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信社移交省级政府管理后监管履职的思考

蓝春锋 原创 | 2006-07-24 21:43 | 收藏 | 投票
  根据国发[2003]15号文件精神,省农信联社和各市(地)办事处相继成立运行,表明试点省(市)农信社的行业管理职责已经移交省级政府,结束了自1996年行社脱钩以来监管、行业管理“一肩挑”的状况。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就改革试点省(市)农信社监管和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工进行明确。在此背景下,作为基层银监机构,如何准确定位,落实监管责任,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一、准确定位,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在监管、行业管理职能“一肩挑”的背景下,监管与行业管理职责不清,存在职能交叉现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监管、行业管理和农信社经营管理三方形成了合力,呈现出“业务快速发展,风险逐步降低,效益稳步提升”良好态势,取得的成效也是积极、明显的。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监管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在监管工作的方式方法上,离银监会提出的专业化监管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有的工作浮在面上,没有深入下去,也就是通常说的“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有的生搬硬套,没有结合当地实际,其结果也就不尽理想;有的只知行使权利,不知承担责任,满足于一般性的操作管理,对于难度更大,内容更复杂,情况更多变的风险性监管还很不熟悉,缺乏开拓创新意识。如此等等,有待得到进一步的改进和提高。
  对于基层银监机构来讲,一方面,要深刻领会银监会“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内涵,从思想上解决“监管什么”与“如何监管”的根本问题,按照国办发(2004)48号文件精神定好位,将工作重心由移交前的主抓业务发展转到主抓风险监管上来,切实转变与法律法规要求不一致的陈旧观念和习惯作法。在抓降、化险、内部控制、审慎经营等监管的各个领域,要主动引入比较成熟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理念,致力于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提升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促进辖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另一方面,要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抓紧对现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规则进行清理、修订和整合,制定必要的配套规则,完善内部工作程序,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管工作,自觉将法律法规作为指导和评判各项工作的标准,忠实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二、以人为本,强化高管人员行为监管
  人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活跃、最根本的因素。高管人员更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的主体、核心,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及风险控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基层银监机构“管法人”的重点,在于加强对县级农信联社(农村合作银行)高管人员经营管理行为的持续、动态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不断学习提高、转变思想观念、更新经营理念,依法依规经营、发展壮大业务、提高经营效益、防范化解风险。
  对于基层银监机构来讲,严格准入是前提。高管人员任职准入中,要严格把关,不仅要审查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更要注重审查思想品德、经营行为、工作业绩的考核。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能使用,符合基本条件但道德品质不好、经营行为不规范、经营业绩平平的更不能使用。要进一步规范任职资格监管,实行任前考试测评、任中动态考核、离任稽核报告制度,对于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重大资金损失、违规债券投资和违规拆借、违规经营有个人行为和以权“寻租”行为的,要取消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监督、强化约束,从制度上解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代表权利过大、制约机制弱化的问题,通过制度安排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理人遵守行为规则,执行共同的行为规范。
  三、严格执法,坚决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伴随着农信社业务的快速发展和改革试点工作的逐步推进,特别是这一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到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也开始逐步显现出来: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普遍;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违法、违规行为还时有发生,债券投资、保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个人贷款等领域演变为新的风险源;贷后管理滞后,信贷风险控制能力不强,新增贷款风险难以把握,不良贷款不降反升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严重制约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健康、持续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基层银监机构在积极配合地方各级政府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要通过调查、检查等方式,再次排摸风险隐患,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同时,按照银监会提出的序时性监管的要求,严格依法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在三年内完成对辖区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检查。这种检查应该有别于以往“质量服从于时间”的检查,而是按照“时间服从于质量”要求,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进行操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从事不审慎、不安全、不稳健的经营活动,侵害了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予以查处,以此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意识,树立风险管理的理念。
  四、力促双降,全面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信贷风险属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营业务风险,是风险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信贷投放的加快、呆帐核销能力的增强,以及不良清收力度的加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绝对额和占比实现大幅“双降”。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目前不良贷款的下降主要是依靠呆帐核销、央行票据置换等政策性因素,而新发生的不良贷款中,既有宏观调控政策因素,更多的则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的原因,如“三查”制度不落实、违规贷款、违规担保、贷款质量形态反映不实等等。因此,如何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水平,实现不良贷款“双降”就成为基层银监机构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目前最为难啃的一块“硬骨头”。
  对于基层银监机构来讲,一要加强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面、准确、积极地理解和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督促其在严格控制贷款风险的同时,积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并根据客户在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后的经营状况、风险、资金状况和现金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信贷投向,降低风险。二要抓住“银监会要求全国农村信用社从2006年起全面实施贷款五级分类方法”这一契机,逐步推行贷款五级分类试点,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三要切实加强对关联企业和个人贷款风险的评估和监测,加强对2001年以来新增贷款风险的监控,加强对信贷集中风险的监测,严格超比例单户大额贷款的监管,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强化信贷管理,对新增不良贷款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
  五、强化内控,努力防范各类经营风险
  内部控制是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近年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内控建设特别是建章立制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建立健全了内部规章制度。但从检查情况看,由于一些机构重经营轻管理,片面强调业务拓展,对内控抓得不严,加之具体操作中职责不明,责任不清,决策和业务操作缺乏有效的制约、监控,使得逆程序操作或违规操作屡禁不止,有的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同一种问题,这就说明其在内控建设上还存在明显的缺陷,需要引起基层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
  对于基层银监机构来讲,一要建立和完善县级农信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和各业务重要部门的独立运作,当前要重点解决县级农信联社法人代表责、权、利制约失衡和内控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二是强化风险评价,重点加强对县级农信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的风险监测和预警,对其风险指标和内控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差别监管和分类指导意见,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断改善经营状况,逐步化解金融风险。三是探索激励相容监管,充分发挥县级农信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内稽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作用,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断充实稽核人员,努力提高稽核人员素质,提高稽核覆盖面和稽核频率,防患于未然。四是指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大对员工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督促其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
  六、协调配合,实现经济金融持续发展
  农信社管理权移交省级政府,省级政府负有重要责任,从长远看必将增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源动力。但就目前来看,由于代表省级政府行使管理职权的省级联社刚刚成立,在“干什么”、“怎么干”、“不干什么”等自身定位问题上模糊不清,需要经历一段较长时间的磨合。对于省级联社及其办事处而言,在“干什么、怎么干”问题上,必须始终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管住经营方向;坚持以人为本,管住县级农信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班子;坚持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管好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不干什么”就是指只要是县级农信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身能够干好的事,就应还政于基层,放权于基层。
  对于基层银监机构来讲,一是按照国办发[2004]48号文件精神,协调地方政府、省级联社(主要是办事处)、人民银行等各方面的关系,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配合地方各级政府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特别是在地方配套扶持政策的落实、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法人治理框架的构建上发挥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三是正确处理好业务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理念、经营方式、抓降手段、盈利模式、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创新的支持力度,做到既严格监管,又改进服务,支持创新,促进发展。四是当好政府参谋,深化“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优化社会信用环境重塑良好信用环境,进而实现农村经济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一篇旧作,写于200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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