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激励相容监管的构思

蓝春锋 原创 | 2007-04-29 13:00 | 收藏 | 投票

 

众所周知,激励不相容的监管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但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实施激励相容监管来逐步加以解决。美联储原主席阿兰·格林斯潘曾经指出,所谓“激励相容监管”,是指“符合——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监管”。因此,我国银行业激励相容监管的核心就在于: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银行的经营目标,更多地考虑所出台的监管措施是否激励相容,同时将银行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
一、激励:改善银行外部监管的必然选择
所谓激励,就是在总结以往监管实践的基础上,了解银行机构的行为轨迹,将审慎经营的理念融入银行机构的经营管理之中,鼓励善意的发展和创新。从整个银行体系的发展看,激励的监管可以从总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银行的发展,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银行的发展,并通过给银行施加一定的外部监管压力,激发银行改善经营管理、进行风险控制和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
1、建立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发展的动力来自金融创新。在研究中发现,监管部门在对金融产品创新实施监管时面临多重目标,如既要提升市场公信力,又要促进市场繁荣。这些目标往往是相互矛盾的,强调繁荣的时候用药过猛,会引发系统风险,导致不规范的创新;强调公信力建设的时候用药过猛,又会进一步束缚手脚,变成固步自封。解决的办法就是对金融产品创新行为监管时更多地采用激励手段,即建立金融创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正确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掌握好创新与监管的平衡点,依靠市场推动创新,依靠市场强化监督,通过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分配来引导创新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对于监管部门来讲,一是要逐步纠正和扭转过去加强监管就是要“踩刹车”的错误认识,而要成为推动银行金融创新的“加油器”,促进整个银行业保持应有的活力,特别是要改变市场准入监管的观念,在市场准入监管上可以适当放松或宽松,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业务,银行都可以大胆进行偿试。二是对进入市场的各个主体在承担责任的能力方面给予规范,对一些明显没有责任能力的机构创新行为或者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金融创新产品予以严格限制,对一些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增强竞争实力、改进金融服务的创新活动则予以积极鼓励。三是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和风险提示制度,告知创新产品的潜在投资人,关于兜底收益的契约是无效契约,可以要求所有有可能经营这一业务的市场主体不间断地公示这个信息。四是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建立必要的考评机制,对考评不及格的创新机构强令其从市场退出。
2、实施监管事先承诺制度。监管事先承诺,是指银行对自身的风险控制水平事先向监管部门承诺,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的累积损失不超过一个最大限额,从而依据事先预测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留有充足的资本准备。在这一损失最大限额内,由各银行自行管理和控制风险,监管部门不再介入;如果在此期间任何一个时点违反了这一承诺,即损失超过了预定限额,监管部门就会介入其具体活动,对其进行处罚。在这一制度安排下,银行没有必要隐瞒其对未来最大损失的真实估计。毕竟低估损失,就会冒着违背事先承诺而经常被惩罚的风险,这样做的成本很大而且会使监管部门干涉自身的业务;而高估损失,则意味着要求更高的资本充足性要求,这对银行同样是没有什么吸引力的,这样就满足了激励监管的要求。同时,由于事前承诺书是银行根据自身风险控制状况主动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其所得效用也必然大于其保留效用和机会收益。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在银行事前承诺的一定期限内,要做的就是通过设计或选择一种合适的激励惩罚机制来涵盖监管对象任一水平的风险暴露,分析问题机构风险损失的起因,对于个别机构的冒险行为和整个行业面临的风险导致的损失按照区别对待原则予以惩罚,对于执行事前承诺较好的机构予以奖励。因此,与传统的监管方式相比,事先承诺更多地利用了市场和竞争,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减少监管部门对银行具体经营业务的影响,使得银行在风险管理上更具有主动性,可以激励风险管理技术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同时,也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使得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评价和惩罚更为合理。
3、不断完善银行差别监管。我国银行业机构众多、业务总量庞大,监管部门不宜采取“一刀切”或“切一刀”的监管措施,而是要在总结过去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银行的不同情况实施差别监管,将有限的监管资源和监管注意力集中到那些影响力最大、风险程度高和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银行机构。这一点,在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有了明确规定。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7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价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为此,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银行差别监管,使其对银行的评级结果与监管收费、机构和高管人员的准入、新业务和新服务的开办、现场检查的实施等紧密联系起来。具体来讲,就是对于那些发展稳健、管理规范、合规守法的银行,实施激励的鼓励性监管,减少现场检查频率,支持和促进其创新能力的提高,反之则实施严厉的惩罚性监管,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并对违规事件予以及时严厉的查处,从而激励银行机构从节约成本、加快创新的角度考虑来加强自己的风险管理,提高自己的评价等级,促进其稳健经营,而不是滑向有问题银行的边沿。通过实施差别监管措施,不但可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而且可以对银行及其投资人(股东)起到相应的激励作用,以此推动银行业的持续发展,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可持续发展的生长机制,促使好的机构得到更好的发展,真正建立起银行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二、约束: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的制衡作用
市场之所以是市场经济中的“最佳风险管理者”,主要在于市场力量所形成的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市场约束,具有全面性、客观强制性、公平性和持续性等四个特点。正是认识到了市场约束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优势,《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1988年版《巴塞尔协议》的最低资本金约束、以及外部监管一起,作为银行风险管理的三大支柱,有效的市场约束已经成为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之一。在我国银行业监管中引入市场约束机制,可以使问题银行得以及时发现并从市场中退出,从另一个层面上保护好的银行的发展,从而实现整个银行业稳健发展之目标。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约束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强化信息的披露,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基础。实践证明,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的透明度,便于市场参与各方在充分了解银行信息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选择,让银行直接面对市场的监督和压力,促使银行管理层及早发现问题,尽快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实现稳健经营。同时,银行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可以使那些资不抵债的银行及早退出市场,避免付出更大的代价。反而言之,假如市场参与各方不能及时了解银行的真实状况,也就不可能根据银行稳健程度的不同而改变其行为,从而无法对银行实施有效约束。因此,银行监管部门一是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银行信息披露的标准,并强制其按照所制定的标准进行披露。二是要结合银行股份制改造工作,推动会计制度的国际化,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三是要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法律法规和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增强其对银行所披露信息的识别能力和监督意识。
2、发挥外部评级作用。目前,许多国家已将信用评级技术特别是将专业评级公司的结果运用到银行监管之中,并据此采取跟进措施。在《新资本协议》提出的三种计量信用风险的方法中,外部评级法最为简单,尤其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在我国,由于银行法人治理结构远未理顺,仅仅依靠内部评级,可能存在体制漏洞和道德风险,而应当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来发现、减少并审慎监督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领域。在很多情况下,正如外部审计一样,外部评级人员更为独立,评级结果更为客观。但是,由于存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缺乏严格的资格标准设定,达不到透明、客观、独立和可信的最低标准,评级质量难以保证,评级结果在同一地区不具备可比性,并可能误导监管部门和银行等问题。为此,应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的约束作用,积极扶持发展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一是要进一步整合国内现有的信用评估机构,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培育全国性甚至是垄断性的权威评估公司,使其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二是要规范评级市场,提高评级质量。三是要扩大商业性评级结果在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使用范围,重视参考或引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以对信用风险状况作出正确识别和判断。
3、强化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职能,是发达国家强化市场约束、完善监管体系的重要经验。从世界范围来看,强化行业自律监督,能够防止过度竞争,减少社会交易成本,降低政府监管费用,在保护银行与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当前,我国金融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深层次的问题陆续得以暴露。在与银行开展监管博弈的过程中,如果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都由监管部门直接处理,不仅监管成本极高,而且将使监管部门陷入日常琐事中,重复过去激励不相容监管之覆辙。因此,应加强银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使其具有严密、详尽、方便、可操作的自律规章,包括组织纪律、市场规范、道德准则及自我监察的程序规则,特别是对违规违章者的检查、监督程序及合理的惩戒措施的设计,并有能力推行,确保会员依章运行,维护规章的强制性和有效性,从而填补监管部门为实施激励相容监管,减少直接管制带来的监管“空白地带”,弥补我国银行监管方式变革中暂时出现的“漏洞”。同时,通过行业规范加强银行内控机制,使银行业的风险控制不是被削弱,而是得到加强。
三、相容:实现监管与银行目标的充分融合
所谓相容,是指监管的目标要与银行的经营目标相互认同,监管部门要充分相信银行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善意,银行也不必把监管部门的管制看作是需要克服甚至逃避的障碍。这一理念,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新资本协议》中均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从相容角度分析,监管部门的指导思想和监管理念如果得不到银行的理解和配合,不能转化为银行的审慎经营行为,那么单凭监管部门一方是无法实现有效银行监管目标的。为此,监管部门与银行必须在理念、行为和文化等领域达成共识,最大限度地调动银行在风险规避方面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把强制的监管政策和行为变成银行的一种主动意愿,外因与内因相结合,使得银行监管真正发生效力。
1、理念的融合。银监会成立后,在总结以往监管实践的基础上,积极借鉴世界各国监管经验,提出了“四四六”的指导思想,倡导审慎监管的全新理念,其基础是尊重银行自主权,其手段是发挥银行在风险管理中的自主性,其目的是促进银行稳健经营。体现在立法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大部分条款就直接借鉴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从世界各国经验看,监管部门有关审慎监管的规定,亦是银行风险控制的核心内容,对银行的稳健经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此,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风险分析会、内控联席会、检查反馈会等形式,加大对审慎监管理念的灌输,特别是要在监管实践中灵活地加以运用,促使监管对象及时了解监管要求和监管重点,真正认识到监管部门的管制对其持续发展是十分有利的,并不是需要克服甚至逃避的障碍。对于银行来讲,则要在经营管理中牢固树立“审慎为先”的理念,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加快建设一个涵盖基础体制、决策体制、传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构建一个有效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控优先”的控制环境,切实做到审慎经营、稳健发展,从而实现银行经营理念与监管理念的充分融合。
2、行为的融合。有了理念的融合,关键要看行动能否统一,步伐是否一致,这就涉及到一个行为是否融合的问题。对于银行来讲,要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与权威的内部监察机构、业务职能部门明确的风险控制分工及彼此相互制约关系、谨慎的授信审批制度或分级授权制度、严格的会计控制制度以及合理的员工管理等制度,真正发挥“三会一层”的作用,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同时,积极借鉴监管部门持续监管方法,建立良好的内部审计以及监督、处罚制度,通过实施内部评级方法,推进信贷政策和流程的重组,发挥内部评级在发现和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真正承担起风险控制的第一性责任。从监管部门角度来看,为了避免银行在管理中的重复劳动,大大降低其监管服从成本,避免因监管成本与经济成本之间存在差异而产生的监管套利,可以将银行风险评级中内部模型所计算的结果用于监管。同时,要实现信息共享,包括银行内部审计信息和外部审计信息、纪检监察信息,以及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等方面的内容,使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博弈性质在一定程度上由对抗转向了协作,进而达到相容监管之目标。
3、文化的融合。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理想、基本价值观、作风、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的总称,被誉为“企业之灵魂,行为之基因”。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虽然银行监管和被监管者双方最终实现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实现目标的过程和路径不一致,彼此之间就存在文化融合的问题,其切入点是“以人为本”,其实质是培育健康的“风险文化”。从监管部门自身来看,当务之急是加快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努力提升监管科技含量,建立一支专业配套、梯次合理、新老衔接、素质优良、充分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学习型、研究型、专家型、务实型、开拓型”监管队伍,熟练运用各种先进的风险揭示、分析、监控和处理技术。同时,强化对银行高管人员的监管,增强其依法合规、审慎经营意识,严把“准入关”,畅通“退出关”。对于银行来讲,要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深化用人机制改革,强化全员风险教育,树立“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行风,使得在内部风险问题上,能够做到主动暴露、报告而不是掩盖和回避;要加强高管人员队伍建设,破除职务“终身制”、能上不能下的束缚,变任命制为市场遴选,建立高管人员良性循环和竞争模式,降低高管人员因短期行为的选择而损害银行长期利益的可能,从而把制度缺陷带来的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真正防范内部人员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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