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就业最大化促进社会和谐

蔡昉 原创 | 2007-04-09 10:25 | 收藏 | 投票
  一、实现最大化就业是社会和谐的经济基础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和谐与否取决于社会大多数人对自身的生活状况是否具有满足感,或者对自身在社会分配中的地位是否持基本认可的态度。这同时包含两层意思:从绝对意义上说,人们没有衣食之忧;从相对意义上说,人们没有感到与其他人的生活差距变大。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社会满意度或认可度就可以达到,社会和谐就具有了现实的经济基础。一旦社会上的大多数获得这种必要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就不会形成系统的社会对立乃至社会对抗,而社会和谐的根基即在于此。在相反的情况下,如果人们忧其衣食,就意味着存在着绝对贫困问题;如果人们感到自己的状况与其他人之间拉大了距离,就意味着相对贫困或收入不平等现象的严重性,就会孕育潜在的社会不和谐。因此,防范贫困和收入不平等现象的出现,并且在出现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制止其普遍化,是保持社会和谐的关键。

  社会治理贫困和缩小收入差距的传统手段,通常是由政府实施收入再分配政策,即首先通过累进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方式,部分地将第一次分配的收入抽取出来,作为公共收入的一部分。再通过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等机制,将这部分公共收入支付到救助对象身上。但是,由于这种手段具有抽肥补瘦的性质,其应用必须适度,过犹不及。如果这种方式的运用过度,以致伤害一部分社会群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就可能造成可供再分配的总量减少,再分配就成为无米之炊。我们虽然观察到在许多发达国家,特别是欧洲的一些所谓福利国家,社会再分配的力度很大,但是,这些国家只是到了高度发达的发展阶段上,收入和财政再分配的总规模才会如此庞大,社会才能在心理上和财力上承受得起这种再分配力度。

  治理贫困和缩小收入差距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方式,是创造一种社会环境,让每一个人都能够通过就业或创业获得挣取收入的权利和机会,并使得收入分配尽可能平等。如果这个路径是可行的话,无疑是最佳的选择。许多仅仅关注社会再分配,期望由此解决贫困和收入不平等问题的政策倾向,产生于对上述可供选择的方式有所怀疑。以下,我们进一步讨论这种方式的可行性和可能的效果。

  二、治理贫困和缩小差距的另一种可行方式

  我们可以把经济学关于生产要素的传统划分,即资本、土地和劳动,重新界定为两类:资本要素(包括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和土地等资源)和劳动要素(普通劳动力)。相应地,所有的经济活动参与者也可以分成两类:作为生产要素组合者的企业家和作为劳动要素提供者的劳动者。在经济发展的较低阶段上,一般来说,资本是相对稀缺的生产要素,而劳动力是相对丰富的生产要素。由此而产生三个社会结果。第一,对于资本要素的市场回报相对高,而劳动力的市场回报则相对低,社会收入通常有利于资本的所有者,而不利于劳动力的所有者。第二,与资本的相对稀缺相对应,具有组合生产要素能力的企业家也是稀缺的,从而他们的报酬就高,不仅包括他们的劳动所得和人力资本报酬,还包括从生产要素组合中获得的利润。可见,在劳动力丰富而资本稀缺的生产要素禀赋条件下,不仅要素相对价格有利于资本而不利于劳动力,社会收入也偏向于要素组合者而不利于劳动要素的所有者。第三,由于企业家能力是稀缺资源,社会容易滋生有利于资本的舆论倾向,有时政府政策也偏向于保护企业家和资本所有者的利益。相应地,劳动者的利益易于受到忽视甚至伤害。例如,经济学界就一直存在着对于“资本雇用劳动而不是劳动雇用资本”合理性的论证。

  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受到收入分配的构成成分的影响。例如,如果我们把反映收入分配状况的基尼系数分解为资本要素收入和劳动工资收入两个部分的话,前者对于收入不平等(即基尼系数提高)的贡献就大于后者。因此,以往的研究和发展经验表明,如果资本收入在全部收入分配中的份额比较大,就会形成较大的收入不平等。相反,如果工资收入在全部收入分配中的份额比较大,则具有缩小收入差距的效果。那么,怎样才能提高工资收入的份额而缩小资本收入的份额呢?

  在社会收入分配中提高工资收入的份额,从而相对缩小资本收入的份额,可以通过推进最大化就业实现。首先,如果一个社会的就业是比较充分的,即劳动力有较高的劳动参与率,失业和就业不充分的现象被最大限度地减少,也就是说达到了最大化就业的境界的话,在全部收入分配中,劳动工资的收入份额就比较高,资本收入份额则相对降低,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倾向于比较平等,贫困现象也较少发生。其次,在就业最大化的状态下,不仅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劳动力所有者成为挣取工资的劳动者,还会有一部分劳动者同时具有一定的创业能力,成为小型企业所有者或自我雇佣劳动者。这样,全社会生产要素组合者当中,兼具劳动者和企业家身份的人群就会扩大,同样也会产生收入分配向工资收入倾斜的效果,从而缩小收入差距。因此,实现就业最大化是缩小收入差距和防止和治理贫困的一种有效途径。

  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国内外经验都印证了上述判断。例如,许多收入分配严重不平等、社会经常处于不和谐状态的拉丁美洲国家,都存在着重资本、轻劳动的政策倾向,失业和就业不足现象普遍存在。而在增长过程中收入分配比较平等、社会比较和谐的亚洲四小龙经济体,其经济发展就伴随着相对应的就业扩大。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收入差距扩大,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两个时期。前一个时期即改革开始到20世纪90年代前期,虽然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但是,这时的收入差距扩大更多地是对传统体制下平均主义分配制度的矫正,即使那些在收入分配中处于低端的人群,也因得益于就业机会的增加,收入得到了较大的提高。而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由于出现了严重的下岗、失业现象,收入差距的扩大过程中,处于低端的群体遭受到收入增长的停滞,甚至绝对的恶化。

  三、政府如何推动就业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就业最大化的含义可以从其作为社会目标和作为政策出发点两个方面来认识。作为社会目标,就业最大化是指:通过创造有利于就业的经济政策环境和鼓励就业和创业的社会氛围,使每个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都能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这表现在较高的劳动参与率、较低的失业率,以及不论性别、年龄、以及户籍登记地,每个劳动者都平等地参与劳动力市场,并获得与其劳动技能和工作努力相对应的劳动报酬。可见,就业最大化不仅是一种境界,更需要靠制度规则和社会理念加以保障。

  作为政策的出发点,就业最大化是指:政府各种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制订,都以最大化创造就业机会为优先原则,从而使就业机会的扩大与经济增长同步推进,就业岗位的创造与产业结构调整协调一致,就业环境的改善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得益彰。具体来说,政府在制订各项社会和经济政策时,要以就业为标准排定政策取向的优先序。这包括:在确定一项发展或改革政策实施的先后次序时,以有利于扩大就业的政策为优先考虑;在规划地区发展和产业结构布局时,以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优先;在制订有关产业组织政策时,以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发展优先;在利用各种政策手段调控宏观经济时,将恢复和扩大就业增长作为优先的考虑因素;在规划政府投资和引导社会投资时,参照各行业的就业吸收能力确定重点投资领域的优先顺序。这样,就会形成劳动力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劳动力素质得到迅速提升、周期性失业得到充分调控的良好局面,社会发展、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同步才具有了现实基础。为了创造上述有利于就业和创业的社会经济环境,实现最大化就业目标,政府需要履行一系列不可替代的公共职能。

  首先,政府要利用法律和其他规制手段,防止劳动力资源配置上的扭曲,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导致劳动力资源配置扭曲的一个最大因素,是生产要素价格的扭曲。如果在一个劳动力丰富的国情下,劳动力价格被人为提高,企业就会被引导进行资本对劳动的替代,产业结构变动和技术的选择都会出现不利于就业扩大的倾向,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较优势也受到抑制,老百姓不仅会因就业不充分而减少收入,还会同时受到经济增长减弱的不利影响。因此,政府应该把自己的职能从直接干预生产要素价格形成,转变到维护生产要素市场的竞争性,为最大化就业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上来。

  其次,政府要对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群体给予政策扶助,促进下岗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劳动力市场的参与者是不同质的,无论是由于个人或家庭的原因,还是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总是有一些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的地位。例如,那些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下岗工人,就经常遇到再就业困难。而他们处于这种不利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改善他们的特殊就业困境,防止他们长期陷入贫困状态,特别是避免贫困的代际遗传,从而不致使他们成为社会不和谐的因素,政府需要提供特殊的扶助,帮助他们回到就业岗位上来。而对于那些处于劳动力市场劣势地位的农民工,则需要政府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和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帮助他们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平等的劳动力市场待遇。

  第三,政府应该积极地通过立法和各种规制,保护普通劳动者的利益和权益。在劳动力丰富从而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条件下,劳动者在雇佣关系中经常处于不利的地位,易于受到不平等对待,雇主违反劳动立法侵害劳动者利益的现象时常发生,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也不尽如人意。虽然在微观的层次上,雇主侵害劳动者利益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给其带来经济利益,但是,在社会层面上,劳动者如果长期受到不平等对待,就有可能产生不满的情绪,并且这种不满会从直接针对雇主转移到针对社会。因此,劳动者利益和权益持续得不到有效保护,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诱因。作为公共政策的供给方,政府应该充当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代言人和执行者。目前,中国正在从长期的劳动力无限供给阶段转向劳动力短缺的新阶段,这种转折阶段正是政府和社会加大对劳动者实施保护的大好时机。一个对劳动者实施良好保护的劳动力市场,就是一道保持和增进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线。
个人简介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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