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事件应尊重程序正义保护各方利益

叶檀 原创自 新浪博客 | 2008-11-26 15:34 | 收藏 | 投票

黄光裕事件应尊重程序正义保护各方利益

2008-11-27 新京报

 

    国美集团主席黄光裕事件正在发酵。黄光裕被拘事件应该成为一次遵守程序正义、保护各方利益、降低社会成本的契机,而不能成为以臆测、权力、舆情左右的违法行动。

 

    黄光裕事件牵涉方方面面的利益群体,牵涉到上百亿的社会成本,有关部门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秉持降低社会成本、依法捍卫各方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此事。

 

    首先,要保护处于风口浪尖的黄光裕本人的利益。
    北京警方现已证实,黄光裕确实被调查,对其被调查原因,以及黄光裕是否仍然在接受调查,北京市公安局称“暂无法透露”。黄光裕只是被调查,连犯罪嫌疑人都称不上,此时用疑罪从有的办法断其有罪,甚至恨不得游街示众,是对公民权利的剥夺,离法治主义精神太远。退一万步说,即便司法机关最终判定黄光裕操纵股价、违规贷款、行贿等确凿,黄光裕确定有罪,也必须尊重其法律赋予的一系列权利。

 

    其次,应该妥善保护与黄光裕相关企业的权利。
    黄光裕虽然是国美的掌门人,但法人代表与企业实体是两码事。法人代表可以有罪,企业仍然可以继续经营,法人代表与经营团队并行不悖,法人代表有罪或者破产,不一定非置企业于死地不可。如果国美破产,将造成供应商上亿元的损失、30万员工的就业以及每年20亿的税收,对企业动辄罚没,将极大地提升社会运转的整体成本。事实上,英美等国为了降低成本,通常以在破产清算前,给予企业重组机会,以降低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英、德等国申请破产数要均远远低于实际破产数。
    国美采取的是类金融化运作模式,在经济紧缩期现金链崩得极紧,一旦供应商停止供货、银行停止信用额度、在资本市场沦为一港元以下的仙股,将使企业立即陷入困境,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都得不到维护。

 

    第三,应着重维护职工权益。
    我国珠三角等地出现了企业主未支付工资、补偿费卷包而走的现象,政府不得不代为垫资。如何维护职工权益,是破产案例中的重中之重。维护职工权益,首先要维护职工的就业权,在万不得已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政府应该以基金的方式做好预案,以保障职工、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
    在英国,企业破产时存在职工债权的,首先由政府破产署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保险基金”支付,通常其支付范围可能有种类、期间与数额的限制,会低于职工债权总额。政府支付后再作为代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要求清偿。在政府支付部分之外职工仍享有债权的,可以依破产法提出清偿要求。政府从所有破产人的不动产中提取17%比例的收费作为破产和清算不动产基金,用于管理无财产破产案件的支出。

 

    第四,应妥善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关于黄光裕被拘的原因,市场传言与操纵资本市场有一定关联。黄光裕涉嫌操纵*ST金泰,涉嫌操纵三联商社,这两只股票大涨大落,使很多普通投资者被套山顶。*ST金泰去年大起大落,连拉涨停,市场频频质疑,有关部门当时为什么不启动紧急停牌机制以保护投资者?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士向媒体表示,目前黄光裕事件尚未定性,需进一步核查,如果确实涉及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相关部门会正式稽查立案,但在结论还没下来的时候,证监会不方便对此事表态。可见,证监会在此次调查中只是配角,但黄光裕已经使投资者受到两重损失,去年被套到今年停牌,黄光裕发生之事都在一年以上,可见有关部门未能尽妥善保护之责。

 

    黄光裕事件绝非小事,秉承依法、公平的原则,尊重程序正义,才能将社会成本降到最低,才能维护投资者与债权人的权益,才能让市场树立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信心。

 

注:以如此超常规的模式发展,一定会掉链子。像德隆,水皮先生说,只要挺过去就行,这种模式总有个坎是挺个过去的。
    不要以清算的态度对待这些事,而是法律准绳对待,营商环境才能好。就算黄有罪,让法律说话,前提是法律公正。


个人简介
财经评论员,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从历史上的政治与经济转到当下,是希望看得更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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