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加大对“失地农民”创业的政策扶持

蓝春锋 原创 | 2006-08-14 20:34 | 收藏 | 投票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加。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群体,解决“失地农民”的创业问题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可以激发部分“失地农民”的潜在创业需求。总体上看,东部地区经济相对活跃,创业机会较多。尤其是“失地农民”所处的区域一般毗邻城市和集镇,工商业和交通均相对发达,城市辐射效应明显,创业获得成功的可能性更大。如果商业银行能够加大创业贷款的投放力度,创新信贷产品设计,灵活确定利率,可以有效缓解“失地农民”的创业贷款供需矛盾,促使部分因资金问题而放弃创业计划或缩减创业规模“失地农民”增强独立创业信心,积极探索创业致富的途径。

其次,有利于多途径化解征地带来的社会矛盾。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难度明显加大。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征地而带来的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商业银行如果能够积极承担起其应有的社会责任,通过信贷手段支持“失嘏┟?#8221;重新就业、切实改善生活,共同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可以有效帮助化解因征地带来的社会矛盾,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再次,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制约问题的解决。资金投入不足是当前制约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银行信贷和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近年来“失地农民”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现代农业一起逐渐取代原有意义上的“三农”,成为农户贷款需求的主体。因此信贷支持“失地农民”创业也就成为了当前商业银行信贷支农的新平台和切入点。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创业贷款需求,可以有效缓解本地区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制约矛盾。

基于以上认识,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为“失地农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创业环境。

一是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扶持,积极鼓励其自主创业。地方政府要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对自主创业人员在资金、税收、场地、收费等方面予以扶持,以减少他们的创业成本,同时逐步完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生活补助制度,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其自主创业的信心。同时,建立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二是设立专项担保基金,解决“失地农民”贷款担保问题。建议由市、县两级政府设立“失地农民”创业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在涉农预算中统筹安排,并成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创业担保机构,由其负责运作,担保机构可挂靠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向有具体创业项目及切实可行方案的“失地农民”提供贷款担保。若“失地农民”获得担保机构的保证,银行发放贷款时应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三是逐步完善配套机制,增强银行机构放贷信心。首先,地方政府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失地农民”相关信息的调查、收集和管理,并由其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全面动态的信息。其次,地方政府设立专项风险补偿基金,根据商业银行对“失地农民”的信贷支持、风险损失等情况,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偿。再次,建立“失地农民”创业贷款贴息制度,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贷款贴息,以平衡商业银行与“失地农民”的利益关系。

四是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对“失地农民”的金融服务。首先,银行机构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积极扩大“三农”内涵,将“失地农民”纳入信贷支持的重要对象,不断开发适合“失地农民”创业、生活所需的金融产品,满足“失地农民”的金融需求。其次,根据“失地农民”的家庭情况和贷款用途,实行不同的利率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减轻“失地农民”创业的成本。最后,按照“失地农民”创业的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金额,解决信贷供求矛盾,更好地服务和促进“失地农民”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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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于赣南,求学于京西,就业于浙北,金融从业20多年,持续关注金融对经济\经济对金融的影响。本站为本人学习及原创作品刊发网站,转载文章仅供本人学习之用途,版权归原作者,原创作品若转发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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