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夷所思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3条

何党生 原创 | 2006-03-29 07:17 | 收藏 | 投票
我从《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3条规定中看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协商一致”。 这一条规定真是匪人所思!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相关资料,截至2005年底,中国中小型企业的总数为1600多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6%,而在这其中,雇员在100人以下的小企业又占了绝大多数。在这中小企业里,裁员50人就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了。 但《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3条的规定,一方表面上 承认了工会在企业解雇员工问题上的否决权(即“与工会协商一致”),另一方面,又做了“50人以上”的限制性规定,将工会的这一主要权力消解于无形,叫人匪夷所思!也为老板钻法律的空子提供方便之门,如他打算解雇98人,按照这一条他应该和工会协商,但他可以分两次各解雇49人,就可以使工会无法置喙,束手无策, 其漏洞之大,可见一斑 。因此,《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修改时,一定要认真考虑劳动者的意见,真正地把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放在第一位。对这一条必须做关键性的修改,即企业哪怕是只裁减一个人,都必须“与工会协商一致”,否则工会的主要权力也将被架空,整部《劳动合同法》也将因此黯然失色,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其维护弱者权益的基本功能。 同时,我们的工会,也要建设成都一个有意愿、有能力维护员工权益的“员工自己的”机构,如果工会本身就是一个完全被老板所操纵的“老板工会”或者“花瓶工会”,则协商不协商,其实也没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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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大地,西高东低,大河东流,趋势也!何老师着, 日食无米之炊(读书),夜读无字之书(思想)也!思接千载,视通万里,头脑里奔跑思想千军万马,述而不作,劳心活到20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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