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柱:美国人如何医保?

董登新 原创 | 2007-06-15 08:07 | 收藏 | 投票

  在社会保障计划中,医疗保障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操作难度最大的、成本费用最昂贵的一个项目。其最大难点在于:医疗保障收支的不对称性,或者说,支出的不确定性与收入的既定性之间的矛盾。此外,医疗福利中的“道德风险”(包括浪费医疗资源的现象)较大,而且较难规避。因此,在各国医疗保险体制中,几乎普遍存在财政压力过大、医疗资源短缺与浪费同时并存的现象,最终的结果是:病人看病难、看病贵,甚至看病致贫。

  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情形来看,前者大多推行“全民保健制度”且带有极浓厚的“福利国家”性质的色彩,而后者则多表现为医疗资源的极度短缺或社会医疗保障势单力薄。相比之下,美国的社会医疗保障体制则是比较独特的,或者说是别具一格的。

  美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主要由三大系列计划所构成: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障计划、雇主举办的团体医疗保险计划及个人投保的商业医疗保险计划。

  (一)政府举办的社会医保

  美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是以联邦政府为责任主体(中央统筹)的,只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或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医疗保障计划。这一计划也称之为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此外,美国还有隶属于社会救助的州/联邦医疗救助(Medicaid),它专为穷人和弱势群体提供医疗救助和帮助。

  联邦医疗保险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讲的社会医疗保险,美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是世界唯一的“另类”,它的做法十分类似于社会养老保险,任何参加联邦医疗保险的人(所有工薪者),必须在工作期间不间断地缴费(缴费仍以工薪税的形式进行,雇主与雇员各缴付一半),直到退休不再缴费,但他只有到了65岁以后才有资格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福利待遇。也就是说,全社会工薪者为社会医疗保险缴费,但只有65岁以上的原先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老人才有资格享用医保待遇。这就是美国现收现付制下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它不同于世界上任何国家。比方,在中国,只要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即时就可以享受医保待遇。但美国的参保者只能在65岁以后方可享用医保待遇。

  也就是说,美国人只是将社会医疗保险的全部精力投放到了最需要医保的特殊群体——老年人。正是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医疗保险体制,才使得联邦政府承担了最小的社会医保负担,而并非人们所想象的美国政府医保负担有多重!

  (二)雇主举办的团体医保

  在美国,65岁以下的绝大多数人口的平时医疗保障则主要是依靠雇主为雇员主办的医疗团体险。这是以雇主为责任主体的补充医疗保险计划,它为65岁以下的在职雇员及其家属提供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障。这正是美国人真正的医保支柱所在。

  也就是说,美国绝大多数在职雇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他们的医疗保障是由雇主提供的团体健康险来承担的,这种团体险在性质上属于团体“批发式”商业保险计划。因此,在美国,65岁以下的工薪者只有义务为社会医疗保险缴费,但却暂无权享受即时的社会医疗保险福利,因此,他们及其家属的医保就只能依靠雇主提供的医疗团体险。

  在美国,雇主提供的医疗团体险实际上是一种雇员福利,它由雇主统一承担缴费义务,既为雇员本人也为雇员家属一并提供团体医保,应该说,雇主团体险是对美国社会医疗保险的最重要补充,同时,也是为雇员提供的一种最重要的福利。

  由此可见,美国的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主要是建立在雇主责任与诚信之上的,正是在这种雇主责任与诚信之下,企业才能主动为其雇员建立了如此优厚的养老、医疗补充保险的福利待遇。因此,在美国,雇员找一个好企业,也就等于有了一个放心可靠的养老、医保保障!

  (三)个人投保的商业医保

  个人投保商业医保则是上述两类医疗保障的自我补充,完全由家庭和个人自由选择参加。在政府和雇主提供的医疗保障计划仍无法满足家庭需要的情况下,个人可以补充性地选择一些相应的商业保险计划进行自我投保。对于富有的美国人来讲,个人商业医保仍是必不可少的选择。

  上述三大系列计划均自成体系,相互独立、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彼此照应,除65岁以上老年人的医疗保障福利是由联邦政府主持外,其余医疗保障计划均为私有计划,分别由由雇主和个人自由选择、各自负责。由此可见,美国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以是雇主为责任主体的、市场化程度相当高的一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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