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做区分,这是非常有意义的。
“全民”可以是国有企业“财产意义上”的所有者,但不可能是国有企业“企业意义上”的所有者。企业所有权不只是剩余索取权,更重要的是剩余控制权。没有剩余控制权的剩余索取权是没有保障的。效率最大化要求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适当匹配。
“全民”不可能行使国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所以我们说“全民”不可能是国有企业“企业意义上”的所有者。这也是人们为什么说国有企业存在所有者缺位的原因。
对国有企业来说,剩余控制权只能委托给企业经理或部门主管手中,但他们没有合法的剩余索取权。我无法保证别人怎么做,要是我是企业经理,又没有剩余索取权,我为什么要追求利润(剩余)最大化?
除了监督等等,需要激励,是不是呢?是的,企业剩余属于其所有者。如果你是所有者,我是你聘请的经营者,你会不会给我一定的剩余以作激励呢?这样做难道不是你的最优选择吗?我当然不是主张一般地、无条件地给国有企业现有经理以剩余索取权。除了怎么样给法是有讲究的,是白送还是购买?购买遇到财富约束又怎么办?这里面还包含经营者的选择等一系列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