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污染环境"绿色保险"埋单 第2项环境经济政策出台

彭朝鸿 转载自 黔西南经贸之窗 | 2008-02-21 10:20 | 收藏 | 投票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天(18日)透露,该部门和保监会最近签署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将从今年起在我国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按照两部门的意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经营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尤其是近年来发生过重大污

  染事故的企业,将被要求参与近期此项制度的试点。

  据悉,这是环保部门继“绿色信贷”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

  松花江污染事件推动“绿色保险”

  2006年11月,吉化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后,含苯废水被排入松花江直接危及沿岸老百姓饮用水安全,而在现行法律下,环保部门能对这家企业开出的最大罚款额度只有100万元,这个数字相对中央和地方政府为阻隔污染恶化,以及后期投入的治理费用简直就是杯水车薪。

  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介绍说,松花江污染事件直接引发了一批环境经济学家上书环保部门,建议我国引入国外已经成熟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这项被称为“绿色保险”的制度,让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

  近年来环保部门也一直在研究我国推行绿色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潘岳说,据环保总局2007年的一项调查,我国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的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但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潘岳说。

  一方面是有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的隐患,另一方面是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责任往往没有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现行制度下的结果就是,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埋单。”潘岳解释说,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事故企业即便是赔得破了产,受害者也常常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而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污染受害的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

  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而实际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绝大部分损失都由政府、社会埋单。在他看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有可能扭转这种局面。

  “这并不意味企业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污染。”别涛说,因为环境保险的收费与企业污染程度成正比,如果企业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极大,那么高昂的保费会压得企业不堪重负。保险公司还会雇用专家,对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种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将迫使企业降低污染程度。

  多个难题有可能羁绊新制度

  潘岳说,2007年年初环保总局执行的流域限批制度,已经把环保部门手中的行政处罚权用到了极致,要想更加强硬地对付污染企业,只能在环境经济政策上下功夫。

  然而,专家们预测,新制度的推行有可能受阻。

  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董波说,相关法律的缺失是绿色保险前行面临的最大障碍。别涛也赞同这样的说法,他举例说,污染企业的绿色保险应该类似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规定了买车的人必须要上第三者责任险,这是法律强制的,但企业买不买绿色保险目前还只是企业的自愿行为,那些高污染的企业可能对这项制度视而不见。

  现阶段,环保部门只能倡导“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经营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尤其是近年来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参加绿色保险。

  别涛说,环保部门正在和立法部门积极接触,希望法律在修改的过程中对这样的制度有所推进。另外,实际上现行法律也赋予环保部门在审批新建项目时要考核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在这个环节,环保部门也可以建议企业运用绿色保险抵抗风险。

  有专家介绍说,要不要对污染企业进行强制保险在业界也争论得比较厉害。比较温和的态度是,虽然国际上商业保险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则应实行强制保险。

  另有专家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其实是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的一个新险种,因为它的投保对象大都是环境风险高、污染隐患大,同时又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和大企业。如果不强制投保,这样的企业往往会以资金充足、能够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参保,这在无形中导致企业环境风险的社会承担,同时增强了企业环境管理的惰性。

  此前,有关部门曾就绿色保险制度的推广在一些企业做调研,有的行业巨头虽然表示支持,但认为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理由是,公司有实力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与现有的保险和基金制度不好协调。这些企业担心,一些污染责任损害的赔偿额度很高,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等。

  保险公司虽然对这一制度的推行表现出积极的态度,但目前看来,一些有绿色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门可罗雀。

  国内第一家推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的外资保险公司美亚保险,至今只有外资企业前去购买过,国内企业购买率较低。截至2006年年底,北京企业数量达30万多家,但北京保险市场上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却不多,已有的产品大多被作为公众责任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销售。少数的几个比较专门的产品销售状况也不理想。

  究竟哪些污染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赔付?这也是目前保监会、环保总局和各家保险公司正在紧急磋商的难题。

  污染造成的损失可能是对污染受害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也可能是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及要修复损失投入的费用,还有可能包括有关部门为阻止污染扩大采取措施的费用。

  别涛介绍说,有一个国际公约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界定为五个方面:污染导致的生命丧失、伤害的损失,污染造成的财产的损失,财产实际价格减少的损失,为防治污染无良后果扩大的应急费用,以及消除污染应负担的费用。

  “绿色保险”时间表已确定

  尽管新制度推行还面临诸多难题,但环保部门的态度非常坚决。潘岳说,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会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潘岳告诉记者,环保部门首先要做的是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和各省区市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将出台“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

  据介绍,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试点工作先期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尤其是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重点考虑,其他类型的企业和行业也可自愿试行。

  潘岳说,目前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正各司其职,积极推进绿色保险——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分类厘定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
个人简介
彭朝鸿,贵州贞丰人,从事过初、中、高等教育,曾先后供职于贞丰县师范学校、贞丰城区中学、贞丰一中、黔西南州委党校、黔西南州委政策研究室、黔西南州经济贸易局(后更名黔西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单位。1985年开始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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