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重视税收清算工作

王长友 原创 | 2009-10-10 14:44 | 收藏 | 投票

  近年来,随着国税部门税收管理的日益加强,一些不法企业开始利用不清算就注销,逃避清算等办法逃避纳税义务。他们钻空子,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越来越严重。造成这种现象,既有税收清算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的因素,也有不少干部对企业清算的知识不了解,以致出现公司不清算就注销,或者虽经清算却算而不清的尴尬局面,带来了严重的执法隐患。

   一、公司清算的内涵界定和税收清算的主要规定

  税收清算只是公司清算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强化税收清算的管理,首先要对公司清算有全面了解。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消灭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

  (一) 从公司清算原因和清算时间看:公司的终止原因有三种,一是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二是当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时,或被主管机关撤销;三是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公司法规定企业应当自以上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从清算主体责任看:清算主体一般为企业的出资人。而清算组只是清算主体者选定具体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临时性组织。公司的清算主体不仅承担清算责任,而且还有可能承担不及时进行清算及清算不准确产生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1)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公司财产实际损失的,基于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的,股东既使未从公司获取任何财产,也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因为公司注销登记时须明示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是对公司债务的主动承担。即在法律上产生继受债权债务的法律后果;(4)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应在公司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从公司清算的范围看:公司清算是对公司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的审查。在公司清算的时候一要核验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如存在股东或者公司资本整体不实情况的,应当要求该股东予以补齐。二是要清查公司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三是要明确清偿的次序,清偿应按照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先后次序进行分配。

  (四)从税收清算规定看: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营业执照被吊销,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公司税收清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基层税收清算工作与其他管理事项相比,遇到的问题相对较多,执法风险比较高,具体看,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清算时间难掌握。目前基层管理人员普遍感到企业清算时点比较难掌握,有时甚至错过清算有利时机造成税款无法追缴。这首先是由于不少企业和税务管理人员对税收清算知识不了解,不知道何时清算,怎样清算;其次是由于一些企业想逃避国家税收和相关债务,恶意逃避企业清算,有的甚至在一夜之间把公司资产全部转移,这在当前金融危机中的一些外资企业表现尤为明显;再次是由于有关部门处罚力度不够,公司法明确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税务机关和债权人,并设立了罚则,但从实际看,工商部门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有待加强。

  (二)清算税款难计算。与前几年相比,目前基层在清算中,发票,证件和金税工程设备的缴销比较重视,问题相对较少。而对清算税款的准确性还有待提高。这与清算税款计算复杂有一定关系,当前尤其突出是三个方面,一是在增值税上,不少干部将企业清算和一般纳税人注销混淆,将“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的规定”在税收清算时照搬,以为企业清算时存货处理不用缴纳增值税。而企业清算和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是不同概念,企业清算时其存货处理事实是一种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二是对企业清算中固定资产的涉税风险认识不足。2009年以前,企业清算中固定资产的处理一般不用缴纳增值税。而从09年开始,固定资产的处理同样需要纳税,由于企业清算中固定资产的处理金额一般比较大,有的甚至上亿元,涉及税款上百万,执法风险不容低估。三是所得税清算中,资产评估价格难掌握。所得税的清算所得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为基础计算,税务部门往往缺乏这方面的专业评估知识。相当部分干部由于资产评估价格难掌握和对清算知识不了解,就让企业把清算所得作为0来申报,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同时一些企业申报中清算所得享受优惠税率,企业清算时未使用完的福利费和教育经费不追征所得税等现象也值得关注。

  (三)清算制度不完善。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特殊的纳税义务期间,其主要特点是停止生产经营并对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这一特殊的纳税义务期间,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发票使用等管理事项都提出了独特要求,而目前的征管制度不能适应这一要求。首先是税务登记类型有待细化,清算期间的企业要与正常企业区别,就必须完善税务登记类型,在正常户和非正常户之外,增加清算户明细类型;其次是申报制度不完善,税务机关要管理好清算,及时获得企业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资产盘点表、资产评估报告、税收清算报告等资料是前提。但是由于目前征管制度没有对企业报送这些资料提出要求,税务机关往往难以及时掌握企业清算的全面情况;第三是发票管理制度不完善,由于清算期间企业停止生产经营,除了最终处置资产,基本不使用发票,因此对处于清算期间的企业要及时收缴发票,采取税务部门代开或监开并及时征税的办法,而目前相关发票管理办法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第四是个别关于清算时间的规定不合理或不完善,如“营业执照被吊销,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规定,公司法规定:企业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还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再考虑清算时间,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完成税收清算可能性不大,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也很难实现;而所得税清算申报是否能够进行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同样需要上级明确。

   三、加强税收清算中的几点建议

  目前,造成税收清算工作被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上级相关规定的不完善,这一原因也决定了当前税收清算工作要大胆创新,努力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清算管理办法,一方面提高基层管理水平,一方面对税收清算工作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 建立清算前的检查制度,实行管查联动。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税务部门向企业清算组提出企业欠税,偷税,滞纳金和罚款金额是前提。这就要求在企业清算前,由稽查部门和管理部门共同对企业开展检查,稽查部门主要负责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偷税和偷税的金额,管理部门则负责核查企业的发票,金税工程设备和相关税务证件的缴销,欠税、滞纳金和罚款的核实,以便为税收清算工作打好基础。

  (二) 多着并举,努力提高清算申报质量。针对清算申报质量不高的问题,一是要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要求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出具企业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资产盘点表、资产评估报告、税收清算报告。二是引入中介机构,提高清算质量。针对目前一些企业自己开展的清算质量较差的现状,可考虑完善目前的中介机构鉴证管理办法,将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评估和税收清算作为必须鉴证的内容,提高企业清算质量。三是制定税收清算管理办法,对税收清算管理中的税务登记,申报,发票管理等制定有针对性管理措施,形成规范化的操作指南,提高工作水平。四是及时向上级反映清算管理中存在问题,建议上级局及时完善相关规定。

  (三)多部门联手,努力解决恶意逃避清算行为。税收清算只是企业清算的一部分,做好税收清算工作,离不开其他部门的协作。为此,一是与兄弟部门联手,加强对企业的宣传,使企业人员明白清算工作要求。当前尤其要针对部分外资企业恶意逃避清算的势头,加强对企业职工的教育,使职工知道股东恶意逃避清算直接影响工人工资权益,使职工自觉监督企业股东,确保企业依法清算。二要建立对恶意逃避清算企业股东的追查制度,一方面要积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发现有恶意逃避清算苗头的企业,要求企业及时提供纳税保证或扣押企业财产,防止税款流失;一方面对恶意逃避清算的企业或不经清算就注销企业的股东,可以考虑在税收征管系统,银行征信系统中建立黑名单,对恶意逃避清算行为进行威慑,同时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和金融企业对相关股东的资产进行监控,继续追征税款。三是加强与工商部门进行沟通,及时掌握在工商部门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信息,及时开展税收清算;要求工商部门对恶意逃避清算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规范企业的清算行为。

个人简介
财经学者,法律爱好者,心理咨询志愿者,税务专家。1963年出生,先后毕业于税务、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等专业。长期从事税收政策解读、税收征管运作、税收筹划辅导、税收评估稽查等工作。国家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经济师。参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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