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与最大化就业

蔡昉 原创 | 2007-03-13 09:53 | 收藏 | 投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也需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从而获得配置效率,但是,劳动力与其他商品和要素的不同之处在于,这种要素的载体是人本身,即劳动的使用过程涉及到如何对待劳动者的问题,或者说,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力被使用的方式是重要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促进人本身的经济和社会福利为发展的目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则排斥为了追求效率而牺牲劳动者权益的做法。因此,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通过政府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以及通过劳动力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题中应有之义。

  毋庸讳言,在劳动力供给充分甚至存在大量剩余的条件下,劳动关系易于形成雇主居于主导地位,而受雇方处于从属地位的格局。在一些国家的历史上,雇佣关系就曾经建立在“血汗工资制度”的基础上。而在我国一些企业中,工资被人为压低、工作条件恶劣等现象也比比皆是。这样的劳动关系都具有劳资双方冲突的性质,是不和谐的。而在劳动力相对短缺的条件下,劳动关系倾向于对劳动者有利,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更多地约束雇主的行为。这是一种相对和谐的劳动关系。所以,一个国家从劳动力过剩经济向劳动力供给相对有限经济的过渡,也是劳动关系向更加和谐的方向进行调整的时机。

  目前,我国劳动力供求正在发生一个趋势性的变化。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对劳动力的需求也是巨大的,不仅迄今为止吸纳了大量的城乡劳动力就业,这个强劲的需求仍将继续。另一方面,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率趋于下降,在今后10年中仅为0.7%,不仅低于世界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增长率,甚至低于北美国家的增长率。长期以来表现出的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局面已经开始发生变化。“民工荒”现象的普遍化和劳动力成本的上涨,正是这种劳动力供求格局变化的表现。与此同时,农村外出劳动力也开始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离开那些工作条件恶劣、劳动报酬和待遇低且不能随着新的供求关系而进行调整的地区和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之间和地区之间竞争劳动力的努力,将会越来越多地表现在工资的提高和工作条件的改善,必将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使劳动者得到的报酬和受到的待遇得以提高。

  然而,同样由于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的特殊性,仅仅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自发力量,并不足以形成稳固的和谐劳动关系。例如,在商品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会影响到价格水平,并且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达到均衡。这个均衡的实现过程,却可能伴随着商品的供给方或需求方的受损。而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关系,却不应该承受这种自发调整中损伤。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历史上,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曾经经历了剧烈的冲突,甚至可以说是靠鲜血换来的。而这种通过不和谐的过程达到和谐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在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冲突的局面,减少摩擦,政府应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同时,正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应该给予严格界定,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一样,政府在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中,也应该找准自身的切入点。具体来说,政府参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坚持就业最大化原则。这是因为,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基。归根结底,任何劳动关系的建立都是以实现就业为前提的,而部分潜在的劳动者被排斥在就业行列之外,无疑是最不和谐的结果。只有在充分吸纳广大劳动者就业的基础上,和谐的劳动关系才是有意义的,也才能不断得到提升。

  立足于就业最大化,政府应该通过立法保障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清除劳动力供给的制度障碍。通常,在劳动力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劳动者率先得到就业机会和岗位。而那些在劳动者个人特征上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劳动者,往往不容易获得就业机会和岗位,并且即使获得就业机会,也常常处于雇佣关系中不利的一方。只有树立最大化就业原则,保障和保护所有劳动者的权益,创造尽可能好的就业环境,才能把这些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接受到劳动力市场上来。这不仅对于劳动力日益短缺条件下增加劳动力供给有意义,对于增加全社会的劳动者报酬份额,缩小收入差距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立足于就业最大化,政府推动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的努力,才不会超越合理的界限,避免对劳动力市场的过度干预以及对市场信号的扭曲。例如,最低工资制度的作用在于,通过约束和惩治那些利用劳动力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性质,把工资压低到市场水平之下的企业行为,从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归根结底保障劳动力的稳定供给。而且,随着社会收入水平的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确不断提高。但是,如果把最低工资制度当作人为确立工资基准水平的杠杆,就存在着扭曲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的危险。一旦最低工资水平超过市场决定的水平,其作用就适得其反,就会对雇主增加就业的积极性产生一种抑制,削弱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能力,抵消政府扩大就业努力的效果。
个人简介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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