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谈法学教育和法治精神

里维宁 转载自 State Department, USA | 2008-11-15 16:52 | 收藏 | 投票

2008.11.12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谈法学教育和法治精神

 

 

(转载本文不受版权限制)

10月2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应邀出席在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举行的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Peking University School of Transitional Law)创院典礼并发表演讲。以下是演讲稿的译文,由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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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

在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举行的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创院典礼上发表讲话

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

美国最高法院

2008年10月22日

深圳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定讲稿

李[国能]首席大法官、吴院长、金瑞柏(Goldberg)总领事、雷蒙(Lehman)院长、迪金森(Dickinson)先生,以及要求通过法治促进和平与公正的全世界同胞们,谢谢你们给我如此殊荣出席今天上午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创院典礼,也谢谢你们邀我发表演讲。

如同其他大多数人文机构和企业一样,大学必须经常为执行自身的基本使命不断地寻求新的体系、新的模式和新的方式。这就是为什么这所学院的兴旺与成功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意义。这所学院如取得成功,你们的模式就可以激发你们整个伟大国家的法律教育不断进行变革。你们的成功对中国具有重要意义。你们学院对希望依靠法律和法律行业为取得共同进步找到共同目标的其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在美国,我们的法学教授拥有很高的才智,法学院对政府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影响力。你们有些人知道,我国的法律审察制度依靠刚开始学习和探索法律的学生以规范的方式对法官做出的裁决提出批评意见。当然,法官比学生年长且富有更多的经验,但法官尊重并欢迎初学法律的人提出批评。

法官们不仅仅视法学院师生的批评为培养下一代法律思想家的一种必要手段。法官乃至整个法律界都认识到批评是制约法官和律师权力的重要手段。我们依靠法学院学生的批评,试图发现一些新的见解,借此阐释有助于增强法治的新原则。因此,我们的法学教授和法学院学生都为自己的工作感到自豪,即便在批评权威时也是如此。

有时,我们会听到法学教授说:"我们教导学生如何思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说法毫不令人感到意外。任何学科、任何级别的教师都希望教学生如何思考。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法律教授的这种自豪感十分普遍。有成就的教师历来要求学生头脑严谨、思维清晰。但法学教授们的言下之意常常是,法学教授对思维的清晰性具有某种垄断性。这当然是过于自命不凡、狭窄和完全错误的。要证明法律并不垄断思维,人们只要注意一下有些法学院目前聘用具有丰富多样的跨学科背景的法律教授就可以了。我们的法学教授不仅拥有法律学位,而且拥有其他学科的学位。

对跨学科多样性的渴求也对各级法学院学生产生了影响。过去法学院教室里的学生拥有的背景大同小异。他们大都是大学法律预科或政治学专业的本科生,毕业后直接进入法学院学习。今天,我们看到的是另一种态势。除了政治学本科生外,还有主修经济学、化学和文学的学生,甚至有一些学生已在世界上某个专业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就,或已获得高级学位,现在迫切希望将个人专长带入我们这个崇高的行业。

法学教授们自称他们教导学生如何思考的说法需要经过一定的修正和完善。我们可以一方面摒弃不必要的自命不凡,另一方面继续强调法学院发挥的关键和独特的社会功能。我们可以说,法学院训练学生如何规范地思考简单的问题。通过这个途径可以走向从日常生活中发现道德原则和社会责任的思想世界。

为了在这个值得为之努力的学科取得成功,法学院学生必须具备耐心。法学院一些新生最初往往会产生轻微的失望情绪,缺乏耐心可能是其中的原因之一。他们进入法学院时踌躇满志、雄心勃勃。他们渴望学习任何开明公正的司法制度都具备的真理。但随后,学生们发现他们必须花费大量时间解释一份合同或一项法规中的只言片语,甚至包括标点符号。他们可能因此失去耐心。他们会问自己:"我多么希望为解决我们这个时代的种种危机寻求出路,为什么要在细枝末节上花费时间?"对这个问题有几种答案。我想谈谈其中几个。首先,讲授有关解释文本、执行合同和追究责任的基本规则和原则,的确很有必要,我们为此能够为着手管理这个日益复杂的社会掌握一些简要的原则。任何一门学科中的任何知识,都必须从教授学生特定的语汇、基本假设和基础原则开始。其次,我们也希望在法学院传授论辩和论证的技巧。我们希望传授一些方法,通过文明的、建设性的、理性的、相互尊重的、开诚布公的讨论和辩论调解纠纷,达成共同协议。一名法学院学生应当学会以文雅的风度、得体的言谈、彬彬有礼的姿态和严密的逻辑思维对棘手的案例进行论辩,自始至终对其他所有涉案方表示尊重。

当然,法学教授本身也肩负着种种重大职责。其中之一是需要经常检查讲课的教材和方法,谨防自己受到太僵化、太无效的形式和方法的束缚。

按照我们的法学院传统,有一种教学法是所谓的苏格拉底问答法(Socratic Method)。这种方法常常采取的形式是鼓励教授质问学生,也鼓励学生质问教授,相互促进理性对话,从而更好地阐明某特定观点的利与弊。我估计美国法学院的许多教师不再采用这种方法。其中自有一些缘由。原因之一是,随着法律日益博大精深,有关的课题也越来越复杂,教授们为了完成对这些课题的讲解,往往希望加快课程进度。另一个原因是,学生们往往抵制这种方法。有些学生认为,苏格拉底式问答法是一种游戏,既然教授比学生更了解其中的规则,学生肯定会输。有些学生倾向于退出。我曾在欧洲讲授一门课,很有意思。课堂上有来自亚洲、西欧、俄罗斯及东欧中部地区的外国学生。我发现美国以外的学生比美国学生更愿意参加苏格拉底式的问答。这为美国学生树立了一个好的竞争典范。

然而,教师必须认识到,苏格拉底问答法本身有不同形式。至少有三种。第一种是,教授知道或认为自己知道答案。教授提问是为了让学生接受教授的观点。这是对苏氏方法的滥用,不过我认为还可以原谅,原因之一是苏格拉底本人有时也这样做。第二种是,无论学生如何回答,教授都提出相反的观点。使用这种方法如果不让人感到受尊重,或者不那么专业,会使教授显得吹毛求疵,令人生厌,同时挫伤发表意见的积极性。不过,如果运用得当,这种方法有利于训练辩论技巧。第三种是,教授和学生相互提出一系列问题,形成共同探讨正确答案的关系。这是苏氏方法经典、完美和高雅的形式。

多年来,我对法学院教师的忠告是,苏格拉底问答法的这些形式各有一定的实用性。学生可能没有必要知道教授采用的是哪一种形式。但是,教授则应该十分了解苏氏对话的目的,这一点极为重要。对于自己要达到什么目的,教授们永远应该不停地诘问,而且以相当高的精确度进行表述。

法学的确侧重于过去宣布的法规和判例,或许在更大的程度上甚于其他学科。我的儿子读过法学院。有意思的是,他必须学习我过去所学的一切,而且还需要知道自我学生时代以来发生的一切。讲述过去的体系意味着,我们有一个规范的体系,使我们整个法律文化从一代人向下一代人传递。这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你不能传递你不了解的情况。你无法保存你不崇敬的事物。你不能维护你不知道的东西。

当然,在英美法律体系中,先例是一个基本信条。遵循先例原则(The 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要求我们受以往先例的约束,除非有足够充份的理由于以否定。在我当法官的的第一年,这条原则似乎有独特的吸引力,因为这条原则具有历史性、条理性、约束性。遵循先例的原则最初看来好似考古工作,很容易接受。尽管毕一生之精力钻进尘封的故纸堆,听从法学界遗老们的喋喋不休,似乎很难让人振奋,但这种方法无疑具有很大的魅力。

当了几年的法官之后,我逐渐发现,以这种想法看待遵循先例的含义不免过于肤浅,也太不准确。遵循先例具有前导的力量,意味着法官在需要对新的案件进行裁定之时,必须准备对自己裁定的后果和原则负责。因此,遵循先例可以发挥强大的前导作用。这使得我们作为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的工作更有魅力。

罗伯特·路易斯·史蒂文森(Robert Louis Stevenson)是西方一位伟大诗人,尽管不是一位律师,但他曾这样说道:"回顾以往,吸取教训;走向前程,继续人生。"对于汲取其他学科的智慧,法律从未有丝毫犹豫,史蒂文森的话很恰当地概括了遵循先例的含义,告诉我们先例的重要性,同时也告诫我们遵循先例不可能永远满足新时代的需要。

中国的文明,中国的哲学、中国的学术、中国的艺术、中国的科学、中国为我们提供的有关人类尊严的知识,都受到美国人的钦佩。事实上,美国人有时候听到我们的中国朋友说不理解我们对你们伟大文明的钦羡,往往会感到很惊讶。按照西方的传统,柏拉图(Plato)是苏格拉底(Socrates)的学生和阐释人。你们的哲学家孟子大约生活在同一个时代。你们可能会有更好的解释,但我的理解是,孟子与柏拉图相似

,他是孔子的主要阐释人和门徒。

孟子向他的时代,也向我们这个时代提出了一个问题,说的是一位过路人在井边遇到一名小孩的故事。这位过??人离开故乡,在远方旅行。他发现孩子趴在井边的矮栏上,很快就会掉入井中。他是否应该赶去救人?

孟子要我们回答的这个问题包含了很多根本性的问题,但我们可以简单地问一个问题:过路人是否应该赶过去救孩子。对于这个问题,法律可以提供一种答案,但我们的道德观提供了另一种答案。根据我对英美法律传统普遍规则的理解,过路人没有救这个孩子的法律义务。其他国家则持不同的观点。

如撇开法律不谈,人们有没有压倒性的道义责任去救孩子?即使法律不要求承担责任,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顾道义。

我假定的情况是,不论在孟子生活的时代,还是在今天,所有的正人君子都会说,这个问题只有一种答案。无论法律是否要求救人,道德都会提出这样的要求。如果过路人赶过去救孩子是为了结交孩子的父母,或者是为了博得邻居和朋友的赞美,借此提高自己的名声,其动机只能是为自己的个人利益。对这种情况,或许也不能说不好,因为许多社会都会奖励众人赞许的行为。但对于救人的道义行为,还有另外一种解释。孟子告诉我们,救人的义务之所以存在,原因之一是,不这样做会令人感到羞耻。羞耻感是仁义的开端。荣誉感是德行的开端。悔悟感是正义的开端。同情感是人性的开端。

法学院学生对这个问题的第一反应可能会说,这个谜已流传多年,为什么现在试图解开这个谜?学生可能还会说,既然我们不一定能给出确切的答案,我们为什么不去做点更有用、更合时宜的事情?

这种说法反映了焦虑的心情,但过于草率。今天讨论这个问题具有的紧迫性,与当年孟子生活和授道的时代毫无二致。千百年来,我们还没有就某些普遍的真理达成一致的看法,甚至没有发现某些普遍真理,这并不能成为毫不关心和漠然处之的理由。通过投入哲理性的探索与辩论,我们才能建立起与过去的联系,这一点对于我们认同自己是人类社会成员实属不可或缺。这说明我们重视道德和尊严的意义,应有助于塑造我们的未来ú

我们如果在更高的哲学水平上并从法律和法学教学的纵深处探究思想的规律,??彻其内涵之美,就可以发现增强我们人际联系的途径。对一位学者来说,法律最初可以完全属于个人的作为。有些学者独处一隅,凝神静思,试图发掘与我们生存有关的普天下适用的思想,从哲学、艺术和科学的古老传统中寻求更崇高的使命。法官们有时在裁定案件的初始阶段以这种方式工作。霍姆斯(Holmes)称之为"不为人知的孤独思索的乐趣"。

按照这种解释,我们发挥的功能一开始似乎令人感到高高在上、偏执孤行,甚至有些自我陶醉。但如果我们认识到,对最基本的课题静心思考,刻苦钻研,正是为了与我们本身的群体和我们周围的文明世界进行更广泛的对话做好准备,从而使研究工作具有永恒的意义。法律成为一种表达方式,反映了我们作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时代和一代人向往的共同目标。

进入这所令人振奋的学院就读,每一代新人、每一个新班级、每一位新生都能得到自己的机会,同时也肩负庄严的责任。在这里,不论是学习还是教书,人人都必须自始自终阐扬法治,捍卫法治,坚持法治是人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千百年来直至今天,有些统治者企图歪曲法律的意义,利用法律满足一己私愿,达到个人卑鄙的目的。在我的一生中,希特勒(Hitler)和斯大林(Stalin)认为法律只是赤裸裸的权力。他们肆意镇压,甚至不惜杀害那些只不过要求伸张起码的正义的人们。他们的谎言彰明较著,然而建立在谎言上的政权愚蒙了千百万人,这些政权已经到了冥顽不化的地步。他们藐视法治的行径昭然若揭。

另外还有一些攻击法治的行为很微妙,不那么明显。我们必须提防这类歪曲法治的行为,避免对法律丧失信心,因为法律是我们这个时代使人人都能寻求和获得正义的工具。你们承担的职责、你们从事的事业,必须以法治高于秩序为基本信念。法治代表正义。法治代表尊严。法治代表全体人类的自由和情感。

以上是半个世纪前就读法学院的人提出的一些想法。当时,学习法律是一项有极大吸引力的挑战,今天仍然如此。凡在此参加典礼的诸位都愿意为之努力,保证这所学院为维护法治持续做出贡献。如此,这所法学院将成为全世界优秀法学院之一。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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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军人历练至访问学者,经国企,跨国企业实践又客座于研究,亲历动荡,目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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