之”、“设法以畏之”(《保位权》)都是必要的,但必须“赏不空施,罚不虚出”(《保位权》),必须要有可赏可罚的事实根据,劝、畏都要有具体的表示,而且必须有确定的标准。针对罚,他说:“以畏罚而不可过也。”(《保位权》)这里的关键是“不可过”,过了就是暴政了。

 

暴政之二是战伐。“春秋爱人而战者杀人”(《竹林》),因此争战是违背德治、仁政的。他认为,过重的赋税徭役等苛政“苦民尚恶之,况伤民乎;伤民尚痛之,况杀民乎!”他痛斥道:“害民之小者恶之小也,害民之大者恶之大也;今战伐之于民,其为害几何!”他认为《春秋》最痛恨的,就是不倡扬德治,而以武力征服人,“春秋之所恶者,不任德而任力”,“春秋爱人而战者杀人”(《竹林》)。他主张对那些不归顺者应“仁义以服之”,“此春秋之所善也”;如果“德不足以亲近,而文不足以来远,而断断以战伐为之,此固春秋之所疾已,皆非义也。”(《竹林》)但董仲舒也不是简单地一概反对战伐,因为在他看来,战伐里边也还有义和非义、道与非道之分。例如“夏无道而殷伐之,殷无道而周伐之,周无道而秦伐之,秦无道而汉伐之”,这些都是“有道伐无道,此夫理也”(《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

 

(二)“不与民争利”

 

“不与民争利”是董仲舒仁政思想的主要内容。西汉中期的汉武帝时代,随着封建国家中央集权专制政权的巩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以及国家轻重政策的实施,封建国家与社会各方面在经济领域中“与民争利”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国家、食禄者和地主与民争利,受害者自然是“民”。有权、有势、有钱者凭借其权力地位和资财,“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老百姓没有力量与他们竞争,而争利者们又“务此而亡已”,其结果必然是“民日削月朘,寖以大穷”(《董仲舒传》)。思想敏锐的董仲舒细致地观察和分析了“与民争利”这个十分突出和严重的社会问题,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以下四点“不与民争利”的思想和政策主张。

 

1、“盐铁皆归于民”。这个思想和政策主张是针对国家与民争利的情况而提出的。国家与民争利,首先是指封建国家直接从事工商业活动与民争利。这里的“民”主要是指工商业者。董仲舒提出国家必须脱离直接经营的工商业活动,不应“颛(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汉书·食货志上》)。他认为国家直接从事这样一些最易赢利的工商业活动,既违背了“义”、“礼”,又侵害了人民的谋生之路,因此必须“盐铁皆归于民”(《汉书·食货志上》),让民间工商业者来从事这些经营活动。

 

2、“薄赋敛,省徭役”。国家与民争利的另一个表现,是封建国家财政上的榨取太重,即他所说的“赋敛无度以夺民财”(《五形相胜》),“田赋、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再一个表现是徭役过度,“多发徭役以夺民时,作事无极以夺民力”(《五形相胜》),徭役之征更胜于租税,是“三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董仲舒认为,封建国家繁重的赋税徭役负担使人民无法忍受,这是违背以“义”化民的伦理主张的,并且还会逼使老百姓做出背义、犯礼的行为。他称赞“古者税民不过十一,其求易供;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他批评秦汉时期的苛政“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董仲舒传》)。他阐发《春秋》大义说:“春秋之法,凶年不修旧,意在无苦民尔”(《竹林》)。从维护伦理规范、减轻人民负担和发展生产的角度出发,他明确提出了自己的仁政主张:“劝农事,无夺民时,使民岁不过三日,行十一之税”(《五行顺逆》),“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汉书·食货志上》)。

 

3、“受禄之家”应该“食禄而已”。这个政策主张针对的是封建官吏和诸侯王等“食禄者”经营工商业和兼并土地与民(小农)争利的情况。董仲舒明确指出当时那些依靠国家俸禄过活的人,“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还要“乘富贵之资力”,来“多其牛羊,广其田宅”(《董仲舒传》)。这些人利用政治特权和手中的经济实力,渗入工商业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买卖侵占土地,这在董仲舒看来是最不得人心的。封建国家从事这些经济活动,多少还是为了国家的公利,国家公利也是儒家“义”的一部分,只不过儒家伦理是反对从“与民争利”这种不义之途去获取国家利益罢了。因此国家的与民争利对义的损害还不是那样严重。而封建官僚和诸侯王等则不然,这些人完全是从私欲出发而追求私利,他们的行为不仅赤裸裸地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而且彻头彻尾地破坏了仁义礼的规范。但这些人是一股强大的“与民争利”势力,他们不但下侵民利,而且对上怀着觊觎之心。董仲舒深知这股势力的厉害性,任何制裁他们的国家政策都很难凑效。因此他只能用道德主义的说教,奉劝那些“受禄之家”,既已通过国家财政的渠道取利于民,从而享受国家的俸禄,就不要再“与民争利”,应该谨守等级,“食禄而已”(《董仲舒传》)。

 

4、“限民名(占)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土地兼并一直是整个封建社会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在西汉中期已经很突出,兼并的势力主要是封建官吏、豪强地主和商人等。在董仲舒的时代,地主土地私有制已经确立。董仲舒说:秦“用商秧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上》),可见土地买卖是土地兼并的重要手段。董仲舒尖锐地指出土地兼并的结果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上》),“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极愁苦,穷极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此民所以嚣嚣苦不足也”(《董仲舒传》)。董仲舒描写当时脚下无寸土、无以聊生的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书食货志上》),可见土地兼并这一“与民争利”给老百姓所带来的贫困惨状。董仲舒对井田制怀着无限惋惜之情,但其实现已经根本不可能。因此尽管面对“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严重土地兼并局面,他也没像孟轲那样直接提出制井田的主张。他说,“古井田法虽难卒行”,但“宜少近古,限民名(占)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汉书·食货志上》)。他只是提出限田的主张,并不寄希望于“难卒行”的井田制,可见还是想立足实际,可行地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

 

董仲舒的“限田”思想和政策主张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著名中国经济思想史学家赵靖教授认为“董仲舒经济思想中最有价值的部分是他对土地兼并的揭露和批判。他是中国经济思想史上最先论述了土地兼并问题的根源及其危害,并且为限制土地兼并而提出了限田主张的思想家。”6

 

(三)“与民争利”的道德危害性

 

董仲舒把“不与民争利”看作是一种仁政、德治,是因为他不只是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而是着重从道德上来看待这个问题。他从道德的角度,比较深入地论述了“与民争利”对封建(儒家)伦理规范的巨大危害性。

 

1、“与民争利”损害了“义”。董仲舒在义利关系问题上总的倾向是重义轻利的,而且“义”首先是对人君和统治集团人们的要求,“皇皇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董仲舒传》)。而现在国家和食禄之君子们赤裸裸地与民争利,不就明目张胆地损害了“义”吗?在董仲舒去世后二十余年举行的盐铁会议上,文学贤良等儒生们继承他的观点也说:“食禄之君违于义而竞于利。”(《盐铁论·错币》)把二者对举,可见“竞于利”就必然“违于义”。

 

反对食禄之君背义争利本是儒家的传统思想,不过在先秦时期,“与民争利”问题还没有像西汉中期那样遍布于各个经济领域。孔子曾经听说臧文仲之妾织蒲,就指责这是一种不“仁”的行为,之所以不“仁”,就是因为其夺民之业、与民争利。而董仲舒也举了一个与这故事完全表达同一思想的例子:鲁国宰相公仪休回到家里看见妻子织帛,就气愤地把妻子赶出家门;吃饭时有葵菜,又气愤地把家里种的葵菜全拔掉了。公仪休认为自己已经吃了国家的俸禄,还同织女、菜农争利能行吗?董仲舒高度赞扬公仪休的行为合乎“义”,认为君子行仁讲义之大事,“则舍公仪休之相鲁,亡可为者矣”(《董仲舒传》)。

 

董仲舒还进一步指出,统治阶层的人们求财利、与民争利,不仅直接践踏和损害了“义”,而且还是老百姓犯法作乱,也跟着争利害“义”的原因。他说,由于“大人病不足于上,而小民羸瘠于下”,于是“富者愈贪利而不肯为义,贫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度制》)。这是因为,一方面与民争利妨害了人民的谋生之路,使其生活无着,就会偷盗无所不为。另一方面,食禄之君“忘义而殉利”破坏了“化民”的大事,“夫处位动风化者,徒言利之名尔,犹恶之,况求利乎”(《玉英》)。因此“与民争利”本身就带了违背仁义的坏头,从而使老百姓思想上受到坏影响,加之经济上断绝生路,就必然要“去理而走邪”了。

 

2、“与民争利”破坏了等级伦理规范。按照董仲舒的等级制经济伦理,每类人以至每个人的立足点都是被等级之网固定着的,人们只能在自己所应有的、所立足的位置上去付出和获取。下不能超越等级侵占上的利益,这是毫无疑义的;而董仲舒尤其强调的是,上也不能侵占下的利益。在董仲舒看来,食禄者与民争利,这是上级争夺下级的利益,因此破坏了等级名分。他认为,和谐等级制的主要危险来自上层等级。这些富贵之人有政治特权和经济力量兼并贫弱者,他们的“下侵”行为不仅本身直接破坏了等级秩序,而且百姓的违礼犯法行为也是受他们“下侵”行为的影响和逼迫出来的。可见在上者与民争利的“下侵”行为和害“义”行为一样,在伦理上犯了双重的错误。

 

董仲舒说:“乘车者君子之位也,负担者小人之事也”,居“君子之位”则当为“君子之行”即“义”;若“君子之位而为庶人之行”即求利,“其祸患必至也”(《董仲舒传》)。他讲的“祸患”,一方面是指由于“与民争利”行为对等级秩序的破环,必然也将会破坏理想的和谐有序社会。另一方面是指由于对等级制度的破坏,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导致社会动乱,最终也必然危及统治阶级的政权地位。因此董仲舒极力劝解各种食禄者包括帝王人君,必须安守其位,重义轻财,不能只为了眼前利益而破坏等级秩序而与民争利,从而牺牲国家的长远利益。

 

1998-2002年初稿于兴义天力电脑公司

200411月修改于兴义黔西南行政学院

 

[注释]

 

   [1赵靖主编、石世奇副主编:《中国经济思想通史》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5月第1版,第510页。

2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月第1版,第53页。

3]张岱年:《中国古典哲学概念范畴要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12月第1版,第164页。

4]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月第1版,第54页。

5]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4年,下册,第25页。

6赵靖主编、石世奇副主编:《中国经济思想通史》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5月第一版,第5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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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周易管理哲学家,传统文化学者,武林诗人,价值中国最具影响力百强专家,国家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成拳第三代传承人。著述经济、哲学、历史、命理、堪舆、玄学、武道诗文一百二十余部(含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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