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管理条例最大的的问题是圈地性垄断

叶檀 原创自 新浪博客 | 2009-10-23 17:37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征信管理条例最大的的问题是圈地性垄断

2009-10-23 新京报

 

    10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至11月1日,《征信管理条例》已被国务院法制办列入2009年一类立法计划中。

 

    信用社会并非一句空话,信用评级是资本社会的基础数据之一,每个人、每家企业的资金成本、商务活动成本都要通过信用评级来锁定,信用良好的债券属于高等级债券,风险小而利率低,而高风险者则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

 

    纵观《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最大的问题是圈地性垄断。央行由于信贷基础数据,因此获得主导权。2008年出台的央行“三定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实际上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能。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央行在征信市场有先发优势。据央行统计,截至2008年底,央行征信中心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447万户,收录自然人6.4亿人, 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个人与企业的基础数据库是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银行系统可以很方便地动用系统数据,进行征信采集、评估等工作,进行大规模的市场化,其他真正的民间市场征信机构是无法与金融系统抗衡的。

 

    央行已经开始与其他部门的合纵连横。2006年5月,央行联合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称将电信企业逐步纳入征信范围。此后不久,2006年底央行联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前不久,公安部门也表示希望将酒后醉驾纳入征信体系。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个人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而“负面”与否,由银行说了算。

 

    央行将征信优势转化为市场行动。早在1999年7月,在上海市信息办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推动下,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核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组建成立, 成为国内第一家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中介机构。2003年,人民银行设立了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先后建成了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为商业银行提供查询服务。今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入股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且草签了股权转让协议。

 

    各个部门都想建立自己的征信企业,导致公共资源成为被逐块割裂开的部门资源。从理论上来说,如央行、税务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应该是社会资源,由全社会共享,政府部门是服务部门,而不是专为本部门服务的私人企业。但现在,公共部门私有化、部门利益单位化的痼疾在征信系统再次显出巨大的阴影。

 

    其他有基础数据的政府部门对自己的数据视如珍壁,以便未来自己拓展业务。在2002年开始征信条例立法初次讨论时涉及17个部门,现行管理体制下,50%以上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信用信息(征信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法院、公安、统计、质监、财政、商检、税务、外经贸、邮政、环保、银行等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还有相当一部分直接来自于市场。考虑到未来的市场前景,税务等部门绝不会将自己掌握的数据拱手出让,所谓的信息共享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句空话。

 

    更大的问题是,近日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巩固央行权力的同时,从注册资金到机构结构,都为民间企业设立了难以企及的门槛,如设立征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等,这些不是一般企业能够做到的,民间征信企业只有依附于国有大企业才能生存。

 

    从征信的执行情况来看,对个人过严对政府过于宽松,个人欠个水电费都可能留下信用污点,但对于地方政府所属的城投公司的信用评级却过于宽松,导致信用评级质量低下。今年上半年,岳阳城投债事件地方投融资平台问题曝光。在金融危机迹象显露的2008年,国内债券评级仍以调升为主,负面评级仅占全部评级调整的17%,而且其中62%集中于四季度。

 

    征信市场尚未发展,垄断圈地已现雏形,征信评级过于倾向国有金融机构与控股,导致中国征信市场难以发展。

    

个人简介
财经评论员,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从历史上的政治与经济转到当下,是希望看得更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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