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将灾前预防也纳入防灾及管理合作渠道

韩和元 原创 | 2008-06-16 21:22 | 收藏 | 投票

我在我2008-05-18 11:38发表的文章《救灾不如防灾---汶川地震给予我们的启示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8/5/18/116011.html里强调:此次地震应该是时候为我们的城市和公共管理系统进行一次大扫描了,我们该如何来为我们国家的身体做检查呢?此次地震提醒了我们应该注意几大方面。

文章提到的几大方面包括:

建立国际合作平台、出台地质与城市安全关系的地质法和抗震标准、推动地震保险观念、平日的地震灾害的应及教育和宣传、救灾体系平时的建立与维护等,其中我将国际合作平台作为第一项列出。
  “1、我们国内存在的地震带的变化情况,对该地区可能发生的地震我们应该有最坏的预估;修改与完善《防震减灾法》,与国外机构和组织积极地开展和建立联系,建设震情共享平台,以此来提高、加强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和工作。”

但我的提议显然是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是相抵触的,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由前国务院总理朱熔基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5号令,暨《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第六条的第二节有明确的规定,该条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外提出地震预测意见;

也因此对于条例的该点,我是提出严重质疑的,为什么我们就不可以与国外机构就震情开展与建立一种相互信任的交流机制,形成一套共享平台呢?我不能够确切的知道,当初立该条例时,我们的政府和有关条例的制定者所基于的担忧是什么,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本着向人学习,本着信息共享,本着在自然灾害面前人类应该团结合作共同抗击的原则,我曾经说过,单就这一点,该条例就值得商榷,就又重新修订的必须。

我们知道,我国与周边及世界其他国家无论是灾前还是灾后,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灾害管理和救灾合作的机制,但现在我们却很欣喜的看到,政府正在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了,2008.06.16韩国朝鲜日报日本东京报道:韩国、中国和日本三国外长一致决定,以最近在中国四川省和14日在日本东北地区发生的地震为契机,在三国之间建立“灾害管理和救灾合作渠道”。此外,韩、中、日三国外长就本月末举行北核六方会谈达成共识,并决定经过和其他与会国的讨论制定具体日程。参加会谈的一位外交负责人表示:“韩、中、日三国防灾相关机构稍后将聚集在一起,制定具体的合作方案。可能会考虑如果某个国家发生地震或台风等灾难,其他国家自动派遣救援队等方案。”

虽然该方案还局限在灾后的应对方面,但毕竟是国际上为共同抗击自然灾害而加强彼此相互信任与合作而迈出的伟大的一步,是具有积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的,这是值得我们肯定和推崇的。

但该方案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但也还有不足的地方,既然我们已经将其定义为建立“灾害管理和救灾合作渠道”,我们知道,灾害管理是一个系统,它不仅包括灾后救援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强调我们能够做到灾前的预防,灾害管理的目标在于当我们遇到灾害时,因为我们的事前和前后的工作而使灾害对我们所造成的人员丧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就不禁要问了,那么为什么我们的合作机制还只是仅仅局限于灾后,而不是将灾前的预防也纳入该体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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