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级递进式选举制(2):选举人制度

陆寿筠 原创 | 2007-04-15 00:18 | 收藏 | 投票

 

 “民主”新论系列目录:

共和新说(1):社会观依据、历史先例

共和新说(2):权力互动、群体自治

共和新说(3):多元精神文化、经济、政治大三权分立制衡

共和新说(4):全民参政、宪法保障

共和新说(5):阶级斗争的理想形式

层级递进式选举制(1):认识论依据

层级递进式选举制(2):选举人制度

兼利主义: 民主应有之灵魂

 

选举人阶梯

《层级递进式选举制(1)》一文最后说:基于人的认识结构的层次递进性,选举制度的设计,就必须充分发挥全体公民熟知基层人事这一长处,同时设法弥补他们对大社会人事认知由于鞭长莫及而难免出现的判断迷误。”所谓“鞭长莫及”有两层意思:一、大社会的候选人距离太远,大多数选民无法接触和直接了解;二、大社会的事涉及范围太广,大多数人无法深究和判断(为此,笔者不赞成如某些国家、地区在超出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大范围内就公共政策议案举行所谓“全民公投”),而对于“人”的鉴别离不开对“事”的判断。要使“鞭长莫及”变得可“及”,可以实行从基层开始自下而上的、阶梯式的逐级“接力”选举,选出各级选举人、或人大代表兼选举人,直到最高一级的人大代表。简单地说,就是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举高一级人大代表,但是在最低一级人代会以下与基层之间需增设一级(甚至两级)选举人梯级(可暂称为“近基层级”)。这可以称为“选举人制度”。1具体设想步骤如下:

1。由基层(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区/村、或由较小单位以某种形式联合而成的选举单位)全体有选举权的公民,一人一票,分别从本选举单位内享有被选举权的公民中,直选出“近基层级”选举人,可称为“近基层级地域选举人”。

2。由“近基层级”各主要社会团体(各党派、工会、农会、商会、企业家协会、消费者协会、各种文化工作者协会、妇联、青联、族群团体、宗教团体等等的)全体成员分别从各自团体内,一人一票,选出“近基层级社团选举人”。

3。再由“近基层级”范围内的所有地域选举人和社团选举人,仍按地域和社团,分别从内部各自选出再上一级的人大代表,或如果再上一级不设人代会,则仍选出选举人。再由再上一级范围内的的选举人,或人大代表兼选举人,选出更上一级的人大代表兼选举人。如此这般,直到选出全国最高的人民代表大会。

(笔者曾为文建议人代会设上下两院2,按照此建议,那么本文所述的层级递进式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应是下院代表;或者其中的党派代表、思想学术流派代表、宗教团体代表等可入上院;或者这些代表各分成两半,一半入下院作为这些党派、团体局部利益的代表者,另一半入上院作为国家或地区全局利益的代表者。或者只有全国人大设上下两院,或省市也可设上下两院,省市以下则不设上院。)

4。由全国人大选举国家政府首脑――国务院总理。(国家主席一职可由全国人大选出的委员长兼任。)国务院总理筹组的政府成员名单也须由全国人大审核批准。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也只对全国人大负责。人大及其代表对选民负责。

各级选举人或人大代表兼选举人是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上的社会精英。从全国总体上说,层次越高,他们的人数越少,但在人品、才学、社会活动能力等质素上应该越高,才能担当起对规模不断扩大的社会人事进行省察和决断的重任。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从下述两方面加以保证:

一、切实保障基层和近基层选举过程中每一步、每个局部的质量,使整个选举“阶梯”有一个扎实的、高质量的基石。但是所谓先进的民主国家没有提供这方面的先例和经验,而且它们所忌讳的、因而缺少的恰恰是基层的民主,恰恰是最能发挥普通公民政治积极性和长处的基层民主。所以,如果要采纳本文的建议,可以先从局部试点做起。

 

监察考核委员会

二、人大代表和选举人除了正直、诚信、克己奉公等值得选民信任的基本人品以外,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学识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在较高的层级上还须具有范围广泛的各种专业常识。选民和选举人对于本单位、本社区、本团体,或因公职关系较多接触(如在同一或相邻层级上共事或相关)的候选人的人品和基本文化修养、社会工作能力比较了解,但对于学识较为深厚、或较为专业的人才的识别、判断,就不是一般人所能做到的。这就需要在各级人代会(如设有上院,则应在上院)内设立专门的监察考核委员会,不但专事对政府公职人员的监察考核工作,也要配合选民的需要对下一层级选举的候选人进行考核。不但考核他们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文化水平、才学修养,也要考核他们的道德人品。还要对来自民间的、对于候选人的重大表扬或批评、甚至罪错揭发进行调查核实,公之于众。而各级监察考核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也应由同级人代会选出、并经由上一级人代会审核批准。还可考虑给确实深孚众望的人大代表提供学习所需文化专业知识的便利。

 

替代折中方案

       如果上述方案在实行过程中发现可能产生较大的弊端,也可以试行如下折中方案,即在选举接力阶梯的上下两端(即选举近基层以上一级的选举人或人民代表,以及选举国家政府主要领导人),或其中一端,由全体选民与选举人(人民代表)同时分别投票、分别计票,选民的票数与选举人的票数在对候选人的取舍决定中各占百分之五十的分量,也就是选举人的一张票的分量等于普通选民一张票的若干倍,选民总数除以选举人总数就等于这个倍数。

 

民主联合中精英的作用

       选举人票的分量几倍于普通选民票的分量,看起来似乎“矮化”了普通选民,但实际上与上面那个方案(即在基层以上全由选举人/人民代表决定上一级的人民代表或国家领导人)相比,普通选民的作用已扩大了,选举人/人民代表的作用已“缩水”了。总之,在这两种方案中,“社会精英”都被赋予了某种“特别职能”。绝对平等主义者也许会反对任何这样的方案。但笔者以为,平民大众与社会精英的结合能对人事作出更接近正确合理的判断,因此更有利于全体民众的利益。平等不仅要体现在出发点,还要体现在效果上。应该是动机和效果的辩证统一。斯图亚特·密尔是英国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是“平等”思想的热情鼓吹者,他也不反对让精英发挥更大的作用。他就说过:“较聪明或较有道德的人,有权主张其意见具有较大的分量”。3可见,授权于由民众选出的精英,让其执行某些可以弥补普通民众短处的特别职能,并不违背自由、平等的原则。关键是:由谁授权?如何授法?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终端授予权是在人民手里,还是在未经人民授权的特权者手里?人民行使权力的整套程序和方式,是充分发挥普通民众的认知长处,尽可能弥补他们的短处,还是留有可以让社会强势集团利用这些短处的空子?

上述选举人制度,等于是将从全国基层到国家最高层这个庞大的、任何个人无法全面把握的社会空间,分割成横直两个方向上众多的小空间(越接近基层,横向上的“小空间”数量越多),在这些小空间里选民或选举人与候选人之间,或由于同处同一群体,同一工作、生活活动范围,或因公职或社会工作需要而经常有联系,因而有必较多的直接观察,甚至面对面的接触互动。通过选民(包括各级选举人)个体与个体、群体与群体,从小范围到大范围、由分到合的逐层逐级的民主程序,将全体民众与少数精英各自的长处结合起来,发挥出来,形成各个层次上、不同范围内的公意(即所谓“公共意志”,实际上是各种不同的、甚至对立的“私意”互相协调、或暂时妥协的临机方案。)这好比是先将最基层的社会“大分子”民主地联合成各种各样的社会“细胞”,再借助社会精英的作用,将众多“细胞”民主地联合成各种社会“肌体组织”、将各种“肌体组织”民主地联合成各种“功能系统”、将各种“功能系统”民主地联合成一个有机的、协同运作的社会整体。笔者曾写过一篇文章,题为《‘公’字新解: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上面说的公意形成过程,就是“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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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选举人”这个概念不是笔者的首创。在美国的总统选举中,就有“选举人”存在。但那与本文的建议完全是两回事。因为在那里,谁是选举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每个州的选举人的人数。而这个人数则决定于各州的人口总数。选民的票并没有用来推举“选举人”而仍是直接投给总统候选人。如果某个候选人在某个州得到了多数选民的票,那么该州的选举人团的所有票数必须全部作为该候选人的得票数。实际上是每个“州”,而不是具体的单个“人”,充当了“选举人”的角色,只是大州握的票数多一些,不是一州一票。这个制度提高了州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在总统选举中的分量,有其合理性。

2〕《试论人民主权和党的领导的统一》,和《共和新说(3):治体分权:大三权分立制衡》。价值中国网。

3〕《代议制政府》,转引自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309页。

个人简介
1963年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英文专业。 1963-1986任教于华东师范大学外语系。 1986至今定居于美国旧金山.打工之余研修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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