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院两份迟到一年的裁定书

李鸣 原创 | 2007-09-03 13:33 | 收藏 | 投票

    赵章梅诉尹宗树私自转走房屋拆迁款及由此引发的离婚案,几经磨难,经过南京市建邺区法院、鼓楼区法院、白下区法院、南京市中院下达了22份判决、裁定,案件象皮球一样踢来踢去,她悲惨的遭遇让人深思。

   2007年6月10日左右,赵章梅诉讼代理人李明主任接到了南京市中院法官衡平的电话,通知去中院审监庭拿两份民事裁定书,李明主任当时感到很奇怪,此案法院并未开庭,怎么会下了裁定呢?当拿到法院裁定后,李明主任及时把两份裁定的实际内容告知了赵章梅。

   8月才受理案件 5月已经出裁定

   2006年8月22日,南京市中院下达了(2006)宁民四监字第178号《受理申请再审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内容为:赵章梅你与南京房产经营总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院2005年1月12日作出的(2004)宁民四终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已受理。

   法院承办人:法官衡平  联系电话:83522269

   从中院受理案件至2007年6月,法院一直未通知何时开庭。

   2006年5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宁民四监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赵章梅诉讼请求已得到满足,要求房产公司分配其住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再审申请。

   中院办案“效率高” 前后三天下裁定?

   2006年5月9日,南京市中院白下区法院下达了(2006)白民监字第15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法院审查,赵章梅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南京市房产经营总公司发放给其继子尹宗树(其实尹宗树是赵章梅丈夫)的拆迁款无效,明确表示要求按照《南京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须知》的规定重新发放拆迁款199890.24元,并提供了尹宗树领取补偿款的相关材料,作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并不违反法定程序,赵章梅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2007年6月10日左右,赵章梅代理人才拿到此份裁定。

   2006年5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宁民四监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法院查明,赵章梅与尹宗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居住的房屋被拆迁后,得到房产经营总公司以货币形式的安置。尹宗树作为房屋承租人,委托其子尹明将拆迁补偿款提现,且未支付给赵章梅应得的份额。法院认为,赵章梅在拆安置过程中,已得到拆迁补偿份额,其权益已得到保护。赵章梅要求安置住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再审申请。

   南京市中院裁定 为何频频出错?

   赵章梅因拆迁引发的离婚一案,经南京市几家法院作出的22份判决、裁定,时间、内容频频出错并不是新鲜事,她对此已见怪不怪。这起法院系统的丑闻在刺激人们神经和细胞的同时,也勾起了人们对司法腐败的痛恨。审视这些判决、裁定书频繁出错这一奇特现象时,恐怕不得不用震动、震惊、震撼这些文字来描述内心的感受。

   听起来如奇闻,说起来似笑谈,但是,当看见这一份份真实的错误判决、裁定,问题的严重性已大大地超过了公众的承受力和想象力,以至于不得不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去总结和归纳这些错态百出、触目惊心的判决、裁定。可以想象,当法律的载体以这样一副捉襟见肘的行头粉墨登场,谁又会对所谓的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充满希望呢?当赵章梅拿到这些 “漏洞百出”的判决、裁定时,法律的尊严早已荡然无存、颜面扫地。面对轰然倒塌的信任,任何痛心疾首的忏悔和补救都无法修复人们对法律的景仰。

   更可笑的是赵章梅在法院判决、裁定看到法院把丈夫名字打印成是自己的继子,此通知书把丈夫的名字都能写错,她不禁说到:南京法院这等水平,想不判错案都难!碰到这样的法院和法官我的合法权利和权益怎么得到保障?

   暇疵判决、裁定,从表面上看,是个技术问题,而从实质上看,是执法者的态度和敬业问题,从社会角度看,则关系到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信仰。古人说,司法官吏者,“百姓之所悬命也。”法官手握生杀予夺的裁判权,决定当事人权利、利益分配。因此,法官的行为是否规范,关系着司法的权威性、裁判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法官丧失了职业操守和规范的行为准则,就不可能以法律精神制造出公正、高效的司法产品。法律并不要求每个法官都是天使,却要求执掌法律的人必须“谨小慎微”。此时此刻,当我们站在法律尊严的高度,去看这些“问题判决书、裁定书”的丑闻,不论如何夸大其所导致的危害,都是恰如其份的。

个人简介
8岁随母亲下放农村,1978年参军入伍在兰州军区后勤工作,出生于军人家庭。省委和中央党校学习毕业,高级经济师。到地方工作以后,先后在企业、党政机关部门、团体任领导职务。曾经获得杰出企业家、十大杰出青年、省"五一"劳动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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