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工资与剩余价值

金小明 原创 | 2008-03-16 21:59 | 收藏 | 投票

简论工资与剩余价值

 

    不要理会过于复杂的劳动价值论,社会财富实质上包括个人工资和剩余价值二个内容。个人工资是指从属物质生产环节中必不可少工作的劳动收入,在未来自动化(无人)监管社会里,不包括分配配置和销售环节的工作。其构成分为最低工资、岗位工资和技术工资。原始体力劳动货币化当量值即最低工资,是不含任何技术文化成分的单纯体力劳动;岗位工资就是就业时才能发生的社会分工工资;而技术工资是经验与知识工资,需要给予实验实践机会和接受素质教育、技能培训。

剩余价值是指应用人类科技文化所创造的扣除岗位工资、技术工资的体力增值,尤其为社会分工协作所产生的一加一大于二的经管效率产值,包括生存公共消费和配给个人生活费用或称低保数据值。低保金额由当时社会一般生理生存最低需求确定,是共生存计划消费部分。显然,最低工资不同于低保生活费,前者是按劳分配,后者是按需分配。二者数值也不同,低保生活费对应于岗位工资而参考最低工资,将二者混为一谈则是社会经济学脱离自然科学的结果。

剩余价值是属社会财富的公共产权,分发展私有和生存公有二部分,只因由企业主代管发展私有部分才误认为是地主、资本家的财富;而由国家代管生存公有部分才被认为是国家财产。现实是,由于对工资定义的歧义和对工资收入统计口径的不统一,以致千万年薪者有之百万年薪者有之,几百元年收入者亦有之。天生人体物质变换成能量的当量值是相近的,因而人的能力是相当的,只有岗位不同、特长不同和社会对特长的取向不同、机遇不同之分。现今社会,按劳分配出现这么大的工资差距无疑是分配不公,高薪者必然占有剩余价值。也就是说,个人工资中往往有惊人的剩余价值成份,因而过去国家规定工资级差,设置工资上下限是符合人体等当量规律的。

政府在计划消费中除逐年提高低保、最低工资和追求零失业外,应秉着控制贫富差距逐年调高月均工资并调整物价结构,以银行优惠抵贷政策促成高超消费。在衣食住行中,高超消费倾向于房地产置业。高超消费是建立在高收入基础上的,这就要求岗位工资和征地补偿不断提高。由于市民以岗位为生而农民靠土地谋生,岗位工资与土地价值的平衡就体现在地价上。这个平衡点的调整过程为: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由其征地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如农民),并将土地拍卖给开发商,开发商出售成品楼给市民,期间政府按全社会居民年均收入或月均工资调控房地产均价。以政府为主导的房地产市场反映着随GDP增长工资水平必然增长,工资增长基于岗位工资与土地价平衡来实现。这就要求调高地价,从而政府土地收入、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均应相应走高。

个人简介
1998年10月起任职南电一厂计算机高工;2000年11月起受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2000年5月起为中国未来研究会会员、特约研究员;2002年3月起兼、任职南海乙兴经贸公司首席执行经理、顾问;2005年8月起,兼职唯美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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