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破坏的责任在政府

周福安 原创 | 2007-07-29 20:13 | 收藏 | 投票
  一、保护环境是政府的责任

  与古代相比,现代的科学技术的确发达,但生存的环境却是如此脆弱,新鲜的空气、清新的泉水都成了奢侈品。环境被破坏的责任是谁?都认为是企业,是个人,但这只是一种直观的看法,只要做点理性思维就不难看出,环境破坏的真正责任者是政府。

  为什么?原因在于:首先,环境是一种公共品,无论是企业而是个人,环境都是其行为的外部条件。所谓外部条件,无非就是不同主体共同使用的资源,根据现代经济学原理,公共资源有着很强的外部性,独立的市场主体只会消费环境,而不可能刻意保护环境,同时也没有能力保护,最终使资源的使用出现拥挤,环境被破坏。那么社会是如何解决环境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的呢?这就是将环境极其有关资源的配置权界定给政府,所以环境对于自然人、法人是公共品同时又具有外部性,但是对于政府,它虽然仍是公共品,但却没有外部性,因为环境的产权是政府的,相应的一旦环境受到破坏,无论是政府自身所为而是他人所为,责任都在政府而不在个人,因为政府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既不能推给企业更不能推给个人。其次,环境牵涉到未来人的利益;从时间序列上看,人类可以分为过去人、现代人和未来人,过去人没有具体遗传对象的资源就构成了现代人的环境。由于现时生活的压力,个体生命的有限性,个人和企业一般过于看重现时利益,而对未来的、人类整体的利益重视不足,这同样会导致对环境的破坏。但人们都知道人类未来利益的重要性,将一个好的生存环境留给后人,是每一个现代人的愿望,但单个的个人或企业有这个愿望却没有这样的能力,因而只能将这种责任委托给政府,由政府来实施现代人对未来人的责任。再次,只有政府才具有保护环境的条件;一方面,政府是行政权的垄断者;行政权力的垄断是政府行使职能的基本条件,它能应用行政权力约束企业或个人遵守有关保护环境的规则,这种约束除了说服教育手段外,还可以应用“暴力”即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强制实施规则。另一方面,政府有获得信息的优势;政府通过自身的组织系统和专门的知识可以较为全面、系统地获得相关信息,但私人要想获得环境有关的公共信息比政府的效率要低得多。

  总之,现代社会为什么需要国家,为什么要组织政府,主要是因为有一些公共问题需要处理,这些问题主要是三个,即环境、安全与秩序,这是公民为什么愿意放弃某些自由,让度某些资源,而将其委托给政府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一旦环境受到了破坏,无论政府是否直接参与了这些行动,人们都有理由认为责任在政府。

  二、环境权是政府的基本权利

  自从人类发展到产生了国家以后,就不再有无主财产,“普天之下,莫非皇土”,所有的资源都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是私有产权,这是国家明确界定给个人或集团的,另一部分是公共产权,这是公民委托给政府的,除此以外,社会就不再有任何东西了。环境权是公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或保护环境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以界定环境权的边界,其核心是公有产权或环境权神圣不可侵犯,如果一种产权其他人可以侵入,那就不是私有产权,也不是公有产权而是自然物。环境权与其他公有产权如矿产资源权比较有一个显著特点,其他公有产权可以进入市场,由政府行使所有权参与市场交易,而环境权却只能使用不能交易,任何个人或组织可以从环境的使用中获得效益,但并不能占有环境。

  三、环境消费的平等性是政府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个国家环境的好坏由两项指标来反映,一个是环境的总量,也就是环境的总供给水平,另一个就是个人对环境的实际消费水平,而环境消费的平等性是政府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这也是反映一个政府是否是公民政府而是利益集团政府的重要区别。因此,无论环境保护由政府直接行使,而是再委托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行使,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应该凭借某些特殊占有更多的环境资源。

  四、从环境现状来看,环境恶化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我国的实际来看,环境恶化与政府的以下行为有关:

  1、抓经济与抓环境一手硬一手软;经济建设有各种硬指标,但环境指标是虚的,只要经济效益上去了,环境受到了破坏政府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经济发展中造成的环境破坏不是被有意掩盖就是把治理环境的责任转移给下一届政府,下一届政府又如法炮制,从而使破坏了的环境无人管理;

  2、中央与地方在保护环境上认识不同步,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甚至是政府官员的任期利益或个人私利,对中央的有关政策阳奉阴违,有的甚至用种种手段干扰环境部门进行执法;

  3、侵犯公民的环境消费权,例如在矿产开发中居民的居住环境受到了破坏,几乎无任何部门出面管理,群众无处申诉,公民的环境消费权被变相剥夺;

  4、环境消费存在严重不公平性,政府机关与企业、城市与乡村、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在环境消费上存在重大差异,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环境消费的不公应列于社会所有不公现象之首;

  5、把公共环境当做商品销售谋取私利,例如城市的公园先付款再消费,农村的自然环境开发为旅游点,不仅地方群众得不到补偿而且原来的生活环境也受到了破坏,通过旅游开发这些环境资源就成了某些人的私人物品,而在环境权私有化过程中公共权的参与是一个重要因素,这与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有相似之处。
个人简介
周福安,经济学者,湖南省新化县人,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和湖南省委党校理论班经济学专业,已在《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等核心期刊上发表数十篇经济学论文,有多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心收藏,专著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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