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30条”利好资本市场的反向解读

欧国峰 原创 | 2008-12-18 16:12 | 收藏 | 投票

       要说明的是,本文并不代表作者的完整看法,仅是出于谨慎、提示“金融30条”落实的变数和可能产生的负面后果。国务院的意图,既有长期考虑,也有短期考虑。是希望在健全资本市场体系的同时,加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同时通过稳定甚至助推资本市场走好以增加投资者的收益、进而刺激内需。

但是,政策的新意并不多,也很难在一年内得到落实、产生效应;此外,政策本身既有利好也有利空,利好是继2004年的“国九条”之后,这再次表明了资本市场得到决策层的高度重视,短期内也成为决策层解决当前诸多问题的重要路径;利空在于,其基调仍是筹资,在当前弱市状态下很难把握好“度”和推出时机;此外,影响股市信心和重要供求的大小非问题未被提及,甚至债市尤其是交易所债市也可能承受扩容压力。一些中性的政策,则可能受制于出台时机和落实过程,起不到大作用。
 
一、             关于股市:
(一)“稳定股市运行、发挥资源配置功能”本身,包含扩容因素。
    理由:
所谓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可理解为一是在整个金融体系内,要改变过于依赖银行体系的融资模式,增加直接融资比重;二是在股市内将资源向优秀企业集中。这既包括增量的股票供给,也包括存量的资源分配。这种提法既不新鲜,在弱市中还很容易被视为利空并放大。
 
(二)“适时推出创业板,逐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国际上创业板失败的风险较高,若仓促推出可能分流主板的资金,也很难保证“过会”的是真正高成长的创新型企业。
理由:
1、除了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很多国家的创业板市场运行并不是很成功。像德国、日本的创业板市场仅存在了数年即被关闭,香港的创业板也已几近失败。
2、创业板推出的时机选择很重要,当前决策层事实上面临两难:若很快推出,可能因其迎合A股市场炒新、炒小盘的习惯被爆炒,造成市场剧烈波动;还可能加剧主板市场的资金流失。如果推出太晚,又失去了在短期内增加对创新型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带动社会投资、在二级市场制造热点的意图。
3、国际上创业板失败的重要原因,是很难在保持适度门槛、适度监管之间保持平衡——过于宽松,则创业板很可能成为垃圾股公司聚集地,无投资价值;过于严格,又使得优秀公司更愿意上主板,有潜质的公司失去机会。并且事实屡次证明,当前由发审委主导的方式未必能真正选出好企业。
 
(三)“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兼并重组,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未必能实现做大做强的目的,还可能带来虚假重组、二级市场炒作概念的风险。
理由:
事实证明,企业单纯注重规模并不能形成核心竞争力,“1+1”经常小于“2”;在国企占上市公司多数的情况下,购并本身还很可能成为政府主导的“拉郎配”。另一方面,如果借助“换股合并”等资本市场工具,也可能短期内在财务报表上“好看”,但如果不能真正取得规模效应,最终会成为投资泡沫。
 
二、             关于期市:
(一)“推进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涉及面较窄。
理由:
1、  主要指新增期货产品,未涉及放松控制、发动市场力量创新;
2、主要指新增商品期货品种,未涉及当前呼声很高的金融期货。
 
(二)“尽快推出钢材、稻谷等期货新品种”,当前时机不好,实际作用不大,还容易诱发新的风险。
   理由:
1、  对工农业企业而言,期货市场的应有功能在于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尤其是后者。
但当前国际大宗商品大跌、短期内难以复苏的背景下,套保的实用价值不大;从实践看,企业很容易混淆套保和投机,还可能造成新的风险;
2、  股指期货、利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未被明确提及,原因可能是决策层
“过分”吸取了历史教训(如327国债期货事件),市场原希望股指期货推出能利好蓝筹,进而带动大盘走好,这事实上对市场信心有所打击;
3、发展期货市场还有争夺“中国定价权”的因素,这也不是仅靠推出期货新产品就能实现的,甚至可能更加被动,既有期货市场的波动受制于外盘就说明了这点。
 
三、             关于债市:
 (一)“扩大债券发行规模,积极发行企业债、公司债”,易诱发债市风险。
 理由:
1、  首先是债市泡沫,在降息周期、实体经济受制于市场萎缩对资金需求有限的大背景下,
债市“大跃进”很可能造成虚假繁荣,损害债市长期稳健发展;
2、  其次是信用风险,从实情看,低评级甚至无担保的企业债、公司债更容易受追捧,在爆
炒之后,一则提前透支了未来收益率,二则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倘若评级高的企业债、公司债提高利率,又会损害企业竞争的成本;
3、事实上,还存在因债市过度扩容、资金供应紧张的情况,虽然概率较低。
 
(二)“推进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市”,规则很不明确,可能损害市场竞争。
理由:
1、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格局下,由央行管理银行间债市、证监会管理交易所债市,
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市面临双重监管,实践中还可能造成监管部门之间的争夺;
2、  目前交易所债市的规模相对小得多,上市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无论是作为
买方还是卖方都是“巨无霸”,易形成事实上的寡头垄断格局。
 
(三)“允许境外机构和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会强化国际金融风险的传递。
理由:
    此举意在避免因外资在华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流动性受困,影响其在华业务甚至形成连锁反应;但另一方面,也很可能因国内监管水平不高、对外企信用风险评级偏差,反而强化了国际风险传递到国内的可能性。
个人简介
2000年毕业于西北大学,近4年专职投资,此前任《华商报》记者、经济日报社《经济》杂志高级记者、《投资者报》高级编辑、银河证券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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