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还助学贷款的制度安排与贫困学子的福音

蓝春锋 原创 | 2006-09-17 22:15 | 收藏 | 投票

今后,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指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财政部和教育部为此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代偿办法》)。据悉: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3年代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每所学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高校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

 

       对这一政策的出台,笔者认为好处有三:

 

      其一,有利于解决部分贫困学子毕业后因为在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收入低、负担重、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实际问题,减轻心理压力。      

 

       其二,有利于人才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倾斜,缓解西部大开发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人才紧缺的现状,尽快实现东、中、西部地区的协调发展。

 

        其三,可以从制度上解决助学贷款不良率过高的问题,有利于调动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实现助学贷款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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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于赣南,求学于京西,就业于浙北,金融从业20多年,持续关注金融对经济\经济对金融的影响。本站为本人学习及原创作品刊发网站,转载文章仅供本人学习之用途,版权归原作者,原创作品若转发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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