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赎回基金加收惩罚费值得商榷

余丰慧 原创自 新浪博客 | 2009-10-16 03:15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短期赎回基金加收惩罚费值得商榷

     证监会公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持有少于一周、少于一个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分别加收不低于赎回金额1.5%和0.75%的赎回费(10月14日 新华网)。

   按照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的说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意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交易。从根本上说,作为普通投资者的基民,在购买基金时,投资时间的长短,是根据自身的收入状况、稳定程度、投资偏好以及投资组合等综合因素决定的。是选择长期投资还是选择短期投资?完全应由投资者个人全权决定。如果监管部门从制度制定上就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进行惩罚,那么,显然有侵犯和误导其投资决策权之嫌。

   从抑制投机的短期交易而言,这个板子岂能打在普通投资者屁股上呢?造成目前A股市场大起大落、过山车式大幅波动的祸首并不是普通投资者,而恰恰是由于监管部门管理上存在的严重问题,导致市场波动加剧,因而引发短期投机严重,由于监管部门全力发展的所谓机构投资者成为机构投机者,他们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暗箱操作坐庄、散步虚假信息、误导普通投资者,造成市场大起大落。在这种情形下,作为偏股票型的基金,大势大市大起大落、波动加剧,一些基民肯定担心基金缩水,就是刚刚购买一个月也可能会受市场波动影响而选择离场,这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如果大势不好,被称为技艺高超、理性成熟的基金公司都会选择离场(股市),何况普通投资者呢?同时,吸引基民不离场、不进行短期交易的根本措施不是惩罚作为普通投资者的基民,而是要要求基金公司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水平、提高给基民的回报率,以此来吸引投资者,来稳定和锁定投资者,这才是根本。岂能拿弱势的普通基民开刀呢?

    此《征求意见稿》有几个方面可以说对普通投资者严重有失公平。在时间上对普通投资者征收惩罚性赎回费规定为一个月以内。那么,如果一个月以内投资者为了免遭“惩罚”而不赎回基金,一旦造成损失,由谁承担?监管部门是否负责呢?在费率上,竟然规定加收不低于赎回金额1.5%和0.75%的赎回费。规定了最低限,也就是说在这个最低限以上可以没边没沿的确定。更为致命的是,竟然把惩罚性赎回费率的决定权赋予了基金管理人。这实际上等于普通投资者购买基金后一个月内不允许赎回了。在这个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是否会顺着证监会的意图,以此顺延到三个月、半年甚至一年以及一年以上赎回都确定由高到低的赎回费率,可能性极大。这个规定完全坐在了基金管理人的大腿上,而对普通基金投资者严重有失公平。

   目前在中国证券市场兴风作浪甚至成为股市大起大落祸首、酿就过山车行情的是强势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基金公司等而非弱势的中小投资者。作为监管部门应该把监管重点放在机构投资者身上,使得机构投资者真正成为投资者而不是投机者。在机构投资者与普通个人投资者利益博弈中,理应站在中小个人投资者一边,才能切实兑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承诺。动不动就对中小投资者加收惩罚性费用,兑现其承诺不就成为空话了吗?

    因此,建议取消上述规定条款。


新闻连接: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9-10/14/content_12226941.htm

个人简介
一个在金融战线奋斗20余年的资深金融工作者。在从事商业银行管理的同时,酷爱进行金融研究,各经济、金融报刊文章也一直不断。在做好这些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曾经尝试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新闻时评写作,这一尝试可不得了了,竟然苦…
每日关注 更多
余丰慧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