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金融法制建设 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蓝春锋 原创 | 2006-07-30 14:56 | 收藏 | 投票
       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刘张君2月23日说,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另外,关联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为债务人向银行提供担保,但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担保义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关联债务人通过债务人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或其担保;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地位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加重公司债务;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据悉,中国银行业协会从维护银行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将经过严格程序向会员银行征集"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对外公布。  作为一个行业自律组织,其能做的恐怕也只能这样了。

      但是,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确保金融安全角度,笔者以为,仅靠行业自律组织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公安、法院、工商等的联手行动。特别是要加快金融法制建设,严厉打击各种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通过创建信用工程,在全社会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

   从这一角度来讲,打击逃废债,制度建设是一个方面,全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也同样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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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于赣南,求学于京西,就业于浙北,金融从业20多年,持续关注金融对经济\经济对金融的影响。本站为本人学习及原创作品刊发网站,转载文章仅供本人学习之用途,版权归原作者,原创作品若转发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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