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判刑后想到的三大悬念》

宋一欣 原创 | 2008-02-01 12:08 | 收藏 | 投票

《顾雏军判刑后想到的三大悬念》

 

经过一年半左右时间的刑事诉讼,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30日终于对资本市场“闻人”、原格林柯尔系掌门人与广东科龙电器前董事长顾雏军案一审作为刑事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被判12年执行10),并处罚款680万元。同案另外8名被告亦均领刑。顾雏军的有期徒刑期限的幅度尚在意料之中,刑事罚金相对讲是比较高的,在我记忆中,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刑事诉讼案件罚金一般都有限,这次,顾雏军案的刑事罚金可能是目前最高的。

或许科龙电器与顾雏军虚假陈述引出的刑事诉讼案件已告一个断落,当然,刑事诉讼案件中顾雏军还可以依法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然而,顾雏军的虚假陈述行为带给科龙电器投资者损失引起的民事赔偿却未解决,存在悬念。而管辖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甚至至今都未正式开庭审理过。

200559日,中国证监会进驻科龙电器,正式对科龙电器的虚假陈述行为展开立案调查,最终,查处了科龙电器涉嫌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认定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于200674日对科龙电器及顾雏军等人实施行政处罚,即证监罚字(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此,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广大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依法提起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追回相关的损失,笔者亦代理一批投资者起诉。而分布于全国19个省市的65位律师共同组成了“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为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200676日,有投资者向广州中院提起对科龙电器的诉讼,为该院所受理,但其后不久,法院却宣布因故暂缓受理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件。200744日,广州中院通知有关代理律师,恢复受理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件。目前,广州中院受理的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涉及的原告达200多人,对此,广大原告投资者希望法院早日对己受理案件开庭,早日审结该案,为投资者早日挽回损失。

20076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在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解决,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所产生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并不仅限于上市公司,但对于规范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审计责任问题,其作用和意义非常明显。而在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中,科龙电器公司的审计单位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承担的审计责任问题,是科龙电器案审理的焦点与难点,其前,科龙电器公司曾委托毕马威对德勤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了重新审查,毕马威认为德勤的审计存在四大问题,而科龙电器前董事长顾雏军先生在佛山中院法庭上也公开表示对德勤的审计表示质疑。德勤是否要为科龙电器与顾雏军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连带的审计责任,这一问题可谓是顾雏军的虚假陈述行为带给法律与市场的悬念,希望相关法院早日依法解开这个悬念。

由于科龙电器的股权结构由AH构成,故根据科龙电器公司《章程》,权益受损的H股投资者同样可以提供诉讼。对于H股股东的权益维护,有下述规定与约定可援用;(1)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29条规定,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H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处理,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国务院证券委与国家体改委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36条明确规定,到香港上市的公司必须在《章程》中载入下述内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可提交仲裁解决,可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国家体改委的《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9.1条中也有类似规定。(4)《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笫23.1条也做出了符合上述规定的约定。但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却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而鉴于H股原、被告双方无法就仲裁管辖地达成一致,故有关仲裁条款无效。在此种情况下,H股原告投资者只能根据《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对H股原告投资者可否提起民事赔偿这一新问题,广州中院、广东高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目前正在研究审查中。这一问题的出现,也可以讲是顾雏军的虚假陈述行为带给法律与投资者的悬念,但希望相关法院早日为H股原告投资者依法维权开口子

 

 

个人简介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多层次资本市场联盟华东区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银行法研究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 电话:021-61204525, Email:songyixin0214@hotmail.com QQ号: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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