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创建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权力结构

霍宪森 原创 | 2006-08-22 17:27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公共权力结构形式,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各个层级国家政权组织和社会管理组织中的政治领导主体和公共权力主体的结构方式及组织形式。它是对各个层级国家政权组织和社会管理组织中几个不同政治领导主体和公共权力主体各自在该层级国家政权机构系统和社会管理机构系统中所应具有的地位、职能作用,以及对它们相互之间关系的具体定性和定位,同时也是不同社会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在各个不同层级内部的具体表现形式。所以,认真研究探讨如何在当代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管理系统中的各个层级内部,尽快创造建立起一种既能充分借鉴吸收资本主义创造的属于人类社会共有的政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同时又能真正符合中国国情和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对于我们在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内部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的民主宪政体制,对于尽快转变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建设完善的法治社会,对于确保顺利实现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什么是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

这里所说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是指除港、澳、台等几个现阶段仍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特殊地区之外的,我国各级共产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组织,以及所有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行政村一级基层单位内部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和常设权力配置方式。同时,这里所说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是相对于议行合一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而言。纵观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和古今中外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历史经验,可以看出,根据执政者在执政过程中所由其掌握公共权力的实际权限大小及其具体执政方式的不同,人类历史上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和常设权力配置方式,大体可以划分为两种不同的基本类型。一种是议行合一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一种是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

所谓议行合一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是指由于执政者在执政过程中所采取了那样一种由其对同级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权这两种具有不同职能的常设最高国家公共权力,或由其对同级公共决策权和公共监督权这两种具有不同职能的常设最高社会公共权力,实行集于一身抓全权的全面执政、人治执政和集权执政的执政方式,从而导致使该层级内部的某一个特定常设权力组织独自掌握和行使该层级内部的全部常设最高公共权力,因而形成的使该层级内部常设最高行政(决策)权和常设最高立法(监督)权两权合一、二者融为一体的那样一种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和常设权力配置方式。

所谓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是指由于执政者在执政过程中所采取了那样一种由其对同级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权这两种具有不同职能的常设最高国家公共权力,或由其对同级公共决策权和公共监督权这两种具有不同职能的常设最高社会公共权力,实行不抓全面只抓重点,即执政者只是重点直接掌握和控制其中的某一部分权力,特别是其中那一部分最高国家行政权力或最高公共决策权力的有限执政、法治执政和分权执政的执政方式,从而导致使该层级内部的某两个或几个特定常设权力组织能够同时分别掌握和行使该层级内部某一部分常设最高公共权力,因而形成的使该层级内部常设最高行政(决策)权和常设最高立法(监督)权两权分立、相互监督制约的那样一种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和常设权力配置方式。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世界上任何一个实行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和实行资产阶级法西斯专政的国家都是实际采取了上述前面那样一种以某一层级上的常设最高行政(决策)权和常设最高立法(监督)权两权合一、二者融为一体为其本质特征的的那样一种议行合一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和常设权力配置方式。另外,原苏联、东欧等几个在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实行高度集权统治的社会主义国家,也都是实际采取了前面那样一种议行合一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和常设权力配置方式。同时,世界上任何一个在政治体制上实行所谓“三权分立”和“分权制衡”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任何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体制及民主宪政体制国家在其国家政权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的权力结构形式上,都是实际采取了上述后面那样一种以某一层级上的常设最高行政(决策)权和常设最高立法(监督)权两权分立、相互监督制约为其本质特征的那样一种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和常设权力配置方式。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所谓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就是既能充分体现出以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各个不同层级上的常设最高行政(决策)权和常设最高立法(监督)权两权分立、相互监督制约为其本质要求,因而确保能够充分借鉴吸收资本主义创造的属于人类社会共有的政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同时又能充分体现出中国国情和使其真正具有中国特色,因而确保能够与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宪政政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相适应的,那样一种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能够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当代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和常设权力配置方式。

二、为什么要创建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

创建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这是当代中国学习借鉴西方国家民主宪政政治建设经验和国际惯例的一个现实要求.   

如果有人细心考察西方各国发展资本主义民主和宪政建设的整个历史过程,可以从中得出这样一个基本历史事实和科学认识。这就是,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民主宪政建设,是从英国最早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开始逐步发展起来的。同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政体又是在首先作为君主的民主咨询机构,而后随着民主权力的不断扩大,逐步发展到正式分离出一部分相对独立的王权,并通过国家立法将其正式确立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和对国王实行民主监督和制约的常设最高民主监督机构的议会机构的产生基础上,形成由国王和议会两驾马车议行分立的新型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公共权力结构形式而开始正式起步的。例如:按照国王必须服从法律的思想,英国早在1215年就由贵族、骑士和市民等几个不同社会阶层联合起来,以武力相威胁,强迫国王签署了《大宪章》(又称英格兰人民自由与权利大宪章)。大宪章重点强调要限制国王滥用权力,规定了国王非经议会批准不能开征新税的原则。这就意味着英国已经开始通过立法的形式,将议会的立法权力和民主监督权力从国王的行政权力中正式分离出来了,同时将议会的立法地位和民主监督地位逐步平行和独立于了国王的行政地位。接着1258年英国贵族又向国王提交出了得到国王承认的请愿书,并将该书以《牛津条例》的形式颁布。该条例把议会正式确定为了对国王实行民主监督的机构,同时将议会正式宣布为全国最高立法机构。这些都为以后英国封建专制制度的逐步瓦解和资本主义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形成和发展奠定和提供出了一个坚实的基础。现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关于资本主义民主宪政政治建设的民主宪政理论和民主宪政制度,如洛克关于主张由立法和行政两权分立的理论;孟得斯鸠关于主张由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理论;以及根据这些民主理论和分权制衡理论建立起来的包括日本国的君主立宪制、英国的议会制、美国的总统制等在内的一些现代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民主宪政制度,都是发源于英国上述那些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历史经验和原理之上的,都是英国上述那些民主政治建设基本历史经验和原理的具体体现和拓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西方国家的民主宪政建设,首先是从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和常设最高民主监督机构的议会机构实行独立化和民主化改革,从而建立起由国王和议会两驾马车议行分立的新型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公共权力结构形式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的。我们要学习借鉴西方国家民主宪政建设的历史经验,首先就要学习借鉴他们关于如何在原有那种所谓议行合一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及常设权力配置方式的基础上,通过实行国家立法(监督)机构的独立化和民主化改革,从而创建那样一种所谓议行分立的新型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及常设权力配置方式的经验。只有首先在这个方面的学习上能够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才能确保使我们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能够尽快找到推进当代中国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实现实质性进展的切入点,才能确保使当代中国民主宪政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稳妥而顺利的向前不断推进和发展。

2、这是当代中国为实现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毛泽东同志的宿愿而作出的一个必然选择

毛泽东同志半个世纪以前,在回答爱国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的尖锐问题时,针对中国历史上历代统治者均无法逃脱“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曾经胸有成竹的说过,我们中国共产党人能够跳出这个周期率,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已经找到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就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让政府不敢松懈和腐败。为实现这个目标,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同志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在努力寻找如何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让政府不敢松懈和腐败的具体实现形式和有效途径上,作出了多种试验和探索。虽然这些试验形式和探索措施,都因缺乏民主体制和民主程序的保证,终归未能摆脱出人治民主的局限而使其归于失败。但毛泽东同志的这个美好宿愿,却是充分代表和反映出了我们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共同心声,充分体现出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一种共同追求。所以,在认真回顾总结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历史经验教训,并同时适当学习借鉴西方国家如何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让政府不敢松懈和腐败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我们逐渐清晰认识到了只有注重从创建那样一种所谓议行分立的新型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及常设权力配置方式上入手,才有可能确保使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真正找到能够逃脱“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路,才能确保从国家政治体制和组织制度上真正让人民来有效监督政府,让政府真正不敢松懈和腐败。只有这样,也才能确保使毛泽东同志的良好宿愿真正成为一种现实.                       

3、这是当代中国转变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实行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前提

党的十五大明确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作为转变、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一个主要目标和重要途径。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必须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绝不允许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各级党政机关的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与实行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是密切相联,相辅相成的。所以,转变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使各级党委及其党员领导干部严格依法执政、依法决策,对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正因如此,学术界许多学者都一致认为,能否顺利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党,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法治党或依法监党。依法治党和依法监党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和前提。要实行依法治党或依法监党,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从主观上说,党组织自身必须要有高度的觉悟,因而确保能够使各级党委自觉地主动转变其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实行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和管理。二是从客观上说,国家自身也必须要有一种良好的体制和制度,因而确保能够以足够的外部力量督促各级党委切实转变其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坚持实行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使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和管理权力。在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中,前者具有必要性,后者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可靠性和实效性。创建以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各个不同层级上的常设最高行政(决策)权和常设最高立法(监督)权两权分立、相互监督制约为其本质要求的那样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和常设权力配置方式,就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国家自身所应具有的良好的制度和体制。因而只有真正建立起这样一种制度和体制,才能够确保使党和人民以足够的力量,督促各级党委切实转变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使其自觉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依法决策,依法正确行使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和管理权力。因此,创建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不仅对当代中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是当代中国转变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宪政国家的一个必要的体制基础和基本前提条件。

4、这是当代中国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加强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并确保从体制上防范控制权力腐败的一个根本措施

党的十六报告中指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既是对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提出的要求,也是我们反对腐败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确保使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和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对腐败所面临的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对各级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我认为,就我国当前来看,最根本和最关键的问题是必须创造建立起一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对各级公共权力特别是最高公共决策领导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和权力配置方式。那么,在实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体制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条件下,什么样的权力结构形式才是真正适合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比较有效和十分管用的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的一种科学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呢?一般来说,许多人都倾向于认为,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所主张的,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奉行的那种所谓“三权分立”和“分权制衡”的权力结构形式,就是一种能够对公共权力特别是对最高公共决策领导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十分有效和非常管用的现代社会科学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和权力配置方式。他们称赞那种权力结构形式是民主和宪政的基础与保证。应该说,“三权分立”和“分权制衡”的权力结构形式,长期以来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发展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这一点就是在今天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应该肯定的。但“三权分立”和“分权制衡”这种权力结构形式的本质要求是什么呢?它的核心和精髓是什么呢?我们在现有的国情和现行政治体制条件下,应该从“三权分立”和“分权制衡”结构形式这种资本主义创造的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中,怎样深刻认识和科学把握其核心和精髓并从中得到一种具有一般规律性的属于人类共有的认识和有益启示呢?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深入思考的一个重大现实政治问题。我认为,当代西方国家内部普遍采用的那种所谓“三权分立”和“分权制衡”的权力结构形式,实质上是以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各个不同层级上的常设最高行政(决策)权和常设最高立法(监督)权两权分立、相互监督制约为其本质要求的能够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以及资本主义的法治社会相适应的,对监督和制约同级常设最高公共权力特别是常设最高公共决策领导权力比较有效的那样一种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和常设权力配置方式。因此,它的一些具体实现形式,如总统制、议会制或内阁制、两党制或多党制和两院制等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系统“三权分立”和“分权制衡”的那些具体实现形式,都是实际体现出了其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的资本主义的性质,都是具有资本主义社会特殊规律性的东西,因而对这些形式上的东西,只能是使其作为资本主义的专利,对这种专利资本主义国家可以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是绝对不能用的,是绝对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那些具体模式的。但是,它从其内涵上所体现出的核心和精髓,所体现出的以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各个不同层级上的常设最高行政(决策)权和常设最高立法(监督)权两权分立、相互监督制约为其本质要求的那样一种议行分立的科学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和常设权力配置方式,却是能够充分体现出其与任何一个实行分权和民主管理的法治国家及其社会政治制度相适应的属于人类社会共有的政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的性质,是能够充分体现出一般社会规律要求的具有着精髓性的东西,对这种人类共有的有益成果和精髓性的东西,它就不仅只是资本主义的专利,不仅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可以用,而且作为现代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应该并且必须要用的,也是应该并且必须要向西方国家认真学习和借鉴的。因此,只有创造建立起一种既能充分借鉴吸收资本主义创造的属于人类社会共有的政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同时又能真正符合中国国情和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各个不同层级上的常设最高行政(决策)权和常设最高立法(监督)权两权分立、相互监督制约为其本质要求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才能确保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加强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才能确保从体制上有效防范和控制权力腐败,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才能确保使各级公共权力都能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5、这是当代中国推进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中心环节和关键问题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既要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同时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找出现行政治体制中的主要缺陷和弊端问题,着重从关键环节入手,通过改进和完善某些方面的体制和制度,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从而不断提高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水平。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上的主要缺陷和弊端是什么?我认为,当前最为突出和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就是政治体制上长期存在着的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监督的现象。而导致形成我国政治体制上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监督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我国各级原有那种所谓议行合一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公共权力结构形式的僵化和陈旧,关键在于我国各级原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公共权力结构形式转轨变型上的缓慢和滞后,关键在于我们一直缺乏创造建立一种以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各个不同层级上的常设最高行政(决策)权和常设最高立法(监督)权两权分立、相互监督制约为其本质要求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及常设权力配置方式。应该说,这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存在着的深层次的缺陷和弊端,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亟需改革的关键、主要矛盾和中心环节。因此,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只有抓住了这个关键、主要矛盾和中心环节,并能确保使其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其它一些矛盾和问题,也才能使其得到有效的逐步解决。所以,只有创造建立起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我国政治体制上长期存在着的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监督的痼疾和问题,才能将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顺利推向前进并使其最终取得决定性的胜利,才能在此基础上把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推向一个新的水平,进而确保顺利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三、怎样创建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权力结构形式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既为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我们创建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公共权力结构形式指明了基本途径和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原则。所以,创建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必须注意正确处理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1、要正确处理创建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间的关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所以,创建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其目的只能是为了有利于更好地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监督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真正起到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监督作用。因此,创建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必须正确处理好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间的关系,必须使它们之间实现有机结合与统一,绝不能把它们二者完全隔离开来,更不能把它们二者对立起来。

2、要正确处理创建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与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间的关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决定意义的特点。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所以,创建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其目的只能是为了有利于在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处于执政地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参政党的作用,严格按照法律章程规范各参政党的行为,使多党合作具有制度上的保证,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学习借鉴资本主义创造的具有一般社会规律性的属于人类共有的政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从而稳步推进我们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因此,创建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必须正确处理好与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间的关系,必须使它们之间实现有机结合与统一,绝不能把它们二者完全隔离开来,更不能因在学习和借鉴中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多党制、两党轮流执政等某些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具体形式,以致把它们二者完全对立起来。

3、要正确处理创建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与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间的关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显著特点。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保障。所以,创建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其目的只能是为了有利于通过建立各级专门的常设最高立法(监督)机关以确保更好地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宪法和法律为其活动准则,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严格依法办事。因此,创建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必须正确处理好与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间的关系,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章程明确规定各级最高行政(决策)领导权主体和最高立法(监督)权主体各自在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各个不同层级上所应具有的性质地位、职能作用、权责范围、权力运行程序以及它们二者之间的权力监督和制约关系,使它们二者权力的运行过程都能实现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从而使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的创立与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之间实现有机结合与统一,而绝不能把它们二者完全隔离开来,更不能把它们二者对立起来,使其阻碍和妨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

4、要正确处理创建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与坚持在学习借鉴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所以,探索创立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其目的只能是通过适时改革我国各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公共权力结构形式,从而推进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公共权力结构形式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以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使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因此,探索创建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必须正确处理好与坚持在学习和借鉴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通过学习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谓“三权分立”和“分权制衡”权力结构形式中所体现出的,以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各个不同层级上的常设最高行政(决策)权和常设最高立法(监督)权两权分立、相互监督制约为其本质要求的那样一种横向合理分权,实现权力之间的横向相互制约,以及对公共权力运行过程进行有效的横向权力监督的那样一种属于人类社会共有的符合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要求的具有一般规律性的有益思想成果、经验和做法,在我们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包括共产党组织系统)内部各个不同层级的公共权力配置上,相应建立起一种以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各个不同层级上的常设最高行政(决策)权和常设最高立法(监督)权两权分立、相互监督制约为其本质要求的由同级公共权力组织有效监督和制约同级公共权力组织的现代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另一方面,在学习借鉴资本主义创造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时,又要切实注意从中国国情出发,绝对不能简单地将西方“三权分立”和“分权制衡”的某些具体形式照抄照搬于中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创建起真正符合中国国情和真正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从而实现在学习和借鉴中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目的。

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对怎样创建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可以初步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思路和三种不同类型的具体实现形式,供我国各级党政领导同志和专门从事党建理论及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共同研究探讨。

一是在各级党组织系统内部公共权力结构形式的创建上,从现行党的领导体制状况和便于实现党内权力结构形式的转轨变型和平稳过渡出发,可以设想探索创建起一种在上一级党委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使各级党委和各级纪检委双方并列、相互独立,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并由各级党委和同级纪检委分别作为各级党组织系统内部常设最高行政(决策)领导机关和常设最高立法(监督)机关的,以党内常设最高行政(决策)领导权和常设最高立法(监督)权两权分立为其本质特征的当代中国共产党组织系统内部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和常设权力配置方式。

二是在各级国家政权系统内部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的创建上,从我们国家现行政治体制的基本状况和便于实现国家政权系统内部权力结构形式的转轨变型和平稳过渡出发,可以设想探索创建起一种在上一级党委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使各级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党组双方并列、相互独立、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并由各级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党组分别作为各级国家政权系统内部常设最高行政(决策)领导机关和常设最高立法(监督)机关的,以国家政权系统内部的常设最高行政(决策)领导权和常设最高立法(监督)权两权分立为其本质特征的当代中国国家政权系统内部的议行分立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及常设权力配置方式。

三是在我国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行政村一级基层单位内部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的创建上,从我们国家现行政治体制的基本状况和便于实现我国公有制基层单位内部权力结构形式的转轨变型和平稳过渡出发,可以设想探索创建起一种在上一级党委和同级人民(村民或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同级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使基层单位党委(包括行政村一级的农村党支部)和基层单位内部人民(村民或职工)监督委员会分别作为常设最高行政(决策)领导机关和常设最高立法(监督)机关的以基层单位内部的常设最高行政(决策)领导权和常设最高立法(监督)权两权分立为其本质特征的当代中国公有制基层单位内部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和常设权力配置方式。以上三种思路和三种不同的具体实现形式,各具特色,分别适用于不同领域,通过它们三者的有机结合与统一,从而构成当代中国特色的议行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的一个基本框架体系。

                2006年8月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省直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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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主要参考文献

1、《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几个重大理论认识问题》,霍宪森,发表于06年8月学说连线。

2、《我对党的执政方式改革的思考》,霍宪森,发表于2006年3月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3、《论创立中国特色的两权分立的公共权力结构形式一》,霍宪森,发表于光明网。

4、《论建立中国特色的横向权力监督体制》,霍宪森, 发表于2003年12月4日人民网。

5、《三驾马车分权制衡管公务:政治改革的首选模式》,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10月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学人文集。                                                                 

6、《党委立宪与当代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2月光明网。

7、《民主政治建设关键是要在创新民主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上下功夫》,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9月26日光明网。                               

8、《论中国特色的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霍宪森,发于06年2月中国学术论坛。

9、 《关于三驾马车领导体制中的权力授受关系一一答海文先生质疑>,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11月29日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学人文集.                                                        

10、《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方法要尽快从书斋走向现实一一对当代中国政治学理论研究方法转型问题的思考》,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1月光明观察。

12、《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高新民、农华西著,广西人民社2003年3月版。

13、《十六大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1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24日人民日报。

15、《时代的声音一一三个代表与党的建设》,王长江著,青岛出版社2002年6月版。                   16、《邓小平政治学说研究》,郭伟、张星伟著,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7、《江泽民执政党建设思想读本》,江金权编著,人民出版社2005年2月版。                  

18、《西方国家权力制约论》,叶皓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19、《西方政治学说史》,浦兴祖、洪涛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0、(英)《政府论》,洛克著,商务印书馆1982版。

21、(法)《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著,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22、《我的政治改革观》,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2月光明网光明观察学术观点。                                                                                            

个人简介
霍宪森,1956年生,山东省夏津县人,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政治系,教育学学士。曾当过农民、工人、基层乡镇党委书记、省级机关党的宣传工作干部.现为中共山东省委党校退休教师。近年来曾在人民网.光明网等多家政府和学术网络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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