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中政府要发挥什么作用?

叶檀 原创自 新浪博客 | 2008-10-20 16:19 | 收藏 | 投票

土地流转中政府要发挥什么作用?

2008-10-21 新京报

 

    土地流转所产生的新土地改革是中国土地史上的大事,鉴于以往土地流转权的定价权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因此,新土改的核心是引入农民定价权,根据市场定价。

 

    10月20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刊发。其中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等条款令人瞩目,这意味着农民的土地物权中的流转权被部分承认,农民可以部分获得流转权收益。

 

    农民获得合理的土地收益是中国农村现代化的第一步,让人高兴,但这是一个折中的方案。之所以说是部分获益,因为农村土地的性质、使用方式受到规范,“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如果说规范土地使用方式是不得已而为之,为了确保我国的粮食安全,与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不被突破,但在流转过程中的法律保障与定价权缺失则令人担忧。

 

    目前我国不存在土地市场化定价,小部分自发流转的农村土地,由于不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存在风险折价,农民所获得的收益极低。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土地流转大幅折价现象就不会消失。

 

    法律保障是重要一步,不仅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流转权,更应该保障收购农村土地者的使用权,出价者如果得不到保障,他们就会把风险摊入地价,要求农民以较低的价格转让土地。更重要的是,日后将出现大量法律纠纷,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升值,农民将要求补偿地租收益,或者要求收回土地。事实上,在以往的宋庄宅基地收购案中,核心就是土地原拥有者由于地价升值的悔约案件。

 

    目前我国土地缺少市场定价要素,以往的征地主要由政府定价,而小产权房等又存在法律风险折价,农民与购地者的权益都得不到保护。要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有必要制订详尽的规则,引入现代农业的建设者,引入大量资金进入土地流转市场,这样,才能达成建设现代农业的目标,不至于让土地成为新一轮圈地运动。

 

    目前在地方土地流转中,仍然存在变相的政府定价行为。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天津市围绕破解土地和资金双重约束的难题,在广泛征求农民意愿和大量调研基础上,推出以“宅基地换房”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办法,并在“十二镇五村”开展试点,涉及津郊近十八万农民。到2008年末,将有十万农民告别乡间老屋,住上有产权的商品房,过上进工厂上班拿工资、有社保医保的“城里人”生活。所谓“宅基地换房”办法,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原村庄建设用地进行复耕,而节约下来的土地整合后再“招”、“拍”、“挂”出售,用土地收益弥补小城镇建设资金缺口。

 

    农民的宅基地价格被强行规定为小城镇大小不同的一套住房的价格,这是借政府之手强行推进城市化运动,农民以宅基地为代价,换取城市人的身份,农民成为城市的劳动力,仍然没有土地定价权,也无法用水涨船高的土地收益进行消费。

 

    新土改从土地确权开始建立权益根基,是保障各利益相关群体进行公平博弈的第一步。接下来,政府应该制订土地流转法律,建立土地交易市场,确保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由此,新土改运动将通过农民获得土地增值,培育出中国有基础消费能力的新消费群体,建立中国式的现代农业。

 

    有土地流转权而无市场定价权,流转权无法转换为财富,有土地流转权而无博弈权,土地仍然是农民的枷锁,或者说社保护身符,目前的关键是在土地确权的同时,由政府建立土地交易规则,培育土地市场。

个人简介
财经评论员,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从历史上的政治与经济转到当下,是希望看得更透彻。
每日关注 更多
叶檀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