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是廉价用工的紧箍咒

董登新 原创 | 2007-12-27 07:12 | 收藏 | 投票

 

——依法强化雇主的社会责任感

 文/董登新

  笔者按:近闻家乡有一上市公司,为躲避劳动合同法即将生效的威慑力,仿华为大幅裁员却有高招更高:原本加班加点的公司,两个月前突然要求工人上班一天休息一天,并称公司日子不好过,在“公司形势变得糟糕”的局面得到“事实”认同后,上个月公司开始操刀裁员,凡40岁以上女性工人及50岁以上男性工人,只要“自愿”立即与公司签订“走人”合同的,就有资格获得5个月的工资补偿。否则,立即下岗接受培训,培训完后再重新竞争上岗,若无岗可上,便自动“走人”,而且没有任何补偿。据说,在“未来竞争上岗”及“后走人无补偿”的双重不确定风险压迫下,大多数工人选择了上个月自愿与公司签订“走人”合同,当然,也有少数工人正在与公司领导抗争。要知结果如何,我们将不得而知。

  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正式生效。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国劳动者必将拥有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和社会地位,这一事件将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它将标志着一个“廉价用工”时代的终结,劳动者工作将变得更体面、更有尊严,而企业或雇主则必须依法承担起他们应尽的社会责任。这是一个时代的进步,更是一个社会的进步!

  曾几何时,全民所有制企业统收统支,国营企业大包大揽社会福利,企业不仅统管职工的吃喝拉撒,而且还负担了职工子女的看病、入学、就业。然而,改革开放、政企分开后,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我们的企业(包括非国有企业)却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企业裁员、职工下岗成为家常便饭,低工资、临时工更是成为廉价农民工的代名词,对于新兴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不理不睬,有的甚至欺上瞒下做手脚,从而剥夺劳动者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据说,有的外资或外企甚至明目张胆地放“狠话”:如果地方政府强行要求员工参加社会保险,那么,我们就立马走人,不在此投资!为此,有些地方政府只好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假装“睁眼瞎”。

  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经济大发展,企业高速成长,这与农村廉价劳动力的大流动,以及高等教育普及后人才的充沛供给是分不开的。然而,不少企业在享受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同时,他们却不愿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随意延长试用期,随意开除员工,压低或克扣工人工资,甚至完全剥夺员工的社会保障权和劳动福利权,试问:这样的劳动还有什么体面和尊严可言?这样的劳动者还有何社会保障和安全感可言?这样的企业还有何社会责任感可言?

  是的,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责任太大,社会包袱太重,不利于企业的市场化运作;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完全放弃社会责任,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只顾自赚钱爽,可以不择手段,可以践踏员工的劳动权益与社会保障权,这是否又步入了企业发展的另一个“死胡同”?

  在GDP不断翻番的今天,在企业利润高速增长的今天,我们不能再以牺牲廉价劳动力为代价,无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否则,全面小康的和谐社会将会变得遥遥无期。我们要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为契机,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培养雇主的诚信意识和人本观念,为劳动者尤其是为体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用工将有法可依,部分企业的相当劳动成本不再可以玩假省略,这样看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必将加大企业劳动力成本,这将是确定无疑的。然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同行业可能分别较大。一般地,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上市公司,如采矿业(如金属、非金属、水泥)、冶金、机械制造、家电制造、化工生产、建筑安装、纺织服装、零售商业、餐饮娱乐等将会受到较大冲击。

  最后提示:上市公司应该自觉成为遵守《劳动合同法》的先进和表率,上市公司的企业家应该以此为契机,重建可持续、良性发展的劳资关系,为构建全面小康的和谐社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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