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监会”绝非根治彩票弊案之良策

马光远 原创自 新浪博客 | 2009-10-15 00:54 | 收藏 | 投票

安阳福利彩票3.59亿巨奖,引爆了中奖者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大讨论。在中国各种彩票舞弊频发,公信力亟待提高的今天,这样的讨论对于未来通过制度层面完善彩票各个环节的监管架构,显然大有裨益。

令人欣喜的是,对于如何厘清中奖者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边界,百度和央视调查的结论显示出中国网民在公共事件上的逐渐理性和成熟。截至1013日晚650分,在接受百度调查的网民中,4675人支持“不应该披露中奖者的个人信息”,理由是“《彩票管理条例》保障彩民隐私权”。持这一观点的网民占投票总人数的57.4%;而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联合网易调查结果显示,对于中奖者的隐私,41%的网民认为“非常有必要”保护。这种将中奖者的隐私权视为重要权利的调查结果,初步彰显出中国民众在一些重大事件中已经初步具备市民社会的基本素养和概念,这实属转型中国之大幸事。

其实,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就安阳福彩巨奖的个案还是整个中国彩票业的全貌而言,中奖者的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绝非非此即彼的一对矛盾,二者根本没有任何对立和冲突之处。纵观中国彩票业多年来爆发之弊案,其根源绝非是“公示”中奖者的情况供公众审视,而是在整个彩票的发行程序和监管模式上存在种种的跑冒滴漏现象,即使公布每一次中奖者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不能消除公众对程序的质疑,更不能就此确立彩票发行机构的中正形象。因此,彩票业挽救自己声誉的治本之策在于设计严格的程序和监管制度,保证程序的公开和公正,而不是将之建立在牺牲中奖者最起码的隐私权上,这在中外皆无二致。中奖者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可谓彩票业赖以生存的两大权利基点,缺一即对整个行业会造成颠覆性的破坏。公众要知情的是整个彩票发行是否有舞弊,而不是知情谁中奖,中奖者的各种个人信息,这显然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如果认为公开中奖者的隐私就可以证明彩票发行的公正与否,显然是开错了药方。

但是,对于如何完善程序和监管,有论者提出设立独立的彩票监督委员会的制度建议。此建议似乎有点道理,亦得到了很多民众的追捧。但如果我们将之放到转型中国的诸多 “这监会”,“那监会”进行制度和理性的拷问,真可谓不堪一击。诸君可以看看中国目前众多的所谓的监督机构,很多庞大的监管机构豢养无数的监管人员,花销巨额的经费,但又有多少真正履行起了监督之责而保护了民众参与的基本权利。诚然,今年71日才实施的《彩票管理条例》的粗陋自不待言,其将保证彩票公正诚信的监管之责授予财政部门更是在玩“自己监督自己”的游戏,众所周知,各地的福利彩票中心在编制上基本都是属于财政部门的事业单位,这在公共制度选择上犯了最基本的运动员和裁判员不能兼职的基本逻辑。

然而,我们假定设立了所谓的中立的“彩监会”,这首先意味着各地彩票发行的收入相当一部分要成为这些人日常开销的费用,显然会违背彩票发行用于公益事业的初衷;其次,就中国诸多的制度设计来看,名为中立,实为傀儡者可谓举不胜举,“彩监会”的人由那些部门的人组成,在经费、编制等无法独立的情况下幻想其中立显然属于臆想症和制度乌托邦;其三,福利彩票发行已经成为各地财政部门的重大利益所在,财政部门绝不会让这块肥肉落入别的部门之手,其博弈和争夺的结果必然使得所谓的“中立彩监会”成为被阉割的无用的摆设。

笔者认为,就中国制度改进的现状而言,没有任何必要设置华而不实切成本不菲的“彩监会”,要确保彩票业的公正和诚信,完全可以在现有的制度资源里面进行优化重组。可惜的是,粗疏的《彩票管理条例》并没有将制度设计的重心放在彩票发行的具体规则的完善上,而发行规则显然是彩票业保证不作假的核心程序,而公开、严格的发行规程必须体现民众的知情权,将之置于一个完全透明的环境中。这样的制度要求,在人类智慧日益精进的今天,很显然不是什么难事。只要公证机构真正履行起公证之责,只要将开奖的过程完全置于民众的眼睛下,只要对各种舞弊严惩不贷,则公众的知情又有何难,彩票业的公正指日可待,何必以牺牲中奖者的隐私为代价呢?

个人简介
经济学博士,执业律师。师从成思危先生,学术旨趣主要在资本市场、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关注中国的法治转型和制度变迁。是《中国经营报》、《南方都市报》等多家媒体的特约评论员和专栏作者。作为中国律师,主要在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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