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获得香港证券从业资质的渠道

郑磊 原创 | 2008-05-31 07:13 | 收藏 | 投票

因为工作的需要,最近了解了一下如何获得香港证券行业从业资质。香港作为全球第3-4大股市,在国际上还是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香港虽小,但在香港证券行业工作,却无法忽视获得相关资质。

国内证券行业也在逐步规范行业资质考试,年初买了一套证券从业人员考试的资料,刚翻了几页,就忙别的事去了。在查阅香港证券行业资质时,发现其实这两种考试是可以联系起来的,其中有一条快捷途径:

1、通过国内证券业资格相关考试

2、申请获得全国证券业协会从业资格证

3、参加香港证券业协会1-2项考试

就可顺利获得香港相关的从业资格。这是一石两鸟的好办法。

背景资料:

  关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CEPA下的资格相互认可的有关规定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单一发牌制度于2003年4月1日生效。在该发牌制度下,持牌人可以一个牌照进行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该条例下受规管活动共有九类。每个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牌照会列明该持有人可进行之受规管活动。该九类受规管活动如下:

  受规管活动类别

  受规管活动

  第一类

  证券交易

  第二类

  期货合约交易

  第三类

  杠杆式外汇交易

  第四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五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六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七类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第八类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第九类

  提供资产管理

  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应按照下列对照表(摘录自香港证监会网页www.sfc.hk)被视作已拥有与其当前执业资格相应的香港认可行业资格:

  内地执业资格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交易专科考试)

  证券交易

  (第一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分析专科考试)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四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专科考试)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六类受规管活动)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期货合约交易

  (第二类受规管活动)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五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专科考试)

  提供资产管理

  (第九类受规管活动)

  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必须符合《适当人选的指引》及《胜任能力的指引》(可于香港证监会网页下载)所列的准则。根据上表,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虽已符合香港证监会的“认可行业资格”的要求,但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内地专业人员亦需通过香港相关的法规考试以符合其“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的要求。详情请参阅《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手册》(可于学会网页下载)内的附录一。

  考试纲要(卷一)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

  

  第1章:香港金融业监管概览

  第2章:有关的香港法例的原则及《公司条例》

  第3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4章:发牌及附属条例

  第5章:业务操守及客户关系

  第6章:业务运作及实务

  第7章:证券、期权及期货

  第8章:其它证监会规管活动

  第9章:市场失当行为、不当交易行为及遵守法则

  

 

个人简介
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中文大学(深圳)SFI客座教授,行为经济学者,创新发展,金融投资专家,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荷兰maastricht管理学院mba,兰州大学数学学士 email:proph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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