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就是维护公平与和谐

阎雨 原创 | 2007-06-21 23:58 | 收藏 | 投票
  竞争的价值

  按照古典经济学的市场理论,经济人在市场作用中,受到市场价格机制的约束与调节,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自由竞争构成了经济活动的原动力。

  竞争首先是与市场相联系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及其相互关系构成了竞争理论。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则被认为是市场机制的具体表现。其次,竞争是与效率相联系的。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在既定的生产技术和消费者偏好条件下社会资源配置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帕累托最优状态意味着最有经济效率状态和社会福利最大化。

  由于可以从市场和效率两方面对竞争概念加以诠释,竞争就表现出事实性和价值性的双重特征。竞争的事实性表现为竞争是一种经济活动;竞争的价值性表现为由于在一定情况下个人的逐利行为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利益的实现,因而在一定程度上竞争活动本身也成为人们价值诉求的目标。

  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最先进的经济形式,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的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然而,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

  自由竞争必然引起资源的集中。由于信用制度的发展,股份公司和联合企业的出现以及周期性经济危机中企业破产和分化的加剧,推动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其次,当生产和资本集中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垄断。

  作为竞争机制自发作用的必然结果,经济力量日趋集中导致垄断,因此,垄断是竞争的伴生物,也是竞争的对立物,它反过来排斥和限制竞争,妨碍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使经济无效益或低效益运行。这种市场本身的缺陷不可能依靠自身得到矫正,而需要国家适度干预加以弥补。

  与民争富与国有垄断

  市场机制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国家经济运行中起主导地位是仍是一些垄断行业的企业。在我国,居于垄断地位的行业,普遍认为是电信、铁路、邮电、电力、公交、航空、金融。与美国微软等公司由市场竞争形成的自然垄断不同,我国垄断行业几乎全是行政性垄断。中国企业500强企业集中在石油、天然气开采与石化、电力、通讯等传统垄断行业,而世界500强盈利好的主要集中在汽车、计算机应用与服务、贸易、金融、制药等行业,显示中国企业不能代表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世界产业发展趋势。

  越多的特权垄断的国有企业进入世界500强,中国的经济现代化就越没有希望。目前,中国的国有企业资产利润率仅相当于发达国家大企业资产利润率的1/10~1/100。

  垄断对于资源配置的效率有着严重的破坏,这是微观经济学早已证明的简单道理。因为在垄断条件下,难以展开充分竞争,垄断者可以凭借垄断地位,通过垄断价格来获得暴利,而不必通过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来增加利润。所以,在垄断条件下,很难保证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正因为如此,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大都把反垄断作为重要的政策目标,甚至通过立法来反垄断。

  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凭借国家政策优惠和石油开采权炼制权的垄断,获得巨大的不公平的利益。国际上原油资源从价税率为10%,而中国仅为1.5%,石油公司不仅少交税,而且成品油出口退税,仅此一项,每年就有上百亿元进账。前段时间,中石油倒原油挣了1200亿,接着成品油提价晚了,亏本了,国家就给补贴100亿元,挣钱的时候是企业,陪了钱算国家的。

  中国国有航空公司机人比为1:300~400,也就是每架飞机养着300到400人,发达国家仅为几十人。尽管国有航空企业长期亏损严重,但仍然高工资高福利,管理人员年薪高达20万~30万元,解决亏损的措施仅仅是发文提高燃油附加费标准。某航空公司在长期亏损的情况下又为数万名员工换制了价值达几千元一套的新服装,不知道这笔生意又诞生了多少富翁。

  建立竞争机制,打破垄断

  反垄断法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国家的权力,对于企业行为的监督及企业垄断力量滥用的禁止,以实现经济结构的平衡和经济发展的有序,是对自由竞争的保护,也是对于竞争背后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民主、效率这些重要价值的肯定。早在1890年,美国俄亥俄州参议员谢尔曼就指出:“我们受不了专制政治的国王,也不能允许控制生产、运输、销售生活必需品的国王。”美国就此颁布了《谢尔曼法》,继美国之后,日本、德国等都相继出台了类似的反垄断法。

  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更是被尊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则是“经济法的核心”。

  早在1994年,我国便已将《反垄断法》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组织起草。随后,尽管反垄断法的制定不断被列入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因各种原因,迟迟没能出台。有分析认为,反垄断法难产的原因众多,包括行政性垄断、部门利益难以协调等。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反垄断法(草案)》,在谈及该法可能带来的影响时,起草专家组成员史际春表示,“三五年内不会有太大的实际效果”。同为专家组成员的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北京大学经济法教授盛杰民、管制经济学专家张昕竹等也都一致表示,民众不宜对《反垄断法(草案)》抱过高期待。

  公民参与是打破垄断的基础

  垄断企业集企业的经营权与行业管理权于一身,致使该行业的行政权力膨胀极为突出,公私权力融为一体也必然引发了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牺牲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也就再所难免。

  公民参与规制的积极性较低,最终造成社会保护机制的缺位。我国的公民社会尚未形成,而传统政治国家理论却根深蒂固,个人利益被忽视以至于个人成为权力的牺牲品。

  无论是经济层面,还是政治层面,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一个民主法治的决策系统不会随意志而即刻出现,不积硅步无以致千里,我们只能循序渐进,目前没有完善的公民参与制度,我们就在体制外呼吁,呼声大了,自然撼动庙堂,同样一旦制度建立,我们就在体制内大力推动。

  (2007-6-21在博客中国IT企业直面不正当竞争论坛上的发言摘要)
个人简介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西南分院 执行副院长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战略合作办公室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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